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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 • 【公布日期】2014.02.2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4.02.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律师执业中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注销及补发换发执业证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一)跨省调入
律师需由外省流动到甘肃省执业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需写明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原执业机构、拟调入执业机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原因等;
2、原执业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接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调入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经审核后同意调入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原执业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省司法厅(局))发商调函;同时,申请人需通过省司法考试中心向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调取司法考试资格档案。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人原执业地省司法厅(局)同意调出的回函及律师执业档案、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跨省调出
我省律师需调到外省执业的,应当先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省司法厅(局)咨询,按其要求和程序办理。同时,还应向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需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原执业机构、拟调入执业机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原因、执业经历等;
2、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手续,并同意调出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接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加注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同意调出意见,连同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一并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司法厅(局)同意调入的商调函、
市州司法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律师执业证后,经审核同意跨省调出的,十个工作日内注销申请人原律师执业证,出具同意调出函,并将申请人执业档案调往拟执业地的省司法厅(局)。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取按省司法考试中心的规定办理。 (三)省内变更执业机构
申请人申请在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甘肃省执业律师流动审核表(见附表1),表中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意见栏中应注明财务、业务、档案、投诉是否已清,是否解除聘用关系,是否同意转出,并由主任签字加盖公章;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意见栏中应注明是否同意接收,并由主任签字加盖公章;调出的主管司法局意见应注明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以及是否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转入的主管司法局意见应注明是否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律师协会意见应注明是否有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并加盖公章;
2、与新执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3、原律师执业证; 4、着律师袍二寸照片一张; 5、合伙人退伙手续及证明;
6、中共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及证明。
市(州)司法局接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变更执业机构的,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收到上述材料,经审核同意变更执业机构的,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C证人员流动,按甘司办发〔2013〕63号《甘肃省司法厅关于
做好我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关于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市(州)司法局负责将执业证收回报省司法厅注销。
执业律师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律师注销审核表(见附表2); 2、律师执业证;
市(州)司法局接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注销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收到上述材料,经审核同意注销的,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律师申请遗失补办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遗失申请补发执业证的,应向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需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因何原因补办新证,执业机构加注意见、盖章,主管司法局加注意见、盖章);
2、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遗失声明中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
市(州)司法局接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补办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经审核同意后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补办律师执业证书。 四、关于律师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律师因下列原因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的:
(一)律师执业证因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无法使用的;
(二)执业律师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C证,后考取A证,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向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需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因何原因换发新证,执业机构加注意见、盖章,主管司法局加注意见、盖章); 2、交回原律师执业证;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复印件(限C证换A证)。
(三)因执业机构变更名称,需换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手续办理完毕,由市州司法局收回旧章,启用新章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提出申请。
市(州)司法局接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换发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经审核同意后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各市(州)司法局接到通知后,要组织律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严格按通知要求办理律师执业中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注销、补发、换发执业证等工作。对未尽到审查职责,上报材料不合规范的,省厅将一次性告知后退回;多次上报材料不合规范的市
(州)司法局,将进行通报,并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附件一:甘肃省执业律师流动审核表(略) 附件二:执业律师注销审核表(略)
甘肃省司法厅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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