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投 标 纪 律
1 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2 招标人对整个招标活动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3 招标人不得参与投标人邀请的吃、喝、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投标人索要钱财和其它利益。
4 凡违反以上条款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解聘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5 对违反本细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 当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无条件归招标人所有:
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6.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期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6.3 投标人被通知预中标后,拒绝按预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时规定的技术方案、供货范围和价格等签订合同)。
7 投标人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废除。
7.1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7.2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招标人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7.3 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7.4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定标工作。
8 会议期间,评标人员原则上应在办公楼范围内活动,如确因故需离开时,须向招标方主管领导请假,征得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