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 备 设 计 文 件
编 2005-03-01 发布
1 总则
2设计文件的分类和组成
制 规
第一版
目 录
定
2005-03-15 实施
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3图样 3.1制图
3.2图样幅面尺寸 3.3图样比例
3.4图样上文字、符号、及代号 3.5图样的画法
3.6 图样标题栏、明细表、管口表、技术特性表样式及填写方法 3.7 技术要求 3.8 图面布局 3.9 图样画法规定 3.10 焊缝标注
3.11 零件、部件、开口及塔盘编号 3.12 尺寸标注 4技术文件 4.1幅面
4.2文字、符号和代号 4.3编写方法和内容 5设计文件的修改 5.1修改原则 5.2更改方法 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设备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设计文件”)的编制。 1.2设计文件应按每个设备、通用部件和标准部件单独成套。
1.3使用本规定时必须同时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各级标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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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方法。
2设计文件的分类和组成 2.1设计文件的分类
2.1.1图样:装配图、部件图、零件图、管口方位图。 2.1.2技术文件:技术要求、计算书、说明书、图纸目录;。 3图样 3.1 制图 3.1.1 一般规定
3.1.1 图纸绘制应采用CAD制图,重复利用设计文件可不按此规定。 3.1.2 制图按国家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标准执行,标准上无规定者,应按照通常的习惯画法表示。 3.2 图纸幅面尺寸
3.2.1图纸幅面尺寸按GB/T14689-93《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执行。基本图面为:A0、A1、A2、A3、A4,必要时,可对幅面加长或加宽。 3.2.2 单独出现的部件图图纸幅面最小采用A3,零件图图纸幅面最小采用A4。 3.3 图样比例
3.3.1 图样的比例按GB/T14960《技术制图比例》执行,特殊情况可例外。 3.3.2图样应按所取的比例绘制,并在标题栏章中比例一栏填写清楚。 3.3.3 容器壁厚按比例绘制表示不清楚时,可按2.0mm或2.5mm间距绘制。 3.3.4 装配图中其它零、部件按比例绘制表示不清楚时,可适当放大比例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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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3.3.5 零、部件图一般按比例绘制,并在标题栏章中比例一栏填写清楚。若未按比例绘制,应在标题栏章中比例一栏填“/”。 3.3.6 局部放大图的比例应在放大图上方表示清楚。
3.3.7 装配图及部件图中的其它视图,若未按装配图的比例绘制,则应在视图上方将比例表示出来。 3.4 图样上文字、符号及代号
3.4.1文字应符合国家正式颁布的简化汉字。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应符合国家计量发规定;
3.4.2公差配合、表面形状和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和热处理代号及标注方法均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3.4.3焊缝符号和代号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执行;焊缝结构和符号在图形中未标注时,应在“技术要求”中注明采用的标准号及焊缝代号。 3.4.4管口符号采用小写英文字母,但字母中的“i、l 、o 、q”不能使用; 3.4.4.1装配图中开口编号采用5号字。当开口采用同一编号时,编号后面的脚码“-1”、“-2”„„采用3.5号字。
3.4.4.2接管符号的标注应由主视图的左下方开始,按顺时针方向排序。 3.4.5图样上的字体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1标题栏中的图名、图形中的件号和管口符号、局部放大图的序号、剖面、剖视、视图等视图代号和图形名称以及文字说明及标题(如技术要求、技术特性表、管口表等)应采用5号字。其中:件号、管口符号、局部放大土的序号及剖面、剖视、视图中的字母代号应以粗体字书写。 3.4.5.2“技术特性表”、“管口表”、“技术特性表”以及明细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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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表头字应采用5号字,数字和字母以及其它汉字采用3.5号字体。 3.4.5.3尺寸数字采用3号字体。
