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书
长崎JU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司于2008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承揽贵司开发的石河HODV项目,现就贵司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事宜,确认如下:
根据辽宁省相关结算文件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内。因此我公司在此确认我公司承揽的石河HODV2#、3#、4#、6#、7#、9#、10#、12# 工程,总造价49,411,900元里包括贵司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缴纳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贵司向主管部门尽快缴纳,并协助我公司及时领取。我公司同意在领取贵司已缴纳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该费用可在结算工程款中扣减。
特此确认。
长崎ST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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