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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项目招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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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手册

更新内容

关于工业项目投资密度见…………………………………………………………

关于改善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的见………………………………………………

的有关诺

意意

一、嘉善县基本情况

(一)嘉善县概况

嘉善县位于浙江省东北部,与上海市、江苏省接壤,地处浙江省接轨浦东第一站,是长江三角洲第一批对外开放市、县之一,素有“鱼米之乡”、“银嘉善”之美称。嘉善县下辖十一个镇,总面积平方公里,户籍人口38万。 (1)地理位置:

嘉善县位于北纬30o50’,东经120o55’。县所在地魏塘镇,东距上海市区80公里,西邻省会杭州市90公里,北濒苏州市区90公里,处于三城市经济辐射网的中心。

(2)自然条件:

1、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水充沛,阳光充足,温度适中。1月份最冷,月平均气温3.6℃;7月份最热,月平均气温28.1℃。年平均气温15.6℃,年平均相对湿度为68%,年平均降水量1040mm,年平均日照小时,无霜期236天,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南风。

2、地质:为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由河湖浅海沉积构成。本县域内,大地构造单元完整,新构造运动不明显,地震活动微弱,属地壳较稳定地区,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地基承载力10-14吨/平方米。

3、水文:县域内水域面积占14%,河港纵横,一马平川,是典型的江南水乡。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位在1.5米左右。历史最高水位4.16米,最低水位在1.88米,常年平均水位为2.米左右,无侵蚀性,地耐力为90-100Kpa。

(3)交通运输:

嘉善地处江浙沪三省通衢之地,有着显着的区位优势。

·公路方面,嘉善的公路呈“丰”字形结构:东西走向的共有三条国道,分别是沪杭甬高速公路、320国道、318国道。南北走向的有嘉善自己建设的总投资亿元,37公里长的善江一级公路。这条公路将东西向的三条国道一气贯通,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公路运输体系。同时规划建设中的总投资80亿元、32公里长的宁波至上海的杭州湾跨海大通道也将横贯嘉善县境,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公路运输网络,交通优势更为凸现。

·铁路方面,沪杭铁路复线横穿我县县境中心,设有客、货运站,连接全国28个省市,铁路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运输十分快捷。并且每天有嘉善与上海的来回专列。另外,上海-嘉善的轻轨也正在规划、建设之中。

·水路方面,嘉善属长江下游平原水网地带,内河航运条件极为优越,有连接上海、杭州的杭申甲级航线,水上航道有12条客运线,通航里程3公里。发达的水上航运沟通了浙北、苏南和上海市的联系。300吨级的轮船可以便捷通航,有利于企业大宗材料运输成本的降低。

·航空方面,在距嘉善县城一小时车程的半径内,西有杭州笕桥机场(90公里、55分钟)、萧山国际机场(120公里、75分钟),东有上海虹桥国际机场(72公里、45分钟)、上海浦东国际机场(88公里、65分钟),可以直达世界各主要城市,国际商务旅行、航空货物运输便捷可靠。

·海运方面,嘉善南有万吨级的东方大港——乍浦港,距县城仅35公里;北有国际集装箱运输大港——上海港,距我县县城仅100公里,方便大宗货物的

海运进出口。2008年,杭州湾跨海大桥贯通后,宁波港也将成为嘉善的毗邻港口之一(90分钟内)。

(4)供电、供水状况:

华东电网、上海电网、嘉兴电网和本县电网供电,全县已基本形成220千伏和110千伏为主网,35千伏和10千伏为配网的输变电网络格局,变电站布局合理,输电线路遍布全县,供电质量稳定,县城新建的日供水6万吨的水厂可充分满足域内工农业及生活用水需要。

(5)通讯设施:

以光缆为传输信道的数字程控电话全面开通,电报、传真、无线电寻呼、移动电话、INTERNET宽带(100M、10M),邮政特快专递等业务,国内、国际均可畅通无阻。

(6)园区建设:

