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挂牌编号:佛三〔挂〕2007-024
挂牌人: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目录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1
目录 2
1、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3 2、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5 3、竞买申请书 17
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19 5、宗地界址图 20
6、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21 7、成交确认书 26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7 9、授权委托书 41 10、竞买资格确认书 43
11、土地使用权竞买会场须知 45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佛三〔挂〕2007-024
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委托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土地位置 广东佛山三水区西南街道对外经济开发区十三区 土地面土地用积(m2) 途 规划招标要求 容积率 ≤1.0 建筑绿化密度 率 ≤35% ≥20% 出让年限(年) 竞买保证金(万元) 佛三(挂)2007-024 13617.2 仓储用地 50年 10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07年11月29日至2007年12月28日登录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网站()下载,或到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07年11月29日至2007年12月28日,到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43号五楼)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8日下午5:00时。
经审查,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7年12月28日下午5:0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该地块挂牌时间为2007年12月19日上午8:30时至2007年12月30日下午4:00时。
七、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买,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传真)
联 系 人: 李小姐、骆小姐 开户单位: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支行驿西分理处 帐 号:440601040002019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佛三(挂)2007-024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佛山市市人民政府批准,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位置: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对外经济开发区十三区;
(二)地块范围:详见附图;
(三)出让宗地总面积:宗地总面积13617.2平方米(约20.42亩);
(四)土地用途:仓储用地,用于工业仓储项目使用。 (五)规划容积率:≤1.0; (六)规划建筑密度:≤35%;
(七)绿地率:≥20%;
(八)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及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
(十)动工及竣工时间: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规定类别工业项目的立项手续和宗地的规划设计,严格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使用土地。在国土部门发文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完成建设。
竞得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工业仓储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改变土地用途,则由政府按土地原出让成交价减除该土地已使用年限的剩余价补偿给竞得人,收回土地使用权。
竞得人不履行本规定的,视作违约,由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所缴交的款项不予退回。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8日下午5:00时。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
注:申请人必须在2007年12月28日下午5:00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以转帐方式一笔汇入指定帐户:佛山市国土资源
局三水分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支行驿西分理处,帐号:44-440601040002019。竞买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达帐才能有效,不接纳代缴或现金方式存入,填写进帐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佛三(挂)2007-024(挂牌编号)、竞价保证金。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07年11月29日至2007年12月28日登录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网站(网址: gt.ss.gov.cn)下载,或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43号五楼土地交易中心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07年11月29日至2007年12月28日,到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五楼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注:香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办理的认证其身份有效的法律文书,并需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澳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出具的认证其身份有效的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公章落款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台湾省人应提交台胞护照及身份证(原件) 。台湾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证明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提交经我国公证处公证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应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其身份有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中心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中心将在2007年12月28日下午5:00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2007年12月13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2007年12月19日上午8:30时; 2.挂牌截止时间:由挂牌主持人在2007年12月30日下午4:00时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8:30时至12:00时和下午2:30时至5:30时。
七、该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上述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元(¥395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万元)。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挂牌主持人在2007年12月30日下午4:00时正(以现场悬挂时钟为准)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网上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中心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挂牌地块均设有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买人后,竞买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买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买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九)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竞得人须
另外缴交的费用包括:挂牌服务费1000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需依法按总地价款额的3%缴纳契税。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三)其他事项。地价款的缴付方式: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当日,竞价保证金100万元转作地价款,十日内按成交总额一次性付清地价款(含竞价保证金100万元)。本宗地土地出让金统一缴入三水区财政局指定的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如逾期未按规定缴交地价款和建设进度保证金的,缴收滞纳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收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视作违约,由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所缴交的款项不予退回。
(十四)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竞买申请书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佛三(挂)2007-024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中心于2007年12月30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举行的佛三(挂)2007-024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我方愿意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
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附件:见附页
申 请 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 竞买申请所需资料(请在□内打“√”选择) □ 1.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核原件);
□ 2. (组织竞买的)设立该组织的有效批文及该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 3.( 个人竞买的)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核原件); □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 5. 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竞买的决议(原件); □ 6. 企业(公司)章程(竞买人为非公司的,可不提供); □ 7. 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8. 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9.联合竞买的,须提供《联合竞投协议》。 □10.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编号:________
地块编号 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竞买报价 ¥________元 竞 买 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收到报价时间 名称: (加盖公章) 由竞买人填写 (签名) 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挂牌主持人 (签名) 确认时间 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由挂牌主持人填写 宗地界址图
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成交确认书
在2007年12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________(竞得人)竞得编号佛三(挂)2007-024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总价为人民币___万元(大写)(¥___)。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_______(竞得人)应当于__年__月__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与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挂牌人执二份,竞得人执一份。
特此确认。
挂牌人:
竞得人: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440607-2007-00156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
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人: 职务: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局长。
受让人: ; 法定代表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凭三府复[2007]85号和佛三(挂)2007-024成交确认书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佛山市三水
区西南街道对外经济开发区十三区,宗地编号为1003211,宗地总面积大写 壹万叁仟陆佰壹拾柒点贰平方米(小写 13617.2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仓储用地 。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08年 03月30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五通一平,即通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及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 (三) 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
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佛三(挂)2007-024号出让须知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即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仓储 ; 附属建筑物性质:仓储 ; 建筑容积率:≤1.0 ; 建筑密度: ≤35% ; 建筑限高: \\ ;
绿地比例: ≥20%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本合同附件和挂牌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
(2) \\ (3)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 (二) 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
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 款之规定生效。
(一)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 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存 ;一份存 ;一份由 用于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北 ↑ | | |界 |址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1: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 务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护照( ) 证件号码 受 托 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 务 身份证( ) 护照( ) 本人授权________(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地点)举办的编号为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亲备 注 自签署。 (单位公章) ___年__月__日 竞买资格确认书
________:
你方提交的对佛三(挂)2007-024地块的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中心本次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资格。请持此《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局于2007年12月30日下午4:00时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七楼拍卖会场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竞买会场须知
一、请参加竞买会的人员在进入竞买会场后,保持安静,关闭手机电源。
二、请参与竞买会的人员带备身份证明文件,挂牌人将对所有参与竞价会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三、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1、已提交资料的竞买人,应到工作人员安排的位置就座,不得随意在会场走动。
2、竞买人只能与两名随从人员(共3名人员)进入竞买席就座,挂牌人将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其余观摩人员凭身份证进场,经登记后在观摩席上就座。
3、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间进入竞买会场的,不得在竞买会开始后强行进入竞买席参与竞买。
4、竞价会场上不得大声喧哗,观摩席人员不得进入到竞买席或主持人及工作人员前台,干扰竞价。
5、竞买人在竞买会结束前请不要离开会场。 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会的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干扰竞买会进行、不听劝阻的,挂牌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或观看竞买会资格),并将其逐出竞买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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