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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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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

第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公司施工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全司经济发展,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GJ/196-2010》、《JGJ/215-2010》规程、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等,特制定以下管理控制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本流程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公司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类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物料提升机、井架式物料提升机)等(以下简称起重机械)。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依法履行,承担各自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公司鼓励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起重机械各环节的科学管理。

第二 准入制管理(租赁)

第六条:全司施工生产所需的起重机械,实施审核准入机制,各项目部不得私自向外联系和租用起重机械,须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首先申报公司(机械需用申请表),按公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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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制度进行考该,核准后再与产权(出租)单位签订有效合同。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建筑市场起重机械出租(产权)单位的资质、能力、业绩、履约信誉、租赁价格等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建档,以便平衡公司起重机械的租赁内部价格。

第:安全生产部、应对其合作的出租(产权)单位的资格、能力、业绩、履约情况、信誉等内容进行评价,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形成公司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合格方名册,项目部在进行起重机械租赁经营时,应从合格出租单位名册中选择合格出租单位。禁止未经评价及评价不合格出租单位的起重机械进入公司所属施工现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又不服从项目部监督管理的产权(出租单位),项目部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将从合格出租单位名册中清除。

第九条:产权(出租)起重机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租单位取得云南省工商注册登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在有效期内依法从事租赁经营,具并有承担出租行为的安全法律、法规和经济赔偿的责任,并有较好管理实力和稳定企业班子。

(二)出租单位及安装单位应取得并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起重作业能力必须在资质允许范围内。

(三)提供出租起重机械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型号规格起重机械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单机(制造单位核发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单机备案证、卡,操作人员上岗证等有效证照。

(四)提供出租起重机械由出租单位在出租前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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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五)提供出租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规定五年内,并应具备有专业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历次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检测检验报告要有联续性)。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工种的上岗操作证,具备作业能力。持省外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应换发云南省建设厅核发的操作证。

(七)出租起重机械必须办理财产、作业人员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

(八)提供出租的塔机必须配备塔机信号指挥人员。

(九)在申请公司审核时应按下列目录提供相应资料:

1、项目设备配置需求计划

2、项目部对租赁商家的询价比对记录

3、租赁(产权)商的资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

4、安拆队伍的资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在公司施工现场使用。

(一)无起重机械生产(制造)许可证的;

(二)使用年限在检测周期内,未经具有专业检测检验资质机构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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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型号机型;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修理价值的;

(五)使用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

(六)已办理设备报废手续的;

注:少先吊、神仙吊、独角扒杆吊、钢管搭设的物料提升机一律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明确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单独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配置,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满足施工现场生产进度需要,保证安全生产。不得无故为降低项目成本或降低起重机械配置的机种型号,减少起重机械的配置数量。如有变更,要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生产部。

第三 基础设计制作和安装拆卸方案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基础施工图由设备出租(产权)单位提供厂家设备基础图。基础设计,根据际施工现场地质报告,由出租(产权)单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编制基础施工方案、基础计算书。出图后,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基础施工由项目部负责按图施工,设备出租(产权)单位配合。任何人不得越权编制起重机械基础施工方案。不符合审批程序的起重机械基础施工方案,不得进行基础施工和起重机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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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出租(产权)单位装负责安装拆除方案的编制,公司生产安全部进行审核,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因特殊原因需要安装在楼板、构造梁、构造柱上的基础,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非标准、超长附着等,由出租单位技术部 )编制重点部位有针对性的专项技术施工方案,并进行设计、满足安全使用的载荷计算,出图后,由总工程师批准,报项目监理审批备案,方可进行安装作业。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安装位置由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工程项目部设计部门共同确定,基础安装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起重作业时,不得与周围的建筑物和设施发生碰撞;

(二)起重机械与电力线路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

(三)满足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有的作业空间;

(四)吊运线路避开人群密聚区域;

(五)满足附着锚固技术要求;

(六)充分发挥起重机械效能;

(七)满足基础排水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基础设计确定的位置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当基础位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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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安全发生矛盾时,应以安全为前提,确需改变基础位置必须得到基础设计部门和安装单位的同意。

第十七条:基础施工由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基础质量符合设计技术要求,指定专人填写、收集基础施工记录检验等有关资料。

第十: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在混凝土浇灌前,安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埋基础节连件的定位找平。塔机基础预埋件(螺栓),应出具其生产单位加工制作合格证明,保证预埋螺栓的材质和加工质量符合规定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基础验收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钢筋工长、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验收,基础平台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前,按机型编制,要有指导性、针对性、实用性的专项安装、拆卸技术方案。安装拆卸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三)所选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四)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附基础图);

(五)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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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七)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八)附着装置要求(附:附着高度示意图、附着杆系平面图);

(九)施工人员配置;

(十)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十一)安全装置的调试;

(十二)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十三)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拆装专项方案必须履行安全报监理报审程序。

注:安装高度小于30米双笼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专项技术方案由安装单位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高度大于30米的不准安装使用。

