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公通字[2010]2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奖励工作,依据《浙江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转发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事迹突出; (二)坚持公平公正;
(三)坚持集中表彰与即时表彰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一)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
(二)在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保护和设法援救,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
(三)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机关和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
贡献的;
(四)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故的危急关头,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舍己救人,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
(五)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对获得“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五条 各市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申报“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工作。凡申报“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选,必须是经过市级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并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六条 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要全面准确,并填写《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审批表》(附件1)。
第七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 撤销表彰奖励,由申报单位填写《撤销表彰奖励审批表》(附件2)报请审核、批准单位审批。
第九条 表彰奖励撤销后,由批准单位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并停止原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收回奖金。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