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医疗事故也时有发⽣。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员违反规定操作,给患者带来的伤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就是通过法律程序鉴定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应当⾃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起5⽇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当事⼈提交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应当⾃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起10⽇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术及⿇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物品和⾎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的,应当承担责任。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的⾝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委托他⼈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物检材和⾮⽣物检材,这就是我们在前⽂提到的现场证据材料。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这是我们在前⽂提到的病历资料、证⼈证⾔、视听资料等等。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当事⼈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张清单上,由提交⼈审核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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