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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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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

(共16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人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令第88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旗法》 备注 1 省级人民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省级人民府(现委托省工信厅具体实施,由企业向所在地**门逐级申报) 2 国旗制作 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 3 开发盐**、开办制盐企业 省级人民府 《盐业管理条例》(令第51号) 4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5 业务经营许可 (含经营性信息服务许可) 6 外商经营业务审批 7 8 9 农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令第197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令第号)《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省工信厅 (国发〔2021〕4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人民条例》(令第291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或省、**、直辖(国发〔2021〕11号) 市管理机构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令第292号) 《外商企业管理规定》(令第53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1〕11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农药管理条例》(令第677号) 省、**、直辖市人《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民府农业主管部门 (国发〔2021〕11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药管理条例》(令第677号) 府农业主管部门 ** XX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XX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有关部门 《人民电子签名法》 《人民无线电管理条例》(、事XX令第128号) 10 无线电台(站) 11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 保安培训 XX或县(市、区)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XX民委令第1号) 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府机关(委托设区的市机关实施)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令第56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12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备注 13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生产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部 《人民人察法》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典当管理办法》(**、部令2021年第8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部发布)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16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部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第91号) 《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16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部令2021年第64号) 《人民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部令第24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4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会计法》 《记账管理办法》(财部令第27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证券法》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财部、XX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财会〔2021〕2号) 《人民证券法》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机关 15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机关 16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机关 17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府财行主管部门 18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府财行主管部门 19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财行主管部门 2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财部、XX 21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部、XX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财部、XX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财会〔2021〕2号) 《人民证券法》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令第37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保障部令第27号) 《人民就业促进法》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XX、工商XX局令2021年第4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21年12月23日修订) 人力**和保障部《进一步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人社部发〔2021〕10号)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令第241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 《取消13项部门行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0号) 备注 22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财部、XX 23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府人力**保障行主管部门 24 设立人力**服务机构许可 地方人民府人力**保障行主管部门 25 矿产开采(除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县级以上自然**部门(采矿许可证的审批) 省级人民府**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自然**部或省级人民府自然**部门(采矿许可证的审批) 自然**部或省级人民府自然**部门 26 开办煤矿企业 《人民煤炭法》 27 煤炭开采审批 2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2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30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令第241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令第设区的XX人民府551号)《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门 决定》(国发〔2021〕27号) 《人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令第408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省级人民府**门、〔2021〕44号) 省辖市人民府**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省府取消下放行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苏发〔2021〕1号) 《人民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5月18日发布) 府**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令第500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城市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第628号修正)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修正)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修正)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第628号修正)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第628号修正)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人输部2021年第16号令) 《人民港口法》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备注 3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准 ** 32 所在地市、县级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同级人民府开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燃气管理部门 33 3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35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省级人民府道路运(不含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输管理机构 国发【2021】6号文调整 36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不含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县级人民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发【2021】6号文调整 设区的XX或者县37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8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地设区的XX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人民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0 出租汽车经营 设区的XX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管理部门 41 港口经营、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国发〔2021〕27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令第625号)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令第218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际海运条例》(令第33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际海运条例》(令第33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种子法》 《省种子条例》(省第十届**第32号)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人民野生动物保》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人民野生动物保》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XX令1993年第1号) 《人民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XX令2021年第15号发布,2021年第5号予以修改) 备注 42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XX以上地方人民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43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不含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 运输部 国发【2021】6号文调整 44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运输部或运输部 设区的XX以上人民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45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国发[2021]46号取消“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国发【2021】6号文调整 46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资格登记(外资) 省级人民府运输行主管部门 47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不含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 运输部 48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省级、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行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府野生动物行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49 出售、收购XX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50 XX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XX或省级人民府渔业行主管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人民渔业法》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0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0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畜牧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令第588号) 《人民动物防疫法》 备注 51 水产苗种的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府渔业行主管部门 52 生产转基因水产苗种 ** 53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兽药生产 ** 县级以上人民府畜牧行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府兽医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府兽医主管部门 54 55 56 《人民动物防疫法》 57 58 兽药经营 59 从事饲料生产的审批 60 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审批 61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62 63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省级府兽医行部门 (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号) 县级以上人民府兽《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行主管部门 (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令第609省级人民府饲料管号,令第645号修改) 理部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令第609号, 令第645号修改)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省级人民府饲料管〔2021〕44号) 理部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令第525号) 设区的XX人民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国发〔2021〕50号) 部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道路安全法》 设区市农业行主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部门 (国发〔2021〕27号) 省级、设区的XX《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令第620号) 人民府商务主管部 序号 事项名称 门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备注 64 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 **或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 65 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 66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商务行主管部门实施,报商务厅备案)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令第23号)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2021年颁布)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令第23号) 《人民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令2021年第24号)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67 拍卖企业设立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588号) 68 从事上网服务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府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令第528号)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69 县级人民府门 业性演出活动 (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令第528号)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70 省级人民府门 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令第528号)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71 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文化和部 (国发〔2021〕27号) 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令第528号)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72 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化和部 (国发〔2021〕27号)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令第528号) 港、澳者在内地设立合《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2021〕44号) 73 省级人民府门 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性演出经营活动 (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序号 事项名称 港、澳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备注 74 75 地区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76 地区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批准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申请从事经营活动 内资申请从事经营活动 77 78 79 80 81 设立经营性文化单位 82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83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84 8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令第528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44号) 省级人民府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令第528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44号) 省级人民府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令第528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44号) 省级人民府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管理条例》(令第458号) 