按照建设现代中等城市的框架,规划工业用地规模达到87平方公里。基本形成了以嘉善经济开发区(嘉善台商投资区)为龙头,台商信息产业园、嘉善生物与医药高新技术园区、宝群科技工业园、中国木业城(家俱城)、螺丝城为重点,沿善江一级公路各镇工业园区相配套,企业工业园为补充,区中带园,区中带城的组团式特色工业体系。

(7)配套设施:

县域内有涉外宾馆四座(嘉善宾馆、罗星阁宾馆、梅园大酒店、东方大厦),拥有标准床位近千个,体育馆、游泳池、影剧院、歌舞厅等各类文化娱乐设施齐全;海关、商检、金融、保险、法律、外贸、外资等涉外机构齐全,服务周

到,办事快捷。

(二)嘉善县产业结构基本构架

改革开放以来,嘉善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已先后跻身全国百家亿元财政收入县和列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第31位。全县已形成了一个以五金机械、电子、纺织、木业、建材、食品、化工、橡胶、造纸、皮革、冶金等行业为主的工业体系,是着名的商品粮和鱼、猪、禽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主要出口产品有丝绸、呢绒、服装、扬声器、金属铸件、黄酒、索具、轴承、纽扣、皮革制品以及大米、鳗鱼、生猪、蘑菇、兔毛等上百种产品。一个以外向型经济为龙头、各业经济蓬勃发展的新格局已基本形成。

(三)嘉善县人文、旅游资源

嘉善县地处吴根越角,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风光绮丽,是古吴越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有着4000-6000多年前马家浜文化的大往圩遗址和新石器时代良渚文化的新港遗存等一批灿烂的远古文化。元代四大画家之一吴镇的故居和墓葬地—梅花庵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江南水乡古镇—西塘,元时已成为江南最繁华的集市之一,多明清建筑,是一座保存完好的水乡古镇;以及境内西北角的汾湖风景区这些也都是值得观赏的文化旅游景点。具有7900亩水域的“汾湖渔村”旅游景点及银河度假区正在开发建设之中。我国汉民族民歌的典型—嘉善田歌是民间文艺的一朵奇葩,誉满海内外。中国书画源远流长,民间手工艺品特色纷呈;水彩画、农民画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其他的民间传统文化,

如饮食文化、建筑文化、蚕文化、染织文化都有很好的继承和保存。

二、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

(一)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出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负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方式的规定

外方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的,经外汇管理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1) 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 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

企业资本;

(3)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 外方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

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三)对外商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规定

作为外商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 能显着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 能显着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同时,外商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该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并且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四)合营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登记前应办的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涉及各方资产权益时)或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前,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评估。以非国有资产与外商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评估资产。

(五)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合同等材料签字的有关规定

在投资方法定代表人不能参与合同等材料的签字的情况下,可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命名的一般规定

(1)企业名称“四要素”: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 (2)公司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

(3)使用“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4)凡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律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做出规定。经营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情况,一般为10年至50年。

(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的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的一种类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规定,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折价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投资者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

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对分期出资的企业,最终出资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一年;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一年半;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两年;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三年;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外商独资企业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上报的材料和审批、登记程序

(1) 审批权限:

1、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经贸局或县发计局审批,合同、章程由县外经贸局审批。

2、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2) 所需上报的材料和审批、登记程序

1、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就项目有关事项向县提交报告;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则就有关合资、合作事项签订意向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上报的材料: ①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 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供县答复件;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提供意向书;

③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原件); ④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所需上报的材料(报县经贸局或发计局): 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 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供县答复件;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提供意向书;

③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报文;

④ 县相关部门的意见(环保、消防、建设、国土等)(厂房、场地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及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 ⑤ 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外方需提供翻译件); ⑥ 外方资信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⑦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翻译件; ⑧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正本)

4、合同、章程的审批,所需上报的材料(报县外经贸局):

① 上报县经贸局或县发计局的所有材料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② 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交章程,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提交合同、章程; ③ 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交投资人申请书;

④ 公司董事会名单、董事(经理)委派(推荐)书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

⑤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5、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县质监局),所需上报的材料:

