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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志愿服务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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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志愿服务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学生在学校及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系学生工作部,业务范围包括志愿服务项目的规划、选拔、培训、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志愿服务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执行。 第五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分为学生志愿者和志愿者管理人员两类。学生志愿者为学校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服务的主体,志愿者管理人员负责对学生志愿者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组织部门设立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奖励等相关岗位,具体负责志愿者的选拔、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学校志愿服务工作组织部门设立志愿者管理岗,负责志愿者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组织部门设立志愿者培训岗,负责志愿者的培训、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志愿服务工作组织部门设立志愿者考核岗,负责志愿者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设立志愿服务项目部门,具体负责志愿服务项目的规划、执行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设立志愿服务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志愿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责任书面为学生的义务和责任书面,包括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义务、责任等。 第十四条学生志愿者担任志愿者任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由学校志愿者管理人员负责进行调配和培训。

第十五条学校志愿服务工作有志愿者有利于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学习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等目的,为学生提供有关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有志愿者不得拒收任务,不得转移任务,不得对志愿者进行人员歧视等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志愿服务工作有志愿者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志愿服务相关法规法规,了解学校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等。

第十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有志愿者应遵守志愿服务项目的相关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等。

第十九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项目对不履行责任的志愿者,将予以处罚,严重者将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第二十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志愿者,将给予奖励,如荣誉证书、奖金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志愿服务工作违反规定的学生,将受到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有对本规定或者有关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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