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
xxx市XXXX公司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书
二零一六年X月
浙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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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书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
甲方:XXX市 XXXXXXXX 公司 [屋顶业主]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 有限公司 [开发运营商]
第一节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合作。
第二节 项目名称、内容和目标
2.1 项目名称:XXX市XXXX公司xxxMW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 (以下简称“项目” )。
2.2 项目地点:浙江省XXX市 。
2.3 项目内容:乙方在甲方位于 约 平方米 厂区建筑物屋顶上采用多晶硅电池组件建设约 MW(以实际装机容量占用面积为准)光伏并网电站,租赁期限20年,项目所发光伏电能优先供甲方使用,公共电网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与乙方签署续租协议,且续租期限至少为五年,以保障本项目二十五年的运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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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模式
3.1 乙方负责项目全部投资,含建设期间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费用与运营期间的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项目运行期内乙方拥有项目所有权,并单独作为享受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项目补贴的主体。
3.2甲方应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给乙方使用25年(使用期限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甲方优先使用项目所发光伏电能。甲方以电能计量表所指示获取使用的光伏电量为准,如甲方每月能够消纳乙方光伏所发电量的80%以上,则按照0.73元/度 向乙方支付光伏电费(含税);若电网电价变动,合同电价随电网电价变动比例做同比调整。如甲方连续三个月每月消纳乙方光伏所发电量达不到70%,则双方协商并取得电网同意后乙方所发光伏电量采取全额上网,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光伏所发电量和享有电价优惠,改为乙方按照光伏实际安装面积以5元/平方米(含税)支付甲方屋顶租赁费用,并另签订补充协议。
3.3在25年的运营期结束后,乙方付清项目建设及运营费用、 甲方缴清光伏电费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后乙方可优先继续建设或改造该项目;如乙方放弃该项目,也可将项目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签订书面协议,乙方不再负责项目运营,但可继续提供相应的技术性指导和支持。如甲方放弃受让权,应由乙方负责拆除项目设备、设施。
3.4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并签署光伏电量确认单,乙方根据光伏电量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单,甲方在收到书面付款单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光伏电费,乙方收款后向甲方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
3.5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厂房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技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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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屋顶的,屋顶拆除或安装费用,以及项目运行期内的屋顶防水和日常维护处理由乙方负责,涉及屋顶排水天沟和女儿墙更换由甲方负责。厂房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技术)安装屋顶的,前五年电价不打折,即按照国家电网向甲方结算电价向乙方支付光伏电费(含税)。 第四节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保证本项目所使用的建筑物及屋顶享有完全排他的所有权,并为乙方提供项目备案需要的企业及建筑物相关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等),确保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项目屋顶向乙方的持续提供。
4.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甲方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总平图、建筑结构图、6个月用电结算单、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项目设计的资料,并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
4.3甲方将与项目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要求提前告知乙方,为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条件,据实统计所发生费用交由乙方承担。
4.4甲方为乙方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提供便利,如发现项目设备故障或丢失,甲方立即通知乙方,配合乙方进行维修和监管。
4.5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 场地。甲方在项目建成后5年内不得对屋顶进行翻修、改造,甲方确需对屋顶进行翻修、改造的,根据甲方的要求,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施工方案,甲方需提供乙方发电设备临时安装地方,确保翻修、改造期间乙方项目继续生产运行,避免对乙方资产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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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确保满足项目对建筑物及屋顶的需求。若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使用屋顶项目不得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损失参照6.1条款执行。
4.7甲方为项目提供光伏电站建设所需材料的存放场地及施工所需作业面场地。
4.8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项目屋顶满足本项目的安装和运营条件,甲方应确保乙方及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对项目屋顶具有排他性使用权和自由进出权,以及自由进出项目所占用的建筑物的权利。甲方对项目屋顶及周边设施、场地的利用,不得影响乙方电站的正常运营。 第五节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聘请有国家资质的设计单位起草项目方案并提交甲方审核。方案一经确认后严格组织实施,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 120 天。
5.2乙方在施工前已基于甲方协助提供的建筑结构图等文件,对甲方建筑物屋顶施工方法、结构、功能进行了解,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现状和附着物,不破坏建筑物屋顶防水功能。
5.3乙方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甲方建筑的改造、加固等相关费用。 5.4乙方负责项目投入运营后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并承担所发生费用。
5.5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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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5.6承诺电站接入性能符合国家要求,不影响甲方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承诺相关设备在噪音、辐射等方面满足国家相关要求。
5.7 若乙方共用甲方的配电设施,甲方应提供乙方25年的使用权。 第六节 违约责任
6.1如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物屋顶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已投入的所有损失及运营收入损失,其中运营收入损失按照电站停运前已运营期内月平均运营收入乘以项目周期内剩余运行月计算电站剩余运营收入予以确定。
6.2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月结支付光伏电费,则每天按照当期应付额的0.3%支付滞纳金。
6.3本项目运营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屋顶附着房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房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对乙方提出的任何权利要求,应由甲方予以承担。
6.4如合同生效后,因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获得备案或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获取备案后无法正常开工,或虽开工但未建成,或虽建成但不能并网发电等情形,即最终乙方项目无法进行,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6.5本项目运营期内,如由于甲方怠于修复屋顶导致乙方电站资产损失及运营收入损失,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运营收入损失按照电站停运期间前已运营期内月平均运营收入乘以剩余计算周期的电站运营收入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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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协议解除
7.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7.2如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无法批复时,本协议自动解除,但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3因甲乙双方中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远未达到项目技术指标的,或一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7.4本协议解除后,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
7.5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任意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因项目资产充当甲方屋顶,故项目可继续实施至25年,但乙方可有偿转让给第三方,并且第三方需支持同意此协议书。
第八节 争议的解决
8.1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8.2如不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节 协议期限及其他
9.1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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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信息泄露于第三方。
9.2甲乙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具体工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9.3项目的安装、运行等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9.4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合同的履行。 9.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合同期满时终止。协议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2016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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