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整理
特殊作业⼯作票规范1范围
规定了⼋项特殊作业⼯作票管理要求。
适⽤于除动⼒⼚外各单位/部门及承包商有关动⽕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处2(不33.1 3.2
3.3禁⽕区内可能产⽣⽕焰、⽕花或炽热表⾯的⾮常规作业,如使⽤电焊、⽓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的作业。3.4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区域的场所。3.5受限空间
进出⼝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员的⾝体健康和⽣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6受限空间作业
进⼊或探⼊受限空间进⾏的作业。3.7盲板抽堵作业
3.83.93.103.11作业。3.12
3.13临时⽤电
正式运⾏的电源上所接的⾮永久性⽤电。3.14动⼟作业
挖⼟、打桩、钻探、坑探、地锚⼊⼟深度在0.5m以上;使⽤推⼟机、压路机等施⼯机械进⾏填⼟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影响的作业;拉矿车辆、运输车辆等重型汽车改道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影响的作业。3.15断路作业
在⼚区内交通主、⽀路与车间引道上进⾏施⼯、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管理要求4.1基本要求
4.1.1在公司区域内进⾏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票:
a)在禁⽕区内进⾏动⽕作业(包括电焊、⽓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
b、下cdef)gh4.1.2
承包商的“三种⼈”需由所属部门/单位考核和批准。4.1.3禁⽕区及受限空间
a)各单位应根据⽕灾危险程度和⽣产、维修、建设等⼯作的需要,将易燃易爆场所及存在燃烧和爆炸风险的物料、设备、设施等30⽶以内的区域⼀律划分为禁⽕区。形成禁⽕区清单,由安全⽣产管理部登记审批后进⾏公⽰;b)各单位应根据受限空间定义确定本单位范围内受限空间清单,由安全⽣产管理部登记审批后进⾏公⽰。4.2⼯作票管理4.2.1⼯作票的办理
a)特殊作业⼯作票的办理、签发(会签)、许可应满⾜《两票三制管理标准》中5.1的要求,⼯作票由⼯作负责⼈填写完成后,交⼯作签发⼈审批或会签相关⼈员,最后由⼯作许可⼈许可执⾏;
b)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填写要求,附在各⼯作票背⾯,在本规范基础上增加⼯作票相关要求;
4.2.3⼯作票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作业和⼀级动⽕作业的《动⽕作业⼯作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级动⽕作业的《动⽕⼯作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受限空间⼯作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处作业⼯作票》有效期不应超过48h。《吊装作业⼯作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4.2.4⼯作票持有及保存
⼯作票⼀式三联,其持有和存档部门(⼈)参见下表。作业⼯作票应⾄少保存⼀年。
4.2.5⼯作票审核
⼯作票的审核参照《两票三制管理标准》执⾏。5⼋⼤作业具体要求5.1基本要求
5.1.1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具体可参考各单位《危险/危害辩识与风险评估表》内容。
5.1.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员进⾏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d5.1.55.25.2.1abcd
a)动⽕作业应有专⼈监⽕,作业前应清除动⽕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b)动⽕点周围或其下⽅的地⾯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c)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类区域的⽣产设备上动⽕作业,应将其与⽣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可作业;因条件⽆法进⾏清洗、置换⽽确需动⽕作业时按5.3规定执⾏。
d)拆除管线进⾏动⽕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措施。e)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动⽕作业时,应采取防⽕隔绝措施。f)在⽣产、使⽤、储存氧⽓的设备上进⾏动⽕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g)动⽕期间距动⽕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体;距动⽕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点10m范围内及⽤
hi应⼩于jk5.2.3abcde
5.2.4动⽕分析
作业前应进⾏动⽕分析,要求如下:
a)动⽕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的设备内动⽕,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应在不⼩于动⽕点10m范围呢进⾏动⽕分析;
c)动⽕分析与动⽕作业间隔⼀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动⽕前均应进⾏动⽕分析;特殊动⽕作业期间应随时进⾏检测;e)使⽤便携式可燃⽓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段进⾏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体⽤品标定合格。5.2.5动⽕分析合格标准
ab5.35.3.1abc5.3.2ab5.3.3
a)打开⼈孔、⼿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相通的设施进⾏⾃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分析确认。5.3.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体浓度进⾏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可进⼊,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监测分析;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作状态;d)监测⼈员深⼊或探⼊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少每2h监测⼀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即停⽌作业,撤离⼈员,对现场进⾏处理,分析合格后⽅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即停⽌作业,撤离⼈员,对现场处理,
gh5.3.5ab)cdefg