3.4.5.4计算书、图样目录、说明书等采用3.5号字。 3.5 图样的画法
3.5.1 图样画法应符合 GB4458.1的规定。 3.5.2 视图选择的原则:
3.5.2.1在明确表示物体的前提下,使视图的数量最少。 3.5.2.2 尽量避免使用虚线表示物体的轮廓及棱条。 3.5.2.3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3.5.3不需单独绘制图样的原则
每个设备、部件、零件,一般都应单独绘制图样,但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不单独绘制:
3.5.3.1采用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零件、部件和外构件不单独出图,按标准中规定的“标记方式”,在材料规格表中标明规格或型号、材料和标准号。 3.5.3.2对于结构简单,尺寸、图形及其它资料已在部件图上表示清楚不需机械加工的铆焊件可不单独绘图。
3.5.3.3 尺寸符合标准的螺栓、螺母、垫片、法兰等连接件其材料虽与标准不同,也不单独出图,但在明细表中应注明规格和材料,在备注栏中注明尺寸按“XXX标准”字样。
3.5.3.4 弯管、盘管、爬梯、踏步等煨弯管件,已表达清楚的可不绘制零件图,否则应绘制零件图。
3.5.3.5产品中的同一零件,在不同的部件中出现时,编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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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该零件仅出一张图,但需列出该零件的不同编号、数量及装配图号。
3.5.3.6形状相同,结构简单零件,可在同一张图上表示清楚的且一般不超过10个变量参数,可用表格图会出,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图样中,必须注明共同的不变的参数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可变数用字母标注;
b 表格中,必须包含件号和每个可变参数的数量等。
3.5.3.7 标准压力容器法兰可不出图,但应在装配图中表示清楚,并提出技术要求。
3.5.3.8 设备中的填料(瓷填料或金属填料)催化剂在装配图上应表示,并编号,在材料表中填写名称、规格、数量。 3.5.4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画出部件图:
3.5.4.1 由于加工工艺或设计的需要,零件必须在组合后才进行机械加工的部件。如:换热器管箱、浮头盖等。
3.5.4.2具有独立的结构,必须画部件图才能清楚地表现出装配要求、性能和用途的可拆或不可拆的部件。如:搅拌传动装置、连轴节等。 3.5.4.3复杂的设备壳体。 3.5.4.4铸件、锻件的零件。
3.6 图样标题栏、明细表、管口表、技术特性表样式及填写方法 3.6.1 标题栏
3.6.1.1 标题栏样式 装配图、部件图及零件图用同一的标题栏如表3-2示。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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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填写方法:
标题栏名位置分上、下两行填写,设备名称较长时可分成三行。 a 装配图上行写工程名称,下行写设备名称。
b零件、部件图上不写工程名称。一级编号的零件、部件图上行写设备名称,下行写零件、部件名称; 二级编号的零件、部件图上行写部件名称,下行写零件、部件名称。依此类推。
c 图样代号的编制 详见Q/HZ G03-2003《设计文件编号规定》 d 设备净重
1) 当设备有特殊材料(如贵重金属、触媒、瓷环)应分别标出。如:设备净重:XXXX kg。其中:不锈钢XXX kg; 瓷环XXXX m3
2)设备净重量、空重量、操作重量、充水重量等均以0或5结尾。一般大于1进5,大于6近10。 3.6.2材料明细拦
3.6.2.1材料明细表样式见表3-3
表3-3 编号 代号或标准 名 称 单件 数量 材料 总件 质量 备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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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 填写方法
a “代号或标准”中 ,对于需要出土的零部件,代号应填写零部件图号;标准件填写标准号。
b 名称栏填写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的名称应尽可能简短,并采用公认的术语;
c 标准件应按规定的表示方法填写;
d 不绘图的零件在“代号或标准栏”内填写“本图”,在“名称”栏内列出规格或实际尺寸。如:
筒体 DN1000 t=10 H=2600(指内径标注时) 筒体 φ1020 t=10 H=2600(指外径标注时) 接管 φ57×3.5 L=120 垫片 φ1140/φ1030 t=3 角钢 ∠50×50×5 L=120 d 材料栏的填写