① 县外经贸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原件); ②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领批准证书,所需上报的材料:

①企业设立申报材料合订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②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7、申领营业执照,所需上报的材料(向县工商局): ①企业设立申报材料合订本一份(正本); ②批准证书(副本1); ③工商登记表一份; ④委托书一份。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办理须知

申报材料

1、 企业关于增资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投资各方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协议

4、 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修改

书(独资):变更理由;变更事项;修改条款对照;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 5、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6、 县相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国土等)

7、 验资报告

8、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 9、 资信证明

10、 公司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审批办理须知

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调整投资(减资)首先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 企业关于减资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 ② 投资人减资申请书 ③ 董事会决议

④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出资证明 ⑤ 营业执照副本

2、 县外经局审查后予以初步答复

3、 企业在初步答复发文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

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 企业提交三次报纸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 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修

改书(独资):变更理由;变更事项;修改条款对照;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 6、 批准证书(原件)

7、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办理须知

申报材料

1、 企业关于股权变更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 2、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3、 董事会决议

4、 投资者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

修改书(独资):变更理由;变更事项;修改条款对照;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

5、 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新董事(经理)委派(推荐)书、新董事身份

证复印件和新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

6、 转、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签字认可)

7、 受让方合法开业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外方应提供

翻译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8、 验资报告

9、 公司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程序

(1)有关规定和要求: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2、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6、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①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②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③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倍;

④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报送材料: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①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

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②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③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④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⑤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⑥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⑦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⑧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⑨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⑩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

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①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③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④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⑤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⑥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⑦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⑧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⑨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 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①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东会(大会)决议;

③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④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

同;

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⑥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⑦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

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认购含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 应提交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企业获取进出口经营权所需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自营生产性企业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科研究所、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

3、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国税、地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

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提交材料

1、经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登记的《浙江省外经贸厅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审核表》;

2、企业申请文件(需有文头、文号、基本情况、出资构成、公章等); 3、附件:

①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均须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②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③《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高新技术企业还须提交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⑦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3)审批程序 1、上述书面申请材料;

2、地方外经贸局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浙江省外经贸厅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审核表》进行审核,经局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后予以登记;

3、省外经贸厅经网上审核并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核发《资格证书》。

(二)流通公司

(1) 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的公司不受此);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的进出口公司不受此)。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国税、地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 提交材料:

1、经企业所在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浙江省外经贸厅进出口经营权核准审核表》;

2、企业书面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①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需有文头、文号、公章等);

②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经营场所、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主导产品、主要市场、在本地区或本地区同行业中的地位、研发能力、创新能力、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因及企业获权后开拓国际市场的发展构想及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3、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跨年度的须经工商年审并贴有年审标志;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⑤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外经贸部根据企业情况所要求提供的); (3) 审批程序:

jsp)提交申请后,再向其所在县(市、区)外经贸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合格后,签署书面意见并盖单位公章报省外经贸厅。

3、申请材料经省外经贸厅审核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待商务部批文下达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

(一)嘉善县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

投资于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或经省及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基础上,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贴息扶持。另外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县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50%的贴息扶持。

(二)嘉善县外贸出口、对外投资优惠奖励

(1)凡当年一般贸易项下自营出口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出口收汇超过上年度实绩部分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包括木制品),每美元贴息元人民币,其他产品每美元贴息元人民币;年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4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出口8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当年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企业,直接给予上述分档奖励。

(2)对参加经县认定的赴西欧、美洲地区参展,每个摊位给予万元补助;赴其他地区参展,每个摊位给予1万补助;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摊位及参加华交会、深圳高交会、厦交会、宁波消博会、北京科博会等国内重要交易会的,每个摊位给予万元补助。

(3)对在境外开展业务满一年的办事处,一次性奖励1万元;开展生产、贸易满一年的经营性公司,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收汇并经县国税局审核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明的,企业可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企业预先垫付,并于第二年2月底以前一次性申报。外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审定后,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应付利息100%贴息,每年结算一次。贷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应得退税款的90%。简化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手续,实行免担保。

