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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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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

作者:张会强

来源:《名城绘》2020年第11期

摘要:民法典的编纂和出台,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又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其内容涉及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也囊括了从法制建设到社会道德发展的各个层级,昭示着改革开放纵深发展下社会不同领域的变化面貌,在这其中,监护制度所占的地位也尤为突出。对此,本文也将以施行伊始的民法典为视角,立足于老年人的监护制度,分析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制度完善的方法和措施,希望能够发挥出建设性的作用,以兹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老年人权益;监护制度;现存问题;完善方法和措施

Abstract: The compilation and promulgation of the Civil Code means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my country has entered a new historical development period. Its content involves all aspects of the lives of the masses, and also encompasses all levels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morality. The changes in different fields of society under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mong which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s also particularly prominent. In this regard, this article will also take the civil code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rspective, based on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for the elderly, analyze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current guardianship system for the elderly, and explore method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ystem, hoping to play a constructive role The role is hereby for reference. Keywords: Civil Code; rights of the elderly; guardianship system; existing problems; improvement methods and measures 引言

近些年來,我国经济发展依然向着国内大循环的新格局迈进,医疗科技水平的进步让总体的死亡率明显下降,计划生育的实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我国的人口结构,正是在这一系列态势的引导下,老龄人口的占比也越发突出和显眼。直到2016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再次有了破亿的增长,老龄化水平将近两成。这便足以显示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和正常发展也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和风险,老年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是一个国家在立法上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正因为如此,制度的完善也刻不容缓。 一、立足现状,分析现行制度欠缺之处 (一)监护人顺位确定的弹性不足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成年民事行为主体的监护人确定顺序是以配偶为第一顺位的,对于那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来讲,他们的配偶也大多都是与之年龄相当的老年人,无论在体力还是心智等各个方面,都难以完全胜任监护人的职责,这也可以看出,若是按照普通成年人的标准,将其配偶当做独一顺位监护主体,显然与老年人的各项基本权益存在冲突和矛盾。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的第二位阶,但不难看出,老年人尚在人世的父母只会比他们更为年迈,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这一职位。也就是说,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顺位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老年人的生活基本情况,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也尚未符合监护的本来意图。 (二)监护人确定的标准欠缺

当下,老年人的监护方式大概有三种类型,但从现行立法内容来看,老年人监护人在确定之后,却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尽管民法典,已然明确了监护人的顺位,但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被监护人的权益实现状况做出分析和判断,需要审查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分析其是否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面对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和挑战,而这些多方位的因素,在法律条文中却没有找到与之对应的依据。所以,监护人顺位的规定,并不能完全应对现实的复杂情况。即便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和冲突,法律也只是明确由老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是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但却并没有说明,这些监护人应当履行何种职责,应当遵循何种义务和程序[1]。 (三)监督机关尚未完备

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讲,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对公权力的原因是较为有限的,就立法规定来看,监护监督主体的权限仅仅局限在居委会和民政部门等机构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就可以一劳永逸,反而正是在确定了监护人之后,才更应当观察并分析,监护人履行的职责是否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状态要求。然而,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规定是相对薄弱的,监护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受到何种监督机关的限制和约束,当监护人侵害老年人基本权益时,老年人应当寻求何种法定机关的帮助。 二、分析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推动监护理念的更新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立法者更加注重法律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服务,把重点集中在平等民事主体的市场交易权益和安全上,所以监护制度的施行宗旨也更加侧重于相对人的权益维护。但在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大背景下,监护的理念也应当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动有所更新,制度的内容和宗旨,以及各种细节性问题都应当顺应民法典的基本宗旨,同时也要借鉴国际化的监护监督理念,吸取先进的经验和教训,尊重并分析老年人的真实意识表示,维护其选择的权利和自由表达的权利,要保证被监护人的真实表达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肯定[2]。

(二)明晰监护对象

要想让老年人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就必须要明确,之所以能够成为监护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区别于未成年监护,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不能仅仅按照年龄的标准来划分,而是要注重分析老年人在衰老过程中,不同阶段所展现出来的不同情况。也就是说,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应当对不同层次的老年人进行观察,分析老年人的辨识能力和认知能力,不能一味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划分的唯一参考,也不能盲目把这两种资格上的判定结果当做监护制度的启动前提,而是要依照不同案件,因时因地。法院接受老年人本人或者是与老年人有关的利害主体之申请,审查其是否适用于监护制度,让那些偶尔丧失辨别能力的老年人,也可以成为利益保护的对象[3]。另外,国内制度的完善也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经验,先用法律去明确监护对象的标准和规范,然后再划分为监护,保佐,辅助这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也代表着监护人代理权限的逐级递减,反映了法律对老年人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的科学划分。 (三)推动监护人的调整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强调过,刚刚实施的民法典,针对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顺位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完全顾及到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对此,后续制度的实施,应当把老年人和其他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确定方式区分开来,根据个案情况,充分尊重老年人本人的意愿,并分析与之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实际情况,要从有利于老年人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一味适用法条的规定,忽略了现实的情况和条件。在一般情况下,那些与老年人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是最为合适的参考对象,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亲属的选择却是十分困难的。对此,国家和社会也应当肩负起自身承担的责任,组建社会专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监护服务,并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定期了解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状态。 三、结束语

在民法典刚刚施行之际,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势在必行。纵观原有的立法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调整仍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通过监护理念的更新,监护对象的调整,监护人的调整这三个角度,论述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方法和措施,充分结合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并且也凸显了民法对主体意愿的尊重和维护。在未来,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黄国淏.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2020.

[2]杨海超.我国民法典中的亲子关系确定问题——以代孕生育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20(2).

[3]蒙堂计.反思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J].法制与经济,2020(1):94-95. (作者单位: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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