1) 填写零件的材料名称时,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标出材料的标准号或名称;
2) 对于国内或国外生产的标准材料,还应标出材料的名称和代号。 3)零部件重量准确到有效数字三位数,小数点后取两位。 e零件及部件编号
1)所有零件、部件(包括衬里、保温层等)和外构件,无论有图、无图均需编独立的件号,不得省略。
2)图样中相同的零件或相同的部件应编同一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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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属零件与部件中的零件相同或不同部件中的零件相同时应分别编号。 4)图样中对称零件应编不同的号。
5)件号编写方法 详见《设计文件编号规定》。 3.6.3 管口表
3.6.3.1管口表的样式见表3-4
表3-4
3.6.3.2 管口表的填写方法
a “符号”按a、b、c、…顺序由上而下填写,对于规格、用途以及连接标准相同的管口,应编成一个号并加足码的开口。如:a1-3
b“公称尺寸”按公称直径填写。无公称直径时,按实际内径填写(矩形填写长X宽 ,椭圆填写 ,长轴×短轴)。
c 螺纹连接的“公称尺寸”应填写通径,连接尺寸标准应填写螺纹规格。如:M20 、R3/4 等,连接面形式栏内应填写“内螺纹”或“外螺纹”。 d 不对外连接的管口,在 “连接尺寸标准”和“连接面形式”两栏内用斜细线表示。 e“连接面形式”应填写法兰连接密封面型式和管嘴螺纹,具体填写如下:光滑式、凹凸面式、榫槽式、透镜式、梯形槽式、锥管螺纹、圆柱管螺纹、普通螺纹。 3.6.4技术特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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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1 一般容器
3.6.4.2 换热容器
3.6.4.3 加套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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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 搅拌器类:还应填写操作容积(必要时)、搅拌转数(r.p.m)、电动机功率(Kw)等。
3.6.4.5 塔器类:还应填写设计风压值(N/m2)、地震烈度。 3.6.4.6其它类型的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3.7 技术要求
3.7.1 技术要求内容应包括设备(或零、部件)在制造、试验和验收时应遵循的规范会规定以及对材料、表面处理等特殊要求,以条文形式填写在图面制定的位置。
3.7.2 技术要求中选用的标准应写明标准代号、年号及标准名称。 3.7.3 技术要求内容 详见WI02-07《设备图样技术要求示例》。 3.8 图面布局
3.8.1 装备图布局如图5-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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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标题栏位置. (2) 材料明细表位置。
(3) 图表第一延伸区(可占用(5)区)。 (4) 图表第二延伸区。
(5) 文字说明区(由上向下排,当作图表延伸区时,使用(6)区)。 (6) 文字说明区。 (7) 技术要求位置。 (8) 技术特性、管口表位置。
(9)绘图区。当图标上方有空幅时均可作为绘图区。 3.8.2部件图布局如图5-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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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标题栏位置。 (2) 材料明细表位置。
(3) 图表第一延伸区(可占用(5)区)。 (4) 文字说明区。 (5) 绘图区。 (6) 管口表位置。 3.8.3零件图布局
3.8.3.1 A4图幅零件图中各图章的位置如图5-3所示。 填写说明: (1) 标题栏位置; (2) 材料明细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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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字说明区; (4) 绘图区。
b 其他图幅零件图中各图章的位置 如图5-4所示
填写说明:同“3.7.2.2”
3.9 图样画法规定
3.9.1 装配图上一般不绘制零件或部件图。
3.9.2 零部件编号、尺寸线标注、开口编号的标注规定如下:内层注尺寸线,中间层标注零部件编号,开口编号标注在最外层。 3.9.3 开口方位图 3.9.3.1 一般要求
a 开口方位图绘制在装配图上时,如开口方位与视图为同一图形,则在视图部分标注“开口方位”或在“说明”中加以明确。
