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一个项目,往往建设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些变化,这就出现了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工程内容、工程范围、进度计划、施工条件、施工顺序等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的变化。
设计变更有发包方提出的也有承包方提出的,一般发包方对设计进行变更,由工程师对承包方直接提出,承包方只有执行,无否定权,造成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由发包方承担。由承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须经工程师同意后,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由原来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及说明才可以进行变更施工,发生的费用或获得的收益由双方协商分担或分享。如果未经同意就擅自变更,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相关的损失,耽误的工期也得不到补偿。
工程变更的分类是根据变更用途分的,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是很普遍的,因此变更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总会发生。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业主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功能、用途、规模、标准的调整,有来自设计单位的如
设计错误、各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必须对图纸进行修改;有来自工程环境的变化;有来自因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对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因此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工程变更一旦发生,就会对工程的成本、进度、质量控制以及各方面的协调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尽量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对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不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理方法: 1 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 1.1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1.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情况;
1.1.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1.1.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1.1.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1.1.5 为完成工作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1.2 变更程序和估价
变更的确认、指示和估价的过程基本上是由工程师提出,承包方按照指令进行施工,在工程变更发生后提出索赔的一个过程。 变更估价确定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变更项目的,执行该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有
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参照该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后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又无类似的项目,可参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包方提出、承发包双方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因招标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如果原措施费中已有的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进行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具体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措施变更费用,发包人进行确认后进行调整。 1.3 承包方的合理建议
这里可以说明两点:一是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果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缩短了工期、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双方协商发包方可以给予奖励,当然这只能说双方建立在合作良好的关系前提下,并不是全部的合理化建议都能够得到奖励的。
另外对于工程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经发包方确认并被采纳,所节约的成本或工期就是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因此可以把技术变更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措施。
1.4 暂列金额和计日工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后,工程招标清单中就出现了暂列金额和计日工。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归属于承包方,并且施工
过程中也不一定发生,只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并产生了实际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才能成为承包方应得的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进行结算。扣除实际发生额后的暂列金额仍属于发包方所有。
发包方认为必要时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无法计量工程量的项目,由监理人通知承包方以计日工的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照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项目中的单价进行计算。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都会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1.5 暂估价
暂估价在工程招标中为在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专业工程或材料,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或者该工程(材料)并未确定具体的工作内容(材料种类),因招标需要而定的项目暂估价格,一般结算时确定暂估价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5.1 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2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经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 FIDIC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2.1 变更范围: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进行的设计一般较为粗略,有的设计(施工图)需要由承包商完成,承包商在施工前已经将设计进行详细的图纸会审、优化,因此设计变更少于我国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主要范围包括:工程量的改变;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标高、位置、尺寸改变;删减工作内容;新增工程;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等。 2.2 变更程序:
工程师将计划变更的事项在施工前通知承包商,并要求其递交实施该变更的建议书,有时也不需要递交直接要求其执行。承包商尽快给予答复,同意或不同意实施。然后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指令,通知承包商执行或提出否定意见,承包方实施变更,并在时限提出变更索赔。
2.3 变更估价:
计算变更的费用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相同工作内容的单价,按照已有的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②工程量表中虽然有相同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单价或价格。③变更工作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的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由承包方提出,发包方确认。
我们清楚了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必然存在的,但作为
业主如何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工程变更,如何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减少因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经过分析总结出发包方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处理:
2.3.1 设计过程中严把质量关,设计前收集大量的基础资料,包括地勘报告、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并对地勘报告进行复核,以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性;
2.3.2 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图纸会审,先进行内部会审,然后进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设计等的综合会审,把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专业之间矛盾的部分、优化设计部分等设计不完善的问题提前解决;
2.3.3 发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进行合理的施工安排,提前预计问题,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变更;
2.3.4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详细审核,如果变更不需增加造价和延长工期,同时有可能增加预期的效益,可同意在不影响工程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并不予增加费用。控制增加费用又影响工期的变更;
2.3.5 对于不利条件下的变更,施工过程出现的不可抗力等,应及时处理,避免事后无法确认工程量及核定造价;
2.3.6 建立工程变更制度,控制费用增加。建立工程变更的签办制度,制定出签办各方能够相互配合又能相互制约的程序,工程变更应实行“先变后干及时审”的原则,避免施工完成后无法核实工程量,双方对索赔造价发生争议。
综上所述,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变更之前各方进行多方面协调、多方案论证,从而获得最佳的变更方案,合理、时机恰当的和有序的工程变更对项目建设各方是有利的,具有工程建设的正面效应和推动作用,这将使建筑物或构筑物更能满足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降低成本和提升它的建筑品质。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010年4月第2版 [2]尹贻林主编.工程造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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