所在地消防主管部《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门 《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第39号令) 《人民环境影响评价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管理条例》(令第458号) 府**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管理条例》(令第458号) 省级人民府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管理条例》(令第458号) 县级人民府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府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XX内地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县级以上人民府门 协议九》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XX内地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省级人民府门 议九》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省级以上人民府卫《人民传染病防治法》 生行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府卫生行《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主管部门(卫生许定》(令第412号) 序号 事项名称 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及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 审批机关 可证的审批) XX**委(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的审批) 审批依据 备注 《取消第二批行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21〕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传染病防治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86 饮用水供水生产、供应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府卫生行主管部门 (国发〔2021〕5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县级以上卫生行部87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工〔2021〕52号) 门 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县级以上人民府卫88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生计生行主管部门 《XX、**、财部、XX发展计划XX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 《人民法》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总署;所在地直(国发〔2021〕50号) 89 免税商店、报关企业 属,经授权的隶属 《人民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32号)《关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第221号) 《人民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令第447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90 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总署 (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认证认可条例》(令第390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91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市场监管XX局 (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XX令第2号)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92 向入境、出境的工具提供卫生检疫机关 (国发〔2021〕27号) 饮食服务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 市场监管XX局或《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9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省级人民府市场监〔2021〕5号) 管部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场监管XX局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 94 省级人民府市场监准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管部门 发〔2021〕52号)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备注 9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9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97 98 放映单位设立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7 年 1 月 19 准,19府计量行部门 87 年 2 月 1 日XX计量局发布)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令第228号) 省级以上人民府广《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播电视行部门 (国发〔2021〕11号) 《管理条例》(令第342号) **或省级新闻出版《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部门 (国发〔2021〕27号) 《管理条例》(令第342号)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第二批取消152项**指定地方实施行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9号) 广电XX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令第228号) 99 设立制作单位审批 从事出版物业务许可(分100 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01 从事出版物业务许可(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102 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103 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104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经营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令第59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XX新闻出版广电XX局、**令第10号) 《出版管理条例》(令第59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XX新闻出版广电XX局、**令第10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设区的XX新闻出发〔2021〕52号) 版部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设区的XX新闻出〔2021〕52号) 版部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595号)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备注 105 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经营许可 106 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经营计可 107 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经营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59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595号) 《取消和下放50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595号) 《取消和下放50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108 109 110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业务经营许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单位的审批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审批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审批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或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595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595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595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111 县级以上人民府体育行主管部门 112 烟花爆竹许可 设区的XX人民府**门 《全民健身条例》(令第560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44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药品管理法》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药品管理法》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药品管理法》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令第208号) 备注 113 烟花爆竹许可 县级人民府**门 114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省级人民府**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药品监督XX 115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116 117 开办药品企业 开办药品企业 118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令第650号) 119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XX局令7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令第650号) 设区的XX人民府120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XX食品药品监药品监管部门 督管理XX局令8号)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令第292号) 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省级人民府药品监121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审批 督管理部门 (国发〔2021〕50号) 《人民法》 《人民法实施条例》(令第557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市(国发〔2021〕50号) 12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场监管部门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XX令第70号)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准,1989年11月13日XX令第3号发布)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省级人民府药品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12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管部门 〔2021〕190号) 《省府办省食品药品监督XX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XX规定》(苏办发〔2021〕169号)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人民森林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商县级以上人民府林《人民森林法实施条例》(令第278号) 124 品林和公益林采伐) 业行主管部门 《省实施XX人民森林法〉办法》(省第十届**第63号) 苏发[2021]137号将60平米以下微型餐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人民种子法》、《省种子条例》(省第十届**第32号) 《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省第十届**第123号) 《人民森林法实施条例》(令第278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令第20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专利条例》(令第76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旅行社条例》(令第550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旅行社条例》(令第550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旅行社条例》(令第550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证券法》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期货交X管理条例》(令第627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证券基金法》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备注 125 林区木材运输证审核、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 国发〔2021〕46号取消: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出售、收购XX二级保护126 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 省级人民府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XX人民府门 127 XX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128 专利机构设立审批 129 旅行社申请经营国内和入境业务许可 130 外商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府门 131 旅行社经营出境业务 XX文化和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府门 132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府门 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133 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134 期货设立审批 XX XX 135 公募基金管理设立审批 XX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国发〔2021〕11号)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令第52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办法》(XX令第75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人民保险法》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令第407号)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国发〔2021〕17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令第196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令第196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测绘法》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21〕13号)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备注 136 证券金融设立审批 XX 137 保险资产管理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保监会 138 保险集团及保险控股设立审批 银保监会 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及140 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险集团及保险控股合141 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139 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XX) 银保监会 14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府粮食行主管部门 143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派出机构 144 供电营业机构审批 ** 145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XX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府测绘行主管部门 146 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XX局 序号 147 148 事项名称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审批机关 民航局 《人用航空法》 审批依据 备注 149 经营邮通信业务审批 150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151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 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152 入、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市场准入 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153 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154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155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156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 157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人用航空法》 民航局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XX邮局或省级邮行定》(令第412号) 主管部门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文物保》 《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33号) 省级人民府文物行《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主管部门(委托设(国发〔2021〕50号) 区的市文物保护行《人民文物保实施条例》(令第377号) 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33号) 《省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发〔2021〕117号) 《人民文物保实施条例》(令第645号) 省级人民府文物行《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部门 (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人民外汇管理条例》(令第193号) 省级外汇管理主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部门 (国发〔2021〕50号) 《人民外汇管理条例》(令第532号) XX外汇局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外汇管理条例》(令第532号) XX外汇局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典当管理办法》(**、部令2021年第8号) 银保监会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32号) 《**办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商办流通函〔2021〕165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32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2021〕16号)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32号) 序号 事项名称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令第584号)《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32号) 《人用航空法》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32号) 《人用航空法》《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 《全国大会常务XX修改XX人民会计法XX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备注 158 民航局 159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民航局 160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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