b开口方位不在装配图上表示时,应在装配图的说明中加注“本设备的开口方位见(××—×××/×)开口方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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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同一设备有多个开口方位图时,这些开口方位均应绘制在一张图纸上。 d开口方位图上应按逆时针方向标注出0°,90°,180°,270°(与条件图或委托单所标注的一致)。
e 重复利用的设备图纸,其开口方位必须与利用该图纸的装置方位一致,否则应重新绘制开口方位图。 3.9.3.2 直立设备主视图两侧的开口
直立设备主视图两侧的开口,应以方位图主轴中心为基准,在右侧的画在主视图右侧,在左侧的化在主视图左侧,在中轴线上的应根据图面的清晰程度,画在右侧或左侧,亦可画在中轴线上。特殊情况例外。 3.9.3.3 卧式容器的开口在主视图上的位置应与侧视图位置一致。 3.9.4 直立设备在装配图上分段绘制时,若立置布图则设备最小段应布置在图幅的左边,由下向上分段,依次由左至右布图。
3.9.5 利用现有设备作改装设计的图形画法是:已有部分用双点划线表示,新增加部分按“机械制图”规定的画法用粗线、细实线等图形表示,当原有部分与新增加部分重合时,原有部分可以不画出来。
3.9.6 凡不是本图所属零、部件图,但为表示其与本图的位置和安装关系,可用双点划线将其外形绘出,并注出名称及图纸档案号,但不编号。 3.9.7 与压力容器接管相焊的法兰,除与阀门(或仪表)直接连接的法兰选用凸面法兰外,其余均为凹面法兰。 3.9.8 其它简化画法
3.9.8.1一般法兰的连接面型市如图3-7。
平焊法兰 对焊法兰
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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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2装配图中螺栓孔及法兰连接螺栓等的画法: a 螺栓孔在图形上用中心线表示,如图3-8。
图3-8
b 一般法兰的连接螺栓、螺母、垫片,如图3-9。
图3-9
注:“×”及“+”符号的线条应为粗实线。
c 同一种螺栓孔或螺栓连接,在俯视图中至少画两个,以表示方位(跨中或对中)。
3.9.8.3多孔板孔眼的画法
a 按规则排列的管板、折流板或塔板上的孔眼,如图3-10。
图3-10
孔眼的倒角和开槽、排列方式、间距、加工情况,应用局部放大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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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4中“+”为粗实线,表示管板上定距杆螺孔的位置。该螺孔与周围孔眼的相对位置、排列方式、孔间距、螺孔深度等尺寸和加工情况等,均应用局部放大图表示。
b按同心圆排列的管板、折流板或塔板的孔眼,如图3-11。
图3-11
c 对孔数要求不严的多孔板(如隔板、筛板等),不必画出孔眼,如图3-12。 此时必须用局部放大图表示孔眼的尺寸、排列方法及间距。
图3-12
d 剖视图中多孔板孔眼的轮廓线可不画出,如图3-13。
图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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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装配图中带有两个接管的液面计(如玻璃管、双面板式、磁性液面计等)的画法,如图3-14。
图3-14
带有两组或两组以上液面计时的画法,如图3-15。
图3-15
注:“+”符号的线条应为粗实线。
3.9.8.5剖视图中填料、填充物的画法:
a 同一规格、材料和同一堆放方法的填充物(如瓷环、木格条、玻璃棉、卵石和砂砾等)的画法,如图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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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6
b 装有不同规格或同一规格不同堆放方法的填充物,如图3-17。
图3-17
c 填料箱填料(金属填料或非金属填料)的画法,如图3-18。
图3-18
3.9.8.6管束(如换热器)在图中至少画一根,其余用中心线表示。 3.9.8.7标准图、复用图或外购件(如减速机、浮球液面计、搅拌浆叶、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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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箱、电动机、油杯、人孔、手孔等)可将主要尺寸按比例画出表示其特性的外形轮廓线(粗实线)。
3.9.8.8装配图中的小倒角、小圆角允许不画出。
