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深圳市物价局
深教„2009‟294号
征求《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物价分局: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和《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7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收费管理,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请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公、民办幼儿园的意见,并分别汇总后书面报市教育局;各物价分局的意见报市物价局。有关反馈意见请务必于9月4日前上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市教育局联系人:刘 华,电话:82107960 市物价局联系人:周祖园,电话:8307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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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机构是为学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机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可设为保教费、伙食费、体检费、交通接送费、校服费、节假日兴趣班培训费、晚托服务费、假期留园服务费、亲子培训费和其它收费等。
(一)保教费是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包括人员经费(工资、福利、社保)、公用经费(含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费、教职工培训费、劳务费、儿童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固定资产折旧(含图书)费和税务费用。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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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合理办学成本,结合自身发展需要自行确定。
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政府有关部门不再收取任何承办费用。此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合理办学成本,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与举办者协议确定。
同一所学前教育机构内的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和小时制班只能分别设定一种保教费收费标准。
(二)伙食费是学前教育机构为学前儿童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主辅食(如粮食、肉蛋、蔬菜、牛奶、水果、调味品等)和饮用水开支,以及加工食品的燃气、水、电的开支。
用于加工食品的燃气、水、电,需在厨房安装独立的计量表,否则应从保教费中支出。
厨房的设备购置与维修、人员工资及其它开支列入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支出。
儿童伙食费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由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确定,由家长自愿选择。
儿童伙食与成人伙食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按实际成本核算。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克扣、侵占和挪用儿童伙食费。伙食费帐目应每月向家长公布,有余款的须按月结转,学期末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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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接送费是学前教育机构为有需求的家长提供学前儿童接送服务的收费。
交通接送费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由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确定,由家长自愿选择。
(四)体检费是学前教育机构组织在册学前儿童参加卫生部门规定项目体检代为收取并转给卫生体检部门的收费。
体检费执行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超标准收费。
(五)校服费是学前教育机构为儿童代购校服,由学前教育机构代为收取并转交给服装供货部门的收费。
校服费标准由学前教育机构与服装供货部门协议确定,由家长自愿选择。
(六)节假日兴趣班培训费是学前教育机构利用节假日为本机构学前儿童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
节假日兴趣班培训费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由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确定,由家长自愿选择。
(七)晚托服务费是学前教育机构为放学后需要临时托管的本机构学前儿童提供服务的收费。晚托服务按小时计费,计费时间从17:30起。晚托服务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由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确定,由家长自愿选择。
(八)寒暑假留园服务费是学前教育机构在寒暑假期间向需要继续留园的本机构学前儿童提供保教服务收取的费用。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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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园服务费按天计算,其标准由学前教育机构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自行确定,由家长自愿选择。
(九)亲子培训费是学前教育机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3岁以下儿童及其家长提供亲子教育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其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由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确定。
三、凡属于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尊重家长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四、学前教育机构设定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分别报区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备案每年5-7月集中办理,9月开学后执行。新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在开学前2个月办理。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书、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定价测算资料。
收费项目和标准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调整。
五、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月收费,经儿童家长同意可按学期收费。学期初和学期末当月服务时间若不足1个月的按服务日计收保教费,学前教育机构服务每月按22个服务日计算。新学期开学,可提前10天收取费用;每月可提前5天收取费用。
六、儿童退学或请假的,学前教育机构应计退有关费用。按月收取保教费的,儿童当月在学不超过5个服务日(含第5个服务日)的退当月保教费的70%,在学超过5个服务日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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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退学时,未发生保教服务的月份,所收保教费全部退还;当月保教费执行按月收费退费方式。儿童退学或请假次日起按服务日计算伙食费的退费数额。其它收费按实际服务情况结算退费。
七、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出具相关票据。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学前教育机构代收的体检费由医疗机构出具票据,代收的校服费、交通接送费分别由服装供货方、车辆提供方出具合法票据。
八、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九、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再收取借读费。
十、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举办收费兴趣班;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跨学期预收相关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未经备案的费用;不得以家长自愿为名擅自增加其它收费。
十一、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
十二、各区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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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规定,自2010年春季开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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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一)新设立机构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申请备案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理由; 3.对所提供备案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二)已备案机构申请调整备案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理由; 3.对所提供备案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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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备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览表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 电话: 收费项目 保教费 伙食费 体检费 交通接送费 校服费 晚托服务费 假期留园服务费 亲子培训费 财务负责人(签字): 申请时间: 收费 标准 备注 节假日兴趣班培训费 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备案办理程序:申请机构先到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资料,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到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并盖章。2.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费填写政府定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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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价测算资料
