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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委办局管办企业及供销社所属企业深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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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委办局管办企业及供销社所属企

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80903F002 【发布日期】2005.05.17 【实施日期】2005.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委办局管办企业及供销社所属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意见

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现就我区委、办、局管办企业及供销社所属企业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根据市委、市府提出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以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采用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委、办、局管办企业及供销社所属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真正实现国有、集体资本从一 1 / 4

般性竞争领域全部退出。

基本原则:因企制宜,先易后难、先企业后事业,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分批进行,稳步实施;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区别情况,分类改革。从事一般性竞争行业的企业,在这次改革中国有、集体资产全部退出;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自来水厂、煤气公司、污水厂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由区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待本市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改制;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改制。 二、进度安排

全区委、办、局管办企业及供销社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分四批进行,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完成。

1、在2005年5月中旬前做好各委、办、局管办企业及供销社所属企业改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改制工作任务,进行思想发动,并成立各级改制领导小组。同时,各委、办、局及供销社向区国资办上报企业改制工作总体方案。

2、从2005年5月下旬起,各委、办、局及供销社根据全区改制工作的进度要求,对列入第一批改制的企业进行改制,制订改制方案,开展资产清理等工作。

3、从2005年9月中旬起,对列入第二批改制的企业进行改制,力争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2006年上半年完成第三批企业改制,2006年下半年起力争完成其余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进度安排表另发) 三、资产和有关问题的处置

凡属青浦新城区、各集镇、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必须从待转让的企业资产中进行剥离,并在企业改制前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收购;若其不予收购的,须出具书面认可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才可纳入企业转让资产的范围。对剔除不实资产核销后的其他待处理资产,由区国资办会同区审计局、区监委、区体改办、区 2 / 4

资产经营公司、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折价计入改制净资产一并进行转让。在

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时,由区政府授权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资产所有者依法签订产权转让合同,负责国有、集体资产转让收入的收缴和企业改制成本的平衡支付。有关主管部门因企业改制减少资金来源,而需增加本应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的费用,由相关委办局向财政提出申请,由财政在预算中给予平衡。允许改制企业在本区内各开发区注册落户,与其他企业一样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

对区委、办、局管办企业和供销社所属企业已实施改制的,要结合这次改制工作,认真进行梳理。对未经区国资办、体改办审批,但符合当时有关政策规定的,由区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重新予以确认;对严重违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重新进行改制。对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要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改制,重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对部分行业特殊的租赁承包经营企业,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经区国资办审核同意,可允许其继续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但须由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资产所有者与其重新签订租赁承包经营协议。

四、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各委、办、局及供销社要结合自己所管办和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妥善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并落实好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同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分流进入非国有、集体法人控股改制企业(包括租赁承包经营企业)的职工或分流下岗、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事业编制的职工),原企业都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对进入非国有、集体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3 / 4

(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原事业编制职工聘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费的支付,按将出台的本市事业单位改革新政策执行。如在新政策出台之前需要进行改制的,则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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