(5)大力培养各类外经贸人才。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涉外高级管理人才及外贸人才培训。

(6)鼓励新获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尽快开展自营出口业务,对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获权且有出口实绩的自营生产企业给予奖励,年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下、50—1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万元、1万元和2万元。

(三)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

(1)所得税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并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并有盈余的,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后,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包括增资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8、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2)进口设备税收优惠

1、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间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项目,在企业投资总额内(扣除中方实物投资部分)进口自用生产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2、1998年1月1日以后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项目,在企业投资总额内(扣除中方实物投资部分)进口自用生产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4、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自调整实施之日(2002年10月1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下进口设备,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退还已纳税款的20%,5年内全部退还。

(四)地方规费

在县经济开发区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在各镇工业园区内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行政性规费给予如下优惠:

缓收、减半征收规费目录

收费项目 原收费标准 县经济开发区 减半 镇工业 园区 减半 建设局 减半 缓收 减半 收费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劳动保护统筹费:工程直接许可证 费的2% 建设工程质量委托监理:总造价的% 监督费 白蚁防治费 人防建设费 不委托监理:总造价的% 按建筑面积元/m2 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15元/m2,7000平方米以上的40元/m2 减半 减半 人防办 减半 气象局 工程防雷设计防雷图纸监审:1000-1500元 减半 审核 取水许可证审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新型墙材专项资金 项目用地 审批 工业用水:元/方 按建筑面积2元/m2 按建筑面积10元/m2 重点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征地费的3-4% 减半 缓收 缓收 缓收 减半 水利局 减半 发计局 减半 经贸局 减半 国土局 六、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及投资加工贸易项目所需的材料

(一)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所需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开办费预算表 (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5)中方单位工商登记证明 (设立办事处可省略以下材料) (6)合同或协议(独资可省略) (7)章程

(8)境外投资者的前景及其资信材料(独资可省略) (9)境外投资所在国外汇管理情况资料

(10)中方单位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用汇计划书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两者合并编写)

(3)合同或协议(独资可省略) (4)章程

(5)境外投资者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6)外汇风险审查意见(仅限涉及购汇或需外汇汇出项目) (7)中方单位近三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8)中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9)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10)中方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12)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所作的规定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1) 有关规定和要求:

1、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②中方比例或股权权益不得低于30%; ③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

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2) 设立程序:

1、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②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投资双方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2、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并报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②市级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市、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③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再转报卫生部)

3、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设置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②合同、章程; ③董事委派书; ④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⑤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凭批准证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合作办学

(1) 有关规定和要求:

1、合作办学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2、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3、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机构。 4、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超过其投入的1/3。

5、审批权限:

①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

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③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6/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 设立程序:

1、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二个步骤,但是筹备设立的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2、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⑤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3、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正式申请;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4、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正式设立申请书; ②筹备设立批准书; ③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⑥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 有关规定和要求:

1、外国公司、企业和中国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2、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3、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外国合营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申请设立批发业务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②中方合营者或主要合营者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营者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中西部地区2亿元)人民币以上;为外贸企业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4、合营商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6000万元人民币);

②采取三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三家以下的比例应不低于35%;从事批发业务的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③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④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2) 设立程序:

1、向所在地经贸和发计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然后报国家经贸委(计委),国家经贸委(计委)征求外经贸部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试点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上报合同、章程。

3、合同、章程审批后,凭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送的文件:

1、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合营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

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 6、其他有关文件。 合同、章程申报文件:

1、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2、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合同、章程; 3、进出口商品目录;

4、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四)物流企业

(1)有关规定和要求:

1、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为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实施有机结合,形成比较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2、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3、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4、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5、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①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② 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

超过50%; ③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④ 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6、国际流通物流业务: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出口业务,接受委托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代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海运、空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7、第三方物流业务: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

8、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9、可设立分公司。

10、目前暂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及深圳经济特区

进行试点。

(2)设立程序:

1、首先向省级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文件; ④ 中外双方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 ⑤ 合同、章程;

