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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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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统计算公式 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

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

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

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统计算公式 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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