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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摘要: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作用,所以是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我国也于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垄断现象予以法律规制,但相关执法制度建设尚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探讨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反垄断法问题。

关键词:垄断 相关市场 反垄断审查

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独占市场、操纵价格等特征,会产生破坏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作用,因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反垄断法也就成为“现代竞争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垄断现象也不可避免的在我国出现,反垄断问题也就成为经济立法的重要问题,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这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如何更好地执行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一次较大考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垄断的相关问题

“垄断”,在英语中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一种权性利益或优势,即一个人或一些人和公司在进行特定的商务、贸易及产品制造中或者在某一商品交易的控制中所拥有的排他性权利;二是指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即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家支配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市场格局” 。垄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含义,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有相关定义,如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将垄断定义为“事业者不论单独或利用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某一交易领域内的竞争” 。理论界对于垄断的含义也未形成定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垄断是指“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有权规定所销商品的数量或销售价格” ,我国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垄断的概念,杨公朴认为“所谓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地一直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 ,还有学者认为“垄断是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对相关市场进行排他性控制的市场结构或行为” 。我国的立法采取以列举的方法表明垄断的含义,《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垄断的产生不可避免,但更多的垄断是经营者为提高自身竞争力以获取更多利益而主动创造的。在强调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垄断必将极大地破坏自由竞争的机制,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

巨大危害,主要危害体现为:

第一,限制竞争,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与竞争是一对矛盾,垄断就是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等方式获取市场竞争的支配性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进而获得利益。所以,垄断最大的危害莫过于对自由、公平竞争的排除、限制,而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因此垄断也就必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的竞争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利益,而垄断就意味着排除、限制竞争,垄断者利用其获取的市场支配地位,任意决定价格、供求、质量等,消费者缺乏有效地方式制约垄断者,只能被动接受,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损害。

第三,损害资源优化配置,阻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竞争能够激励竞争者通过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等提高效益,具有巨大的效益价值,同时,竞争也是一种公认的、理想的资源配置方式,能够以最合理的方式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所以竞争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垄断对于竞争的限制,最终必将阻碍竞争发挥这一作用。

正是由于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巨大危害,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在一些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往往被称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等,从中可见反垄断法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具体说来,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四点:

第一,保障企业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应有权依法自由地进入和退出某一产业部门,自由从事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和排斥,这就是所谓的企业自由” ,企业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关系着市场的存在和运作。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各种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都严重损害企业自由。反垄断法通过限制、禁止这些损害企业自由的行为,以保障企业的自由。

第二,维护正常竞争机制。竞争能够促使经营者通过创新、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进社会生产率。垄断的危害之一就是限制竞争,使竞争机制难以正常运转,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行为,促进和保护正常的竞争机制,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积极发展。

第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特定市场取得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可能采取操纵价格、供给、质量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将极大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行为的规制,避免少数经营者取得垄断地位,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促使经营者创新、提高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推动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也会产生很多问题,垄断也是其中之一,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垄断问题的法律基础,因此,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反垄断法》的出现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制垄断的立法空白,必然会对规制垄断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制定《反垄断法》是前提和基础,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更好地实施,以有效规制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反垄断审查的相关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因为并购双方分别是世界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的饮料业老大汇源公司而备受社会关注。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24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9月8日,国内企业欲联名反对此次并购。2008年9月19日,并购申请材料上交商务部。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是《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并购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可口可乐最终未能并购汇源,是因并购可能涉及垄断,因而商务部对其启动反垄断审查,并最终认定可能构成垄断,所以否决了并购。在分析该并购案时,必须要思考两个问题,即商务部为何要对此次并购启动反垄断审查,以及为何作出否决的决定。

(一)商务部为何启动反垄断审查

《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对于经营者集中形式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此条仅规定了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反垄断审查,而对于申报的具体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对此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即:“(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一,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反垄断审查涉及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工作,对于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若要更为准确地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判断,审

查人员必须具备极强的专业素质,所以反垄断机构必须专业化。

第二,独立开展审查工作。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因而反垄断执法活动也不可避免的具有政策性,而且接受反垄断审查的企业行为往往涉及多方的利益博弈,社会影响很大,为避免反垄断审查受到权力、舆论等的左右,促使反垄断审查机构实事求是地开展审查工作,保证反垄断审查的公正性,反垄断审查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审查工作。

第三,公开相关审查工作,接受监督。接受反垄断审查的企业行为通常涉及多方利益,并且数额巨大,所以极有可能产生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为了提高反垄断审查工作的公平性、正确性,必须提高反垄断审查的透明性、公开性,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树立权威,加强制裁措施的力度。反垄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可能会阻挠、破坏反垄断审查工作,对于这些行为,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才可以保证反垄断审查正常开展工作。所以反垄断审查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能够通过采取强有力的制裁措施促使企业积极配合,从而更有效地开展反垄断审查工作。

四、结束语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商务部最终作出了否决,这是《反垄断法》生效后第一个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例,对于反垄断执法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性的意义。通过这个案例,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反垄断法教育,提高企业、人民的垄断、反垄断意识,更为重要的是树立了《反垄断法》的权威,为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视,为良好的竞争秩序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不论商务部的否决决定在经济层面上是否正确,它对于《反垄断法》的开创性、里程碑性的作用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从长远的角度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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