5.3.6照明及⽤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容器内作业电压应⼩于或等于12V;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属容器接地可靠;5.3.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监护,作业期间监护⼈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员保持联络。5.3.8应满⾜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标志,备有空⽓呼吸器(氧⽓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等相应的应急⽤品;b)受限空间出⼊⼝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员和作业⼯器具;
defg5.45.4.15.4.25.4.35.4.4
5.4.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防护⽤具。
5.4.6在易燃易爆场所进⾏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员应穿防静电⼯作服、⼯作鞋,并应使⽤防爆灯具和防爆⼯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作业。
5.4.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员应采取防⽌酸碱灼伤的措施。5.4.8介质温度较⾼、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员应采取防烫措施。5.4.9不应在同⼀管道上同时进⾏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5.5⾼处作业
作业⾼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5.5.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a)阵风风⼒五级(风速8.0m/s)以上;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劳动强度;j)存在有毒⽓体或空⽓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的各种灾害事故;A表2⾼处作业分级
5.5.4作业要求
a)(30mb)c)d)措施。e)f)g)
易滑动、易滚动的⼯具、材料堆放在脚⼿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h)与其他作业交叉进⾏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i)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即恢复。j)作业⼈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k)拆除脚⼿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5.6吊装作业5.6.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a)⼀级吊装作业:m>100t;
bc5.6.2a)b的规cde
f)应按规定负荷进⾏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不应超负荷吊装。
g)不应利⽤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h)起吊前应进⾏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可正式吊装。
i)指挥⼈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指挥。5.6.3起重机械操作⼈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操作;任何⼈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即执⾏;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即向指挥⼈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时,应检查制动器,⽤低⾼度、短⾏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额定起重能⼒的
defg123垫;4ab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应在同⼀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专门的吊篮、吊⽃等器具,吊篮、吊⽃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定的安全距离,⽤拉伸或撑杆、钩⼦辅助其就位;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5.6.4⽤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5.6.5作业完毕应做如下⼯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例⾏检查。
5.7临时⽤电作业
5.7.25.7.35.7.45.7.5护。5.7.6求:abc护措施;
d)临时⽤电架空线应采⽤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电杆或⽀架上。其最⼤弧垂与地⾯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V;h)临时⽤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具、⼿持式电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5.7.7临时⽤电单位不应擅⾃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电负荷,以及变更⽤电地点和⽤途。5.7.8
5.85.8.15.8.25.8.35.8.45.8.5ab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
d)应视⼟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撑有折断、⾛位等异常情况,应⽴即停⽌⼯作,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撑时,应从下⽽上进⾏;更换⽀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8.6作业⼈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使⽤机械挖掘时不应进⼊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于2m时应设置⼈员上下的梯⼦,保证⼈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以上作业⼈员同时挖⼟时应相距2m以上,防⽌⼯具伤⼈。5.8.7
5.8.85.8.95.95.9.15.9.25.9.3况下,
5.9.4在夜间或⾬、雪、雾天进⾏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灯,警⽰灯设置要求如下:a)采⽤安全电压;
b)设置⾼度应离地⾯1.5m,不低于1.0m;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少⾃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9.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灯、导向标等交通警⽰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6相关记录
6.1特殊作业⼯作票记录见《两票三制管理标准》记录。动⽕⼯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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