3.9.8.9装配图或装配图中,在已有一俯视图的情况下,如欲再用剖视图表示设备中间某一部分结构时,允许只画出需要表示的部分,其余部分可省略。例如高塔设备已有一俯视图表示了个管口、人孔及支座等,而在另一剖视图中则可只画出欲表示的分布装置,而将按投影关系所应绘出的管口支座等省略。
3.9.8.10在已有部件图、零件图、剖视图、局部放大图等能清楚表示出结构的情况下,装配图中的下列图形均可按比例简化为单线(粗实线)表示。例如:筛板塔、浮阀塔、泡罩塔的塔盘表示如图3-19。当浮阀、泡罩较多时,亦可用中心线表示或不表示。换热器的折流板、挡板、拉杆、定距管、膨胀节等,如图3-20。
图3-19
图3-20
图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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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图3-20 3.10 焊缝标注
3.10.1 对焊缝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按HG20583-1998《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的形式,在装配图中的“技术要求”中表明。
3.10.2 焊缝的绘制按GB12212-90《技术制图 焊缝符号的尺寸、比例及简化表示法》规定。
3.10.3 开口接管的焊接形式HG20583-1998《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的形式选用。
3.10.4 必要时应绘制焊缝节点详图;
3.10.5 在图中角焊缝必须表示清楚,可用焊缝符号表示。
3.10.6在技术要求中应说明角焊缝高度应等于相焊件中较薄件的厚度。 3.11 零件、部件、开口及塔盘编号 3.11.1零件、部件编号
3.11.1.1零部件的件号编号(件号)原则
a 零件、部件编号(件号)应一同编号,直接按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按续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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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个图样中,同一材质、同一规格的零件、部件,应编同一个件号。 c 详图中的零件、部件宜标出它们在图上的编号。 3.11.1.2零、部件号的标注方法
a 在一个设备内,将直接组成设备的部件、直属零件和外购件以1、2、3…顺序表示。
b 件号应尽量编排在主视图上,一般情况下应从图形左下角开始,按顺时针方向顺序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排列;对于立式容器的编号,应尽量位于轴线的左侧;对于卧式容器的编号,应尽量位于轴线上侧。编号还应位于尺寸线之内,编号引线应尽可能避免与尺寸线相交。 3.11.2 开口编号 3.11.2.1 开口编号方法
a管口符号采用小写英文字母,但字母中的“i、l 、o 、q”不能使用; b接管符号的标注应由主视图的左下方开始,按顺时针方向排序。 c凡在同一直径、同一名称(用途)的开口应编成一个号,并加脚码;否则,开口应分别编号。
d 开口编号应用小写英文字母编号,置于图形最外层(即:尺寸线的外侧); 3.11.2.2开口编号的标注方法
从设备轴线左下方开始按顺时针旋转的方向按小写的英文字母的顺序编号。 3.11..3 板式塔盘编号
自下而上从1开始顺序编号,写于塔盘之上中间位置。 3.12 尺寸标注
3.12.1 尺寸标注按GB/T4458.4《机械制图 尺寸注法》及GB/T4458.5《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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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械制图 尺寸公差与配合注法》执行。 3.12.2 设备尺寸标注要求
3.12.2.1一台设备尽量只选择一个基准: a 立式容器一般选下筒体与封头焊缝为基准。 b卧式容器选筒体与封头焊缝为基准。 c标注尺寸要从外向里分层次标注: (1)开口接管; (2)外部构件; (3)内部构件。
3.12.3 凡与工艺安装、土建等专业有关的尺寸,应在装配图上标注。 3.12.4 设备轴线方向的尺寸线,直立设备应尽量在图形的右侧,卧式设备应尽量在图形的下方。
3.12.5 直立设备的总高度大于10m时,则设备上的开口应标注标高,标高位于开口编号的引线上,标高的画法按GBJ1-8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对标高的规定,标高的起始基准应是设备底座下表面。 3.12.6图名写法 3.12.6.1 设备名称
a 通用设备名称按基本名称命名,并在基本名称之前冠以必要的特性,如:容器类的计量储罐、高位槽、卧式贮槽等;塔类的浮阀塔、筛板塔;换热器类的浮头换热器、U型管换热器等 b专用设备名称按设备的特殊工艺用途命名。 3.12.6.2设备主要规格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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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a 塔类:注出公称直径及总高度DNXH,两段直径不同时应按DNa/DNb X H标注(DNa为塔上段直径,DNb为塔上段直径)