⑥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⑧ 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⑨ 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报省厅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从事流 通物流业务的在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10日内还应到商务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1) 有关规定和要求: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2、合资、合作、独资均可,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设立的国际货代企业,中方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独资形式的国际货代企业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申请国际货代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②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③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4、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5、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②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 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④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6、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① 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②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 ③ 运输服务;

④ 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⑤ 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⑥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⑦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⑧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⑨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

7、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2) 设立程序:

1、国际货代企业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 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2、设立国际货代企业需提供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合同、章程;

④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⑤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⑥ 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⑦ 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⑧ 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⑨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八、附件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三月十一日发布第二十一号令,全文公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新《目录》分为鼓励、允许、和禁止四类,共列三百七十一个条目,对《目录》中的产业(产品)分类采用了国民经济的统计分类方法,类不再分甲、乙类。

根据新《目录》,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 一是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二是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三是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四是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五是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六是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七是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从事《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优惠。

国家计委指出,新《目录》是在中国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加入世贸组织、利用外商投

资达到历史最好水平的新形势下适时修订的,是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利用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的依据。对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商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门人才,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创新和科技创新步伐,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新《目录》实施的同时,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中国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废止。

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中低产农田改造

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3.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400吨及以上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宽厚板生产

2.镀锌及耐高腐蚀性铝锌合金板、涂层板生产 3.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4.废钢加工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2.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3.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4.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5.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1.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单采血浆机制造

39.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4.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 5.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 6.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7.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8.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9.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1.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4.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5.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6.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8.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限于合资、合作)

2.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3.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4.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

3.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

4.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5.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 6.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7.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8.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9.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 10.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

12.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 13.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4.可记录光盘生产(CD-R、CD-RW、DVD-R、DVD-ARM) 15.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8.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9.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0.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1.光纤预制棒制造

22.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3.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4.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5.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

26.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27.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PHS、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

28.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29.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4.水质及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5.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6.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生产 7.新型打印装置(激光、喷墨打印机)制造 8.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与售后服务 (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1.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3.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4.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 5.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6.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7.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8.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水利管理业

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4.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5.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6.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7.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8.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9.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0.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11.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 12.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3.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八、房地产业

1.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2.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2.会计、审计*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老年人、残疾人服务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2.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4.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5.海洋监测技术 6.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8.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0.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1.研究开发中心

12.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二、采掘业

1.钨、锡、锑、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3.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4.特种、稀有煤种勘查、开发(中方控股) 5.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6.天青石开采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黄酒、名优白酒生产 2.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 3.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 4.油脂加工

(二)烟草加工业

1.卷烟、过滤嘴棒生产 (三)纺织业 1.毛纺、棉纺 2.缫丝

(四)印刷及复制业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离子膜烧碱生产 2.感光材料生产 3.联苯胺生产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6.硼镁铁矿石加工 7.钡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3.日产400吨以下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氨纶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斜交轮胎、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1.集装箱生产

2.中小型普通轴承制造

3.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以发电为主的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除外)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3.水上运输公司* 4.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5.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电信公司*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2.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 3.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4.商品拍卖

5.货物租赁公司*

6.代理公司(船舶、货运、外轮理货、广告等)* 7.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8.对外贸易公司 七、金融、保险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外汇经纪 6.保险经纪公司* 八、房地产业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法律咨询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中阶段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1.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产业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掘业

1.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武器弹药制造业 (五)其他制造业 1.象牙雕刻 2.虎骨加工 3.脱胎漆器生产 4.珐琅制品生产 5.宣纸、墨锭生产

6.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邮政公司

六、金融、保险业 1.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业(含类跑马场) 4.色情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新闻机构

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7.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

