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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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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该条法规是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最新该条法规释义如下文所示。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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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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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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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十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场所。

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这是因为法律、行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规是指由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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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方: 泰安玉都商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泰安市天龙国际大厦A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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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

A. 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起始时间建

立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一) 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所要求的; (二) 乙方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 (三) 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四) 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天数超过3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五) 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 乙方不服从上司工作任务安排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 (七) 其它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录用条件为:甲方对外公布的招聘条件及入职后确认的“岗位说明书”。

三、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详见“岗位说明书”。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七条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第六条约定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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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

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九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

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 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乙方应予接受; C.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的。

第十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合同办理,双方签名或签单

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乙方所在岗位每月工作时间按如下执行:

周一至周六 , 上班時間: AM 8:30 - 12:30, PM1:30 - 5:30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

方统一安排;甲方按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

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七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

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

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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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执行;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绩效考核效益工资随甲方效益情况及绩效考核得分进行调整。

2. 计件工资:甲方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乙方对每月工资金额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工资后3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该月工资加班费等已全额支付,甲方不再额外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与乙方协商一致后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甲方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三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

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

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甲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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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

缴纳手续的。

B.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C. 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合同期内累计5次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纪。 D.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1000元(含1000元)以上重大损害的。 E. 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1000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F.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1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G.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机关收容教育的。

H.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I.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J.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

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C. 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D. 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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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依据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F. 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或者司法机关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G.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A. 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B.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

C. 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D.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E. 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F.法律、行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A.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B.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C. 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D.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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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合同第三十七条所

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第三十四条约定的,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除按合同三十四条规定或其它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按劳动合同

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四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未提前三天或转正后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需

要临时聘请人员代替其工作岗位,因此将扣除相应天数工资作为临时人工费用。

第四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严重

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特别约定

第四十五条 【服务期】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另行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本合同期限的,本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第四十六条 【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 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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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C.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四十七条 【竞业】鉴于乙方是甲方的以下 类(A:高级管理人员; B:高级技术人员; C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人员,乙方的竞业期限二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竞业的范围

为 ,地域 。在竞业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支付方式为 。若乙方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 【离职交接】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

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甲方及管理、经营和产品的文件、档案原 件及复印件;

(2) 甲方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它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 (3) 包含甲方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 (4) 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予支付乙方应领工资和经济补偿;乙方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告知义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乙方也已向甲方如实告知本人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情形,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五十条 【文书送达】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以EMS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该项地址的,即使邮件因拒收或无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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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被退回均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合同附件】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

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

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以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必须由甲方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和乙方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负责人: (签名)

日期: 201 年 月 日 日期:201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泰安市天龙国际大厦A座1303室 签订地点:泰安市天龙国际大厦A

座1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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