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卸料通道)搭设专项技术方案由项目部技术部门编制,主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四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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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前,必须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送告知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租单位不具备安装、拆卸资质的应当由出租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安装、拆卸资历质的单位承担,由双方签订安装拆卸合同,确定安装、拆卸单位职责和权限,明确安装验收标准,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含使用过程中顶升加节和附着锚固作业。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严禁借用、冒用专业安装拆卸资质单位名义进行安装、拆卸作业。不在合同范围的安装、拆卸作业均属个人行为。借用、冒用起重设备安装、拆卸资质的,调查属实后将作严肃处理,造成事故的由公司法律部门提请法律诉讼,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产权(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作业范围的安装拆卸资质,签订双方(出租(安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单位对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六条:提供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安拆技术负责人应对所有拆装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分工、职责等规定要求,双方签字认可,并要留有影像资料。并对设备进行自检,(自检记录表),并将安装、拆卸作业时间告之工程项目部,安装单位要对安装拆卸过程作出统一的安全监护,设置警戒区域,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旁监,积极配合提供良好的安装拆卸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技术负责人要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教育交底,安装单位并对安装全过程安全、质量、结果负责。

第二十:安装(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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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项目部备查)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承诺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的档案资料和安装拆卸工艺文件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验收资料;(统一表格)

(四)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五 验收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资料应真实、准确、可靠,其检验检测结果应建立在检查测试、试验的基础上,并与起重机械的实物技术状态保持一致性。

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安装单位按规定对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试验(含防坠落试验、额定载荷静载试验、力矩试验、起重量试验)等试验,合格后,签字后填写统一记录,出具安装自检合格证明,办理验收手续。公司(项目部)必须指派专人参与和见证安装验收的检测试验,安装单位对检测检验结果负全责。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技术试验时,工程项目部应支持配合安装单位做好为安全技术试验,提供试验物料载体、称具、搬运人员,试验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的安全技术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经安装作业负责人组织安装人员自检合格,由安装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主任、机务、质安负责人组织内部验收,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及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等参加,验收合格填写验收记录(现场手写),签字认可,安装验收资料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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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备案,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安装单位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验收结论的符合性负全责,并及时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进场使用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械的卸料平台(卸料通道),进料口防护棚、操作棚、操作人员的防护通道等防护设施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按有关专项技术规范或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搭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及时申报检测中心进行核查。应在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起重机械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证),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起重机械明显位置。

第三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在起重机械的明显位置正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载荷标志,规程等。在建筑物通道口明显位置设置楼层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起重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单机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交送项目部备查)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登记备案证、卡。(复印件盖红章)

(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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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验资料、定期检验资料;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六)运行故障和维修保养记录;

(七)累计运转记录。

第三十: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工程部)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设备机管人员,应设置专职机械点长、设备机理人员(机械点长)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起重机械的使用,并做好巡查记录。组织进行每月有项目部主要领导参加的月度现场机械设备大检查,以解决机组人员与项目施工班组人员配合、协调等问题。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对安装、出租、所用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人证对应核查,持证上岗,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指定专职人员对起重机械的起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起重作业技能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作业。

第四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项目部组织对设备机组作业人员,各工序民工操作班组长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要有影像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和机长负责制,保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指定机长负责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各安全装置,吊索具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当班、运转等工作并认真填写有关记录,每月底上报项目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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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塔式起重机使用必须配备指挥人员,并持证上岗,在无信号指挥人员或信号指挥人员处于脱岗状态时,塔式起重机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械所有现场各类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加强对有“三违”行为的重点治理,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现场各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第四十四条:安装单位在对起重机械的附着锚固每道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测量和调整塔身垂直度,必须符合使用规定要求。并复查原有附着锚固的牢固情况,由安装负责人填写表格签字认可,报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塔式起重机出租单位应对吊具、索具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对吊具、索具实行定型化和吊栏标准化制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吊索具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四十六条:按照集团规定的“四个一”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工程项目部要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季节和气候变化等,对起重机械在使用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起重机械卸料平台应依据专项技术方案进行验收后使用,卸料平台搭设位置不得选择在人行安全通道和作业人员密集区域的上方,卸料平台位置的下方应采取隔离措施。

(二)塔机安装高度超过标塔高度时,应搭设操作人员上塔安全通道。

(三)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进料口防护棚应根据安装高度和防物体打击的防护要求搭设,卸料平台不得与外架连接,应满足架体稳固,安全防护规范规定的要求,楼层防护门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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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动态管理,并设置有效的机电联锁装置和相互联络信号装置。

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与周边建筑物有可能发生碰撞的,群塔交叉作业可能发生相互碰撞的,项目部应制订有针对性的防碰撞安全防护措施,并履行对有关人员进行交底签字手续。

第四十:起重机械的出租(或产权)单位,应每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并应有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附着锚固、垂直度检测等。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每月将检查结果报送项目部备查)

第七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对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拆卸、验收、使用进行安全监控管理。有对租赁(产权、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定期组织到各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治理排查,及时公布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状况和制定防范对策。

第五十条:公司各项目(直管部)应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建立专业机构,设专职机械管理员,主要职责是:结合各级安全检查活动中,针对起重机械现场安全使用情况,制定措施,定期进行重点排查和推行动态安全管理巡查活动,建立专项排查台帐,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各级安全检查活动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防护设施存在事故隐患,出租(安装)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必须按各承担的责任范围立即进行整改.事故隐患严重时,必须立即停止起重机械的使用,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报告,待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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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部共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部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结合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器材、人员。

第五十三条: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工程项目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五十四条: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 其他

第五十五条: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本流程规定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认真执行。

第五十六条: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按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本流程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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