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3月11日颁布

(二)嘉善县外商投资环境资料一览表

浙江省嘉善县外商投资环境资料一览表

投资总面积 供排水能力 供电能力 进出口海关、商检 港口 87平方公里 日供水量可达成15万吨,地面和地下水厂各一座 主网220千伏和110千伏、配网35千伏和10千伏 设有海关及商检机构 上海港、宁波港、乍浦港 嘉善站(沪杭铁路、嘉善到上海设有专列) 虹桥机场、浦东国际机场、杭州肖山国际机场 320国道、沪杭甬高速公路、善江一级公路 运输条件 铁路车站 机场 干线公路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证) 工业用地50年,6万元/亩左右 标准厂房租赁 工资水平 电费(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水费 蒸汽费 7-10元/平方米·月 最低标准500元/月 尖峰电价: 元/度; 高峰电价: 元/度; 低谷电价:元/度 工业用水元左右/吨(含排污费) 标准价98元/吨;增容费4万元/小时·吨 收费条件集装箱内陆运费:40英尺:9元/箱·公里; 20英尺:6元/箱·公里 交通运输费用(参考价) 公路杂散运费:元/吨·公里 水路杂散运费:元/吨·公里 备注:1、尖峰时段(共2小时):19:00—21:00

2、高峰时段(共10小时):8:00—11:00,13:00—19:00,21:00—22:00 3、低谷时段(共12小时):11:00—13:00,22:00—次日8:00

(三)嘉善县工业园区及招商项目情况表

中国·嘉善工业园区及招商项目情况表

园区面积(KM2) 基础设施 已开发 园区名称 省县经济开发区 级台商投资区 县经济开发区配套工业分区(6大镇) 台商信息产业园 生物医药高新技术园区 中国木业城 15 15 - 1 5 30 4 八通一平 七通一平 八通一平 八通一平 八通一平 电子;木业;五金机械;轻纺服装;塑料化工; 木业;建材;电子; 服装;纽扣;五金 电子;物流 制药 木业、家具 木业深加工;塑料化工;电子电声;轻纺服装; 木业深加工;大型建材;五金机械;纽扣服饰;轻纺服装 IT产业;塑料化工;城市服务设施 生物工程;医药产业;精细化工 木业;建材;宾馆服务等 已有主要产业 需要招商项目 待开发 其它园区:总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其中:

1)丁栅韩商工业园——以玩具为主;

2)西塘五金、纽扣工业园——以五金冲件、服饰纽扣为主;

3)西塘、大云、陶庄、丁栅四镇旅游开发——以西塘古镇游、陶庄汾湖水上游、大云生态游和丁栅度假旅游为主。

(四)污水进排污管网需达到的标准及相关规定

1、 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入网标准(GB78—96)。

2、 污水处理费,按可检测到的COD值分档收取,收费标准以COD值500mg/L为基准,COD值高于500mg/La,实行补偿加价收费。 3、 污水处理入网手续:

排污单位须与污水公司签订《污水集中处理接受协议书》缴纳入网资金,购买排污使用权。

入网资金的筹措,执行善污指【2002】字第001号《关于筹措污水处理入网资金的实施办法》:

企业800元/吨商业服务业600元/吨

入网资金按日排污量一次性筹措,排污单位关、停、并、转、富余时可办理转让、退回手续。

4、嘉兴市污水处理收费试行标准(供参考):

市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进网用户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一类为居民生活(含中小学校)污水,每吨元;二类为机关事业等单位和商业企业污水,每吨元;三类为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企业污水,每吨元;四类为其余工业企业污水,每吨元。市联合污水处理公司与市区城网公司的内部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我委(局)备案。

对上述三、四类的工业企业污水,可按检测到的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

分档污水处理费标准以COD值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收费标准相应降低元/吨;COD值高于500mg/L并在1000mg/L以下时,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元/吨;COD值高于1000mg/L时,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元/吨。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费一览表

