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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标本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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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标本保存制度

为了确保检验质量, 减少检验结果误差, 便于特殊检验项目阳性结果标本的 审核复检,对肝功能、甲状腺功能、肿瘤标志物、性腺激素、乙肝两对半、肝炎 病毒分型等项目的标本实行定期保存, 根据本科室现有的保存条件做出相应的短 期保存时间规定,要求各组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执行,做好标本的分类、登记、 编号、保存及按时定期销毁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

1.对单纯肝功能异常的标本,由生化室冰箱 记录以生化室当天结果记录为依据;

2.对肝功能异常同时伴有乙肝两对半 -20 冰箱保存一周;

3.对超过保存期的阳性标本,按照传染病污染物处理规定,统一由医院专 人处理;

5.对保存一周的标本要做好登记,标识清楚,有操作者签字; 6.特殊阳性标本保存记录,保存两年。

2—8 度保存 48 小时,编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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