(一)新设立学前机构收费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基本情况表 幼儿园名称 教育部门批准设立时间 预计总收入 万元/年 核定班数 核定招生数 计划开办班级数 计划招生数 计划聘用教职工数 其中专任教师数(含外教) 人 社保 是否配套幼儿园(填是或否) 预计各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 % 园舍是否付租金(填是或否) 预计各项支出占保教费收入的比例 % 拟备案保教费 标准 元/月 区间 人数
个 其中保教费总收入 万元/年 9999-5000元/月 人 人 其它收入 个 预计人员经费 支出总额 万元/年 人 其中工资 万元/年 人 福利 万元/年 4999-4000元/月 人 万元/年 1999-1500元/月 人 万元/年 预计教职工工资水平 10000 元/月以上 人 3999-3000 2999-2500元/月 元/月 人 人 2499-2000 元/月 人 1499-1000 999-900 元/月 元/月以下 人 人 899 元/月以下 人 2.伙食费备案资料表
拟备案伙食费标准 元/月
预计伙食费总收入 万元/年 预计水、电、燃气开支(独立计量表) 万元/年 3.其它收费备案资料表 拟备案 收费项目 拟开办兴趣班种类(美术、舞蹈等) 节假日 兴趣班 亲子班 校车接送 校服费 晚托服务 假期留园
个 辆 套/人 元/小时 元/月 元/套 元/小时 元/天 万元/年 万元/年 万元/年 万元/年 万元/年 元/月/人 元/月/人 元/月/人 % % % 种 平均 元/学期 万元/年 拟开亲拟配接送拟配校服数 拟收费标准 预计总收入 预计支付教师工资、加班费 标准 元/月/人 教师工资、加班费占此项收入的比例 % 子班数 车数 12 — —
(二)已备案机构申请调整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基本情况表
幼儿园 名称 批准时间 核定 班数 年 月 个 核定 招生数 人 实际 实际 开办招生 班数 数 个 人 计划开办班数 个 人员经费支出总额 万元/年 上交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万元 计划招生数 人 其中工资 万元/年 计划聘用教职工数 人 福利 万元/年 社保 万元/年 其中专任教师数(含外教) 人 是否配套幼儿园(填是或否) 各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 % 园舍是否付租金(填是或否) 各项支出占保教费收入的比例 % 调整前保教费 上一年度标准 机构总收入 其中保教费收入 其它收入 元/月 万元/年 万元/年 上一年度 经费结余 其中保教费结余 结余中提取发展基金的数额 万元/年 取得合理回报的数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区间 人数 拟调整保教费 标准 10000 元/月以上 人 预计总 收入 万元 2499-2000元/月 人 福利 899 元/月以下 人 收费调整前教职工工资水平 9999-5000 4999-4000 3999-3000 2999-2500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人 其中保教费总收入 万元/年 人 其它收入 人 预计人员经费支出总额 万元/年 人 其中工资 万元/年 万元/年 万元/年 1999-1500 1499-1000 999-900 元/月 元/月 元/月以下 人 社保 人 人 预计各项支出占总收入比例 % 预计各项支出占保教费收入比例 % 元/月 万元/年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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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收费调整后教职工工资水平 区间 10000 元/月以上 人 9999-5000元/月 人 4999-4000元/月 人 3999-3000 元/月 人 2999-2500元/月 人 2499-2000元/月 人 1999-1500 元/月 人 1499-1000 元/月 人 1000 元/月以下 900 元/月 以下 人数
人 人 2.伙食费调整备案资料表
调整前伙食费标准 调整前伙食费收入 其中主辅食支出数 水、电、燃气支出数 (独立计量表) 元/月 拟调整伙食费标准 元/月
3.其它收费调整备案资料表 拟调整 收费项目 拟开办兴趣班种类(美术、舞蹈等) 拟办亲子班数 拟配接送车数 拟配校服数 拟收费标准 预计总收入 预计支付教师工资、加班费 标准 教师工资、加班费占此项收入的比例 万元/年 万元/年 万元/年 万元/年 上一年伙食费结余数 预计伙食费总收入 万元/年 预计水、电、燃气开支(独立计量表) 万元/年 14 — —
节假日兴趣班费 亲子班费 校车接送费 校服费 晚托服务费 假期留园费
种 平均 元/学期 万元/年 元/月/人 % 个 辆 套/人 元/小时 元/月 元/套 元/小时 元/天 万元/年 万元/年 万元/年 万元/年 万元/年 元/月/人 % 元/月/人 元/月/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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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机构 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件起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研究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学前教育事业日益得到政府、社会和家庭的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收费问题也成为学前儿童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学前教育的收费关系到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益,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市现行的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文件分别发布于2001年和2003年,此后我市学前教育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不少的变化,收费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如何针对新的形势,就我市学前教育的收费进一步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已显得十分必要。2008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和财务管理”。为此,市教育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研究制定文件的主要依据
《征求意见稿》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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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19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
为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我市实际,《征求意见稿》提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可设为保教费、伙食费、体检费、交通接送费、校服费、节假日兴趣班培训费、晚托服务费、假期留园服务费、亲子培训费和其它收费等。其中保教费和卫生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收费为必收费项目,其它的项目为家长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
保教费是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从事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含图书)费和税务费用等。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各项必需的保育教育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未单独设立收费项目的,应在保教费中开支。
根据《办法》关于“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用兴趣班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得举办收费兴趣班”。“学前教育机构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举办收费兴趣班,或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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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设立了“节假日兴趣班培训费”。
四、关于收费备案资料
根据《办法》关于“学前教育机构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备案申请书;(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三)定价测算资料”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就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了指引和要求。
五、关于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合理办学成本,结合自身发展需要自行确定。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政府有关部门不再收取任何承办费用。此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合理办学成本,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与举办者协议确定。
对于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协议定价的依据是《意见》关于“取消政府部门对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承办费等费用”和《办法》关于“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承办者协议确定”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文件的执行
因《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完善并报经市法制办批准后将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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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正式发布,考虑各学前教育机构秋季新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已在执行之中,《征求意见稿》将文件的执行时间定为2010年2月1日,即2010年春季新学期起执行。
文件发布之日至2010年2月1日文件正式执行的过度期间,各学前教育机构已报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继续执行;如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文件有关要求不符的,应在2010年2月1日前按文件有关规定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备案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如需在2010年2月1日前办理收费备案手续的,应执行新的文件规定。学前教育机构2010年春季新学期的收费必须执行新的文件规定,凡不符合要求的收费要如数退还家长。
主题词:教育 德育△ 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8月26日印发 (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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