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 2、丙方是一家 的公司;
3、丙方成心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乙两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
第一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住 所: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XXXX 万元
股本总额为: XXXX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三条 公司增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 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丙方相应权益机构的批准。 第四条 公司增资扩股
甲、乙两方同意舍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
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许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许诺,并根据这些声明、保证和许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益能力和行动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束缚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当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实行不会与各方承当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抗任何法律。 第六条 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
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七条 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数 占股本总数额% 1 2 3
第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益 1. 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同等;
2. 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挑选治理者的权益。 第九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2. 承当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董事推荐
甲、乙两方同意在完本钱次增资扩股后使得丙方推荐的X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许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通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三条 特别许诺
新股东许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动。
第十四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显现了下列情形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显现了对于其产生没法预见也没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没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抗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动使本协议的目的没法实现;
(3)如果显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许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形。
2、如果显现了下列情形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抗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动使本协议的目的没法实现;
(2)如果显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许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形。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益、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益,也不再承当本协议的义务。 4、产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显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没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实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表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形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表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表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旧适用,不受时间。 第十六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抗其声明、保证和许诺或不实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益要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公道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成心或过失而引发之责任或造成的缺失除外。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实行或部分不能实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答应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缺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形以书面情势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产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实行或部分不能实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实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没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闭、禁运、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5、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
6、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照,任何一方违约,应承当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缺失。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束缚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说明权:本协议的说明权属于所有协议方。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动所肯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触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抗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
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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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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