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学术研讨 妲船 煞2_0_0啪i第8期_46一 审理农村建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郑保然 (河南省浙川县南刚信息工程学校1 摘要本文针对农村建筑市场不甚规范容易引起建房案件纠纷的问题,根据审理农村建房案件的实践,对没有书面合同、如何 区分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并存时如何归责,没有资质发生伤亡如何归责等问题,根据法律和 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看法 关键词承揽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建筑施工资质 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不甚规范,多数是个体瓦工、砖砌 工、木T_61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 工资质,以致建筑质量无法保障,而且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洪 及粗造的劳动工具极易导致民工受伤现象发生、审判实践中对 农村 建房引起的案件的处理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当事人矛盾大,法官 处理有难度,、鉴于此,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以下儿方面的fu】题进行探 讨 1 没有书面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晰 我国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筑工程合I—J应当采崩书面形式,但由于建 筑法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的建筑活动不适崩建筑法,对承建农村居 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视为承揽行为,不属于建筑合同的范畴,因此 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剐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中绝大多数也不签订书面合 同,往往是建房户与承建包工队的负责人口头协商即可,一旦发生纠 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彳}乏难分清楚,建房户与承建的工程队各执一'一J。加 上当前农村取证的难度,法官很难通过窿审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对 此,笔者认为应加强立法,规范农村建筑市场,建房户与承建方均应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签订书面合 ,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文字形式崮 定下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2 当事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 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剐 由 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动,这一点于雇佣关 系中雇员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动义务如出一辙,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遇 到承揽与雇佣的区分ful题。从前文可知,理论上承建农村培民低层住 房的行为一般桃为承揽行为,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值得商榷。目前农 村建房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大包工”;一种是“小包工”。“大 包工 一般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后,一切施工过程建房户不再参 与。 “小包工”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交给施工方施工,施工过程 中建房户根据不I司情况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如提供劳动工具,在包 工队人力不够时,有的建房户还要请人帮忙。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大 包工”和“小包工”混合存在,建房户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往往还 进行指挥、安排、监督、管理。因此,区分开承揽与雇佣就有一定的 难度。笔者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的 具体情况予以认定:①当事人之问是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② 是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没备;③是定期给付劳动报 酬还是一次性结算;④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 果;⑤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 成合网相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 存在控 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的一方 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是承揽。 3拖欠建房报酬案件原告起诉后建房方反诉建房存在质量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当建房户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劳动报酬,承建方起 诉要求支付欠款时,建房户不能提出反诉。因为一个是欠款纠纷.一 个是质量纠纷,不是 一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建 房户可以提出反诉,可以与劳动报酬欠款案件合并审理 承建方要求 支付劳动报酬与建房质量问题同属建房合 的内容,能够在一个案件 中得以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 相互矛盾的判决 4 个体工匠有无资质能否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有观点认为,一是个体工匠资质的有无直接影响着合 的效力 其理卜h是建筑施工活动不同与其它一般的活动.其施工难度大,技术 要求高、安全隐患多 二是要求承建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 实力和技术条件,配置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措施 只有严格规 范建筑施工活动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 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科学合理的地方,但在缺乏相应 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的情况下,该观点不可行,不符合农村 实际: 其一,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它的建筑活动不适 应于本法,故对承建农村居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桃为承揽行为.不 属于建筑合劂的范畴。其二、虽然我圈行政法规及部『】规章对个体工 匠的资质审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尚没有相应的专f】机构.或者虽 明确相应的机构但实际上未开键相关的业务,其三,国务院的《村庄 和集镇规划建没管理条例》要求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JJ、理施工资 质审批手续的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 动,,凶此笔者认为,在存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饥构的地方,未取得相 应资质的个体工匠从事建筑活动应属于非法建筑活动;而在没有个体 工匠资质审查饥构的地方,原!J!lI上不应就工匠没有资质而认定合嘲无 效.特别是村庄、集镇规划外的建筑活动, 5 不具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住房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如何归责 承建方个体工匠与房主之 大多数属于承揽关系,而非建筑合吲 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 者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 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选任 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盘¨明知承揽人没有 从业资格而选任 如果承建方与房主之 是雇佣合酬关系,应适崩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ul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BlJ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6在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并存时如何确定责任人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弄清所有当事人之『HJ的法律关系层 次,然后再在相对的当事人之『日J讨论权利义务,切不可不分层次混合 而沦 有这样一起 建房引起的纠纷:彭某要 ̄LIEI房建新房.找到本 村的一个体工匠赵某协商此时,最后双方协商扒房2(X)O元.建新房 7(1 ̄lO元。然后赵某召集平时一起干活的工人开始施工,在扒房的过程 中一工人李某被倒塌的墙砸死,死者李某的家属就把彭某告上法庭, 认为彭某雇佣其干活,在雇用活动中受伤害应由雇主彭某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该案的处理首先要弄清彭某与赵某、赵某与李某的权利与 义务 ,本案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二者之间不I西J 的法律特征 彭某与赵某是工程承揽关系.彭某作为定作人.如明知 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与李某是雇 佣关系,李某是在完成雇主赵某交付的工作中死亡,赵某作为雇主应 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雇工,获得劳动安全保障的权利不因雇主有 无资质而受到影响 作者简介郑保然.河南省浙jlI县南阳信息工程学校就业办主任 I收稿日期:2 塥・n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