主要税费一览表

序号 1 税种 税目 增值额 应纳税所得额10万以上(含10万) 税率 17%销项-进项 33% 期限 纳税人 外资 内资 按月 交 交 收税部门 国税 企业所得税 2 (内资) 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含3万) 所得额小于3万 所得额 27% 18% 24% 每人每月按800元扣除,九级累进速算扣除法 按月 - 交 新企业国税征收、老企业地税征收 外资所得税 按月 交 3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 按月 涉外人员每人每月按4000元扣除,九级累进速算扣除法 1%、5% 4% % 20% 7%(最高调整至8%) % 12% 元/平方 100~200元 40元/吨 5元 ‰ ‰ 5% 按月 按月 按月 按年 交 交 地税 3 城建税 应交 应交 销售额 企业按工资总额 职工按工资额 房屋原值70% 出租房租费 占地面积 乘人的按辆 载货的按吨 营业账簿等 购销、技术合同 借款合同 其中转让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按月 不交 交 - 交 - 交 交 交 交 交 交 交 交 交 交 交 地税 地税 地税 地税 地税 地税 地税 地税 地税 地税 地税 4 教育费附加 5 水利专项金 6 职工养老金 7 房产税 8 土地使用税 9 车船使用税 按年 不交 按年 按年 按年 按次 按次 按月 不交 交 交 交 交 10 印花税 11 营业税 (六)关于工业项目投资密度的有关意见

一、2003年9月1日以前已批准但没有报批用地手续的工业项目

投资密度按照县府善(2003)140号文件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的投资密度掌握,低于该投资密度的适当核减其用地面积或增加投资;各镇(园区)核减或增资确有困难的,可向县申请,该申请要保证在3年内企业通过增资达到县或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的投资密度。县国土局窗口凭各镇(园区)申请受理项目。 二、2003年9月1日以后报批的工业项目严格按照县府善政(2003)140号文件或浙江省国土局资源厅要求的投资密度掌握执行,在谈判时原则按县文件执行,低于该投资密度的必须核减其用地面积或增加投资;各镇(园区)对一些重大项目坏就或增资确有困难的,可向县申请,该申请要保证在3年内企业通过增资达到要求的投资密度并陈述目前达不到投资密度的理由。县经审核后同意的出具会议纪要或抄告单,县国土局窗口凭抄告单受理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1687 (/亩) ≥1687 (/亩) ≥1687 (/亩) ≥1687 (/亩) 容积率 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 ≥ ≥ ≥ 企业内部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7% ≤7% ≤7% ≤7% 其它 代号 13 14 15 16 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其它 ≥1125 (75/亩) ≥1125 (75/亩) ≥1125 (75/亩) ≥1125 (75/亩) 其它 ≥ ≥ ≥ ≥ ≤10% ≤10% ≤10% ≤10% 17 18 19 纺织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7 (/亩) ≥1687 (/亩) ≥1687 (/亩) ≥1350 (90/亩) ≥1575 (105/亩) ≥1687 (/亩) ≥2250 (150/亩) ≥1687 (/亩) ≥2250 (150/亩) ≥2250 (150/亩) ≥3375 (225/亩) 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3375 (225/亩) ≥2250 (150/亩) ≥1800 (120/亩) ≥1350 (90/亩) ≥2700 (180/亩) ≥2700 (180/亩) ≥2250 (150/亩) ≥1125 (75/亩) ≥1125 (75/亩) ≥1125 (75/亩) ≥900 (60/亩) ≥1050 (70/亩) ≥1125 (75/亩) ≥1500 (100/亩) ≥1125 (75/亩) ≥1500 (100/亩) ≥1500 (100/亩) ≥2250 (150/亩) 其它 ≥2250 (150/亩) ≥1500 (100/亩) ≥1200 (80/亩) ≥900 (60/亩) ≥1800 (120/亩) ≥1800 (120/亩) ≥1500 (100/亩) ≥ ≥ ≥ ≥ ≥ ≥ ≤7% ≤7% ≤7% ≤10% ≤10% ≤10% 木材加工及竹、20 藤、棕、草制品业 21 22 家具制造业 ≥ ≥ ≤7% ≤10% ≥ ≥ ≥ ≥ ≥ ≥ ≥ ≥ ≤7% ≤7% ≤7% ≤7% ≤10% ≤10% ≤10% ≤10%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23 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25 及核燃料加工业 24 26 27 代号 28 29 30 31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 ≥ ≤7% ≤10% ≥ ≥ 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 ≥ ≥ ≥ ≥ ≥ ≥ ≥ ≥ ≤7% ≤7% 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7% ≤7% ≤7% ≤7% ≤7% ≤7% ≤7% ≤10% ≤10% 名称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胶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其它 其它 ≥ ≥ ≥ ≥ ≥ ≥ ≥ ≤10% ≤10% ≤10% ≤10% ≤10% ≤10% ≤10% 黑色金属冶炼32 及压延加工业 33 34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35 业 36 37 38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180/亩) ≥2700 (180/亩) ≥3375 (225/亩) ≥2700 (180/亩) ≥3825 (255/亩) ≥2700 (180/亩) ≥1350 (90/亩) ≥1350 (90/亩) ≥1800 (120/亩) ≥1800 (120/亩) ≥2250 (150//亩) ≥1800 (120/亩) ≥2550 (170/亩) ≥1800 (120/亩) ≥900 (60/亩) ≥900 (60/亩) ≥ ≥ ≥ ≥ ≥ ≥ ≥ ≥ ≤7% ≤7% ≤7% ≤7% ≤10% ≤10% ≤10% ≤10% 通信设备、计算39 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40 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 ≤7% ≤10% ≥ ≥ ≤7% ≤10% ≥ ≥ ≤7% ≤10% 废弃资源和废42 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 ≤7% ≤10% 注:本表所指代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2002)的规定表述

