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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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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法I制!天i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张建钊 (宝丰县政法委,河南平顶山467400)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 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不同规定, 给司法实践造成矛盾与困惑。这种格局使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不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 关键词: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法律 侵犯人身权等犯罪行为,首先是一种严重 受害人因人身权受到侵害的精神补偿方面的不 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已经目 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对精神 同规定,导致同一侵权行为、同样的损害后果适 臻成熟和完善。同时,在民事审判实践活动中, 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大量的司法 用不同诉讼程序得出的判决结果不一样。其结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不断增多,也积累了丰富 实践中也证实了确立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 果是,侵权越严重(刑事犯罪),侵权人的赔偿责 的审判经验。 性。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该项制度目前还没有明 任越轻,受害人得到的赔偿越少的不正常现象。 33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 确的规定,因而产生了法律冲突与矛盾:人身权 这一现象的存在,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制度具有切实可行性 受到侵害时,由于不构成犯罪,受害者有权得到 和平等原则,有损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符合我 3-3.1法律理论上的可行性。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程度较重而构成犯罪时,受 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实质上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部分,只要承担符 害人反而丧失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 纳入刑事法律的范畴,既是刑事法律进一步科 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人就应当承 法律冲突,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减少 学化的体现,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 担赔偿责任。 诉累,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从精神损害赔偿制 3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3.3.2立法上的可行性。在立法上不需对 度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的可行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彻底修改,也不存 1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 3.1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设立附带 在立法技术上的障碍,只需对《刑法》和《刑事诉 的成因 民事诉讼制度的宗旨 讼法》有关损害赔偿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即可。 1.1社会经济的不发达致使法律的实施受 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节约诉讼资源,最 也就是说,只需将《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 到限制 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教育侵 改表述为“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 1979年颁布乃至后来修订《刑法》与《刑事 权人。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将精神损害赔偿制 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诉讼法》时,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社 度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减少了受害人应 玳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会经济基础较为薄弱 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高, 得的补偿,降低了受害人应得的公正。这种结果 或者精神抚慰金”;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刑事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能力尚差。 显然是不符合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目的的。 第一款修改表述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在物质损失尚存在赔付不能的情况下,更谈不 3.2有成熟与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保 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在刑事 上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障 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修 l_2长期形成的“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改是符合刑事法律制度的宗旨的,是切实可行 我国传统思想及法治文化中,“重刑轻民”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 的。  。的思想严重。即便在建国后法律体系的建设中, 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 我国也重视刑事法律的建设,并制定了较完整 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 精神生活质量要求的提升,人们必将更加注重 的刑法典,而民事法律方面尚无完备的民法典。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就为附带民事诉讼适 保护自己的精神权利。这就必然要求我国的刑 理论及实践中受到影响的人也不是少数。因此, 用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依据,而随着《最高人民 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确立精神赔偿制度,使在刑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附带民事中的缺失就成为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事犯罪中受到伤害的人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必然之事。 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使他们受到伤害的心灵能够更好地得到抚慰。 2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 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度的重要性 2.1国家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人格权是人权的基础,精神权利是人格权 的基本内容,保护人权是法治的价值基础和价 值取向。我国根本大法对保护人权所作的最基 本的、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相关 部门法作了进一步规定。当公民的人身权受到 刑事犯罪的侵犯时,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固然 应得到赔偿,遭受的精神损害无疑也应得到补 偿。此为法律的应有之意。对于受害人由犯罪行 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法律救济,才能更好地 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使人的自身价值得以 充分体现,国家保护人权的体系才更加全面和 完善。 2.2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体现 完善的法律体系应是各个部门法律的有 机结合,其内在逻辑应该是统一的,不论适用哪 一个部门法律、哪一个程序制度得出的结果应 该是一致的。但是,现行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 一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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