b对换热器应注明公称换热面积,对蒸发设备应注出加热面积。如:F=XXm2 c槽罐类:应注出公称容积,如:VN=XXm3
3.12.6.3压力的标注,凡符合公称压力等级者,应标注“PN××”,不符合公称压力等级者,不标注“PN××”,而应标注“P××”,如“P4.5MPa”。 4技术文件 4.1幅面
对外发送的技术文件一律采用4号图纸幅面编写。 4.2文字、符号和代号
技术文件上的文字、符号及代号按第3章“图样”上的规定。 4.3编写方法和内容
4.3.1图纸目录应按下列方法编制 4.3.1.1图纸按图号的顺序进行编制;
4.3.1.2通用图以一套设计文件为单位列入图纸目录;
4.3.1.3技术文件以一套设计文件为单位列入目录。其顺序为:技术条件(单独编写时)、说明书、计算书等;
4.3.1.4图纸中要求统一发送的“通用技术条件”或通用图,应注明“统一发送”字样。
4.3.1.5外构件、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的零件不列入目录 4.3.2技术条件
4.3.2.1对于同一类型或同种材料的设备或部件,可编写通用技术条件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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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用设备和主要设备也可编写专用技术条件。
4.3.2.2当单独编写技术条件或通用、专用技术条件时,应在图纸右上方技术要求中注明“技术要求按XX技术条件,文件号XXXXX” 4.3.3计算书
4.3.3.1计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计算所需的图形及尺寸; (2) 计算公式;
(3) 计算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及采取的数值; (4) 计算结果数值; (5) 最后采用的数值; (6) 必要的说明及其它。 4.3.4说明书 4.3.4.1设备性能介绍 4.3.4.2设备结构原理说明; 4.3.4.3设备安装和试车要求的说明; 4.3.4.4设备使用、调整、和操作说明; 4.3.4.5设备维护和修理注意事项的说明; 4.3.4.6 其它尚需说明的问题。 5设计文件的修改 5.1修改原则
5.1.1凡属设计错误及设计变更,均应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5.1.2局部设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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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局部设计修改:
5.1.2.1在图纸会审时或在制造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设计错误。
5.1.2.2由于设计规范、标准、规定、规程、条例的修改,图样及设计文件经复查后需予以变更修改的。 5.1.3重新设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进行局部设计修改,原图样及设计文件应予以作废,按新编设计文件重新进行设计工作。 5.1.3.1由于原设计条件变更者;
5.1.3.2由于原设计规范修订而需要重新设计编制者; 5.2更改方法 5.2.1设计文件的修改
5.2.1.1一般由原设计人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借出底图,再进行修改。若因故不能由原设计人完成时,可由原设计文件的校对人员代理修改,并加盖修改章,进行签署,必要时还需要会签。
5.2.1.2修改符号:在修改处用细实线划圈,在圈内用英文字母(如:a b c„)表示修改次数(为第一次,第二次„修改);同一次修改用同一符号,在符号后面用阿拉伯数字(如l、2、3„)表明修改处的编号。 5.2.1.3每次修改均需在标题栏内填写修改标记。 5.2.1.4文字及尺寸修改
文字及尺寸修改采用细实线划改,再签写新文字、标注新尺寸、并标明修改符号。注意应保留原样清晰。
5.2.1.4当施工图样、设计文件、底图经多次更改而破损或紊乱时,需重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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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底图,但不得改变其图(代)号。应在新底图更改栏的 “标记栏”签写上最后一次更改标记;在“处数栏”写上“重画”字样;在“签字”及“日期”栏由画图者签上姓名及日期。在旧底图上应有明显的“作废”标识并由经办者签上姓名及日期,并将旧底图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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