(七)关于改善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的若干意见

各镇,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县工业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新阶段,而电源建设滞后、电力供应紧张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制约全县工业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减轻电力队工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尽可能缓解电力供应紧缺的矛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切实稳定供用电秩序

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有序用电工作。扩大错峰用电、负荷管理的实施面;根据不同季节的负荷特点,制定多套限电方案;加强对新增负荷的预测,不断调整完善限电方案,并及时通报各镇、主管部门和有关

企业。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对限电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管。

二、 鼓励工业企业购置自发电设备

鉴于目前全省出现的电源型缺电状况,为鼓励工业企业采用自发电进行生产,共度用电紧缺难关,对工业企业购置自发电设备的予以扶持:

(一) 对新购置发电设备的工业企业实行一次性补助

1、补助对象:凡列入我县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统计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享受补助:(1)在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发电机设备的;(2)所购发电设备容量在50Kw(含)以上的;(3)所购发电机组设北京电力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发电条件并用于生产的。

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但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在报县经贸局、财政局、供电局审核批准后,可纳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1)按新增自发电设备装机容量每Kw补助100元人民币的标准补助企业;(2)各镇、主管部门原则上按县补助额30%左右的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具体办法执行制定。

3、申报程序:2004年6月和12月底,由各镇、主管部门根据所辖企业新增自发电设备的装机容量,统一向县经贸局提出补助申请(附拟补助企业名单、企业自发电建设申报表、补助方案),经县经贸局、财政局、供电局联合审核后,由县经贸局直接补助给企业,各镇、主管部门给予相应配套。

(二) 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对在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国产发电设备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企业,其所购设备投资额的40%部分经税务局部门批准可以从设备

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地面,但时间不超过5年。

三、 加快电源建设步伐

抓紧全新热电联产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11月完成编制并通过论证,尽快进入实施阶段。近期主要做好:协联热电有限公司3000Kw背压机组技改项目的建设,力争2004年6月前投产;县经济开发区三、四、五期热电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抓紧编制并上报项目建议书,正式进入申报程序;抓紧申报中成热电、洪峰热点技改扩容项目并尽快启动建设;加快新布点热电联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争取尽早开发。

四、 加强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工作

适度控制景观照明、霓虹灯等城市亮话工程用电,城市道路照明用电除主要繁华街道、交通要道高杆灯外,实行减半使用;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要自觉减少空调、电梯等高负荷设备的用电量;尽可能避免加剧用电紧张项目的建设,近期要适度从紧审批新的电炉炼钢、水泥粉磨等高耗能工业项目;对新建、改扩建楼堂馆所采冷、取暖要从严把关,鼓励采用冰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供电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新增自发电设备安装、运行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维护电网运行的平稳和安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电力设施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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