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下发的要求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可以得出,拆迁问题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对当前拆迁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整治。
一、 改革地方考核指标。公众从当前暴力拆迁频发地区总是能发现地方的身影。2004年《通知》指出,“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然而,从现实大量的媒体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拆迁现场都可以看到、、、和建设局、等部门的车辆加入拆迁队伍甚至为其开路。部分地方公然打出标语或下发文件为开发商壮气撑腰。例如新浪网报道湖南嘉木县拆迁出现“谁影响嘉木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株连九族式标语,腾讯网报道某天津教师不配合拆迁就被强制停课。黑龙江东宁县在土地拆迁时也发文凡公务人员家里或亲属中有钉子户者,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黑龙江佳木斯开发商伪造许可证,也得到房产局拆迁办国土局规划局的一路“关照”等公权力强势介入事件。前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周瑞金对拆迁问题谈到,地方部分为GDP大拆大建,频频伤害民众利益,却让和我们的执政党担负招惹民怨的道义负担。
二、 加大拆迁事件问责力度。除地方错误的政绩观,对GDP盲目追求外,拆迁背后隐藏的贪污受贿和第二财政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也成为支持或默认暴力拆迁的深层次原因。然而拆迁事件爆发后,很少有相应部门直接责任人受到惩罚,或者受到的惩罚不足以形成威慑力,使得相关责任人敢于负担问责风险。《通知》中曾明确指出,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进行拆迁。《通知》中也指出,对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可见,国家上层对拆迁问题的认识是清晰的,所行也是符合的,问题就出在一些地方对的执行力上。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合理地、适合当前和谐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考核指标,利用网络优势资源,将公众的政绩认可和幸福指数纳入考核范围,同时加大问题突
出地区的问责力度,对其他地区执政形成较强的震慑。今年4月安徽阜阳强拆致死案件中授权强拆的一名副区长被问责判刑11年,被认为是开强拆问责先河之举。
三、 及时透明城市建设行政规划。当前城市拆迁过程中,部分民众闻风建房、索要补偿的情况较为普遍。例如受拆迁赔付利益诱惑,西安部分地区当前就正掀起抢建加盖房屋风潮。从整体经济和社会角度看,这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也给周围的安全带来隐患。甚至当地部分村民自己都不敢在家居住。又如南京市某“‘拆托’了解到金陵职业教育中心原十五中校区被确定为拆迁地块后,即向该校原校长方静行贿4.5万元,以30万元的低价取得了该地块的承租权,并突击抢盖违章建筑1万余平方米。”这种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建筑规划不及时透明,没有及时按照规定禁止规划用地新建建筑导致的后果。对于确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应及时向公众透明相关信息,规定合理的拆迁冻结期。拆迁冻结期内严格建筑扩建,杜绝发生建造新房仅为所要更多补偿款的情况。
四、 制定细化的市场标准补偿。应出台具体细化、符合市场价格的拆迁补偿。当前拆迁事件基本上都是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反差巨大引发的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冲突。例如腾讯网报道2009年暴力拆迁中最受关注的唐褔珍事件时提到:“钟昌林给媒体算了一笔账:胡昌明的违法建筑建于1996年,当年的建筑成本包括装修在内,按最高标准也不会超过每平米1000元,胡的房子大概1600平方米,无论怎么算也达不到800万”。可见,当地在评估房屋成本时竟参照了“当年(1996年)的建筑成本”,这显然不太合理。上海女户主暴力抗击强拆也是因为拆迁方的补偿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过于巨大。当地使用该地区土地使用权基价作为补偿标准,与建设部后来规定的以市场评估作为补偿依据不相符合。另外,当前拆迁补偿商定中还渗入了过多的主观因素,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某调查报告反应“拆迁一线工作人员地位不高,但权利不小,他们不仅掌握拆迁,而且对实际情况最为熟悉,在拆迁补偿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因此,应制定符合市场价格的的补偿并将其细化,对周转补偿和奖励补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形成统一的标准,消除补偿协商过程中渗入更多主观因素的可能,避免违规补偿激发的社会矛盾。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拆迁冻结期内对拆迁区域内进行的房产评估指标也应及时向公众透明,重新安置的合理度和补偿标准的合理度应接受监督。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得到公众认可。
五、 加强拆迁单位的监管,严格拆迁行业准入资格审查。2004年《通知》指出,“地方各级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要监督拆迁管理部门严格管理拆迁许可发放和审查拆迁执行人员从业资格,同时通过税收等金融手段拆迁公司的暴利收入。《通知》曾明确指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部分地区暴力拆迁触目惊心,拆迁执行人采用放火、放蛇、停水等极端手段逼迫拆迁,激化社会矛盾。这与拆迁执行人的道德素质是有着重要联系的。应对进入拆迁单位工作的行业人员素质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地痞、流氓等进入拆迁单位而频频发生暴力拆迁事故。
六、 监督拆迁的法律程序,疏通强制拆迁问题解决渠道。拆迁双方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凡显失公正的协议都是可撤销的。凡违反法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但是,当前很多地方拆建单位与被拆迁户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户往往迫于行政压力而被强加拆迁意志。物权法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名下才能实施拆除。但是,实际暴力拆迁事件中拆迁执行人往往搞黑夜突然袭击,或者在部门的配合下调虎离山,在社会上形成明显的对立阶层。更可笑的是出现诸如河南开发商将住户拖出房强拆,事后称拆错了这样的冷幽默。究其原因,在于拆迁执行者没有遵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执行拆迁任务。地方必须在拟拆迁地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设有效的拆迁事后问题处理渠道,疏导强制拆迁事件中民众的对抗情绪,防止被拆迁户聚众、浇油等极端事件的发生。民众对于遭遇的强制拆迁不服的,应着手从法律角度解决。《通知》中指出,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在法制社会里,任何法律行为都需要讲究证据。这里的“证据保全”为广大拆迁维权者提了醒。拆迁维权者应想方设法保留拆迁过程证据,为自己可能会踏上的维权道路垫好基石。
总之,拆迁问题是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改革考核指标、加大问责力度、透明城市建设规划、细化市场标准拆迁补偿、加强拆迁单位监管、严格拆迁行业准入、监督拆迁法律程序和疏通问题解决渠道等角度来解决拆迁问题,缓和因不合理拆迁激发的社会矛盾。(付红首发中国教育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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