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最新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X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修正)、《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XXXX〕16号)和X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不能以行政部门、二级学院等二级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转化活动。学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 科技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学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收集、登记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四)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五)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十条 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如下5种方式: 1.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 2.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 3.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 4.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 5.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前两种方式属于横向科技合作项目形式,由科技处按《XX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桂旅院政〔XXXX〕196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技处申请、登记报备,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公示后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对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可请相关行业、企业管理专家做定性评估或定量评估;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三方评估意见,为成果的议价估值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学校网站对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15天。如有异议,由科技处负责核实和处理,必要时组织评估或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合同制管理,采用转让、许可、合作实施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由学校与受让方(合作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所需经费可以先从科技处成果转化专项经费中开支,待转化收益费用到位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所有人(项目组)支付。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许可收益和作价投资、入股后的股权收益两种。

1.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学校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净收益,其中90%用于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各获5%,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科技成果的培育、维护、转化等相关工作活动经费,学校部分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2.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收益分配,学校按所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90%奖励给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各获5%,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科技成果的培育、维护、转化等相关工作活动经费,学校部分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所产生的经费和收益视为科技人员的到校横向科研经费,计算科研绩效,按本办法分配收益奖励的项目不再依据《XX学

院科研资助与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桂旅院科研〔XXXX〕2号)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转化收益费用进入学校部分作为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用于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项目孵化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担任校级正职领导及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由科技处汇总全校情况向上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的支出,计入所在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管理,不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二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公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上交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