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祖墩乡溪后村土地整理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招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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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招标文件的编写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 开标及评标 (六) 合同授予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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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松溪县祖墩乡溪后村土地整理项目 序号 1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地点 发放招标文件 2 投标人质疑时间 招标人公布答疑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开标、评标 3 4 5 6 定标 7 公示 8 发中标通知书 9 签订合同 10 要求工期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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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业主委托,代理土地整理工程施工招标.该工程经上级批准,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1。1建设规模: 1.2 承包方式:
1.3 招标范围:施工图中的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预算书. 1。4 资金来源: 1.5 建设地点: 1。6 施工总工期:
1。7 工程质量:达到现行的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要求
1.8、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水利水电三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9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建造师应具备不低于市政或水利水电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经注册的(贰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资质(须经年检合格,建造师必须无已开工的在建工程);
2、领取招标文件时间、方式:有兴趣的投标申请人请于2008 年 10月30日至 2008 年11月9日,每天上午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
午 15 时 30 分至 17 时 30 分(公休日、节假日正常上班)前往 ×××购买。购买招标文件(含工程预算价、含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人民币200元,图纸每份300元售后不退.
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评标办法,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本招标项目根据 闽建筑[2007]35号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采用 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 的评标办法.K值中标优惠率下浮11%,确定中标人。
6、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提供不少于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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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7.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2008 年 11 月 10日 9时 30 分(北京时间),提交地点为 。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 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人:
地址: , 邮编:
电话: , 传真: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公司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投标保证金银行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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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1 1、1 1、1 1.1 1。1 2。1 2.2 3、1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投资总额 招标方式 承包方式 质量标准 招标范围 工期要求 资金来源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公开招标 包工包料,以中标单价包干 合格 设计图及预算书内容。 施工总工期:工期为120日历天 上级拨款 1.1.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水利水电三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1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0 4、3 12 13。1 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价 13 15、1 投标有效期 14 16、1 投标保证金 15 17.1 16 30 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投标保证金为 壹 万元人民币 投标文件份数 详投标须知17。1 评标方法及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准 二、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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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为土地整理项目工程.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招标人:松溪县祖墩乡人民政府 1.4招标代理人:广东粤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2 拟派驻本工程的建造师必须具备市政或水利水电二级及二级以上(含临时)建造师资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建造师必须无已开工的在建工程。
4.3 本工程招标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现场勘察
5.1 投标人自行对本工程现场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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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6 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概不负责。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工程技术规范 第四章 施工图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可以按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序号3形成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内容,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按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序号2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书面疑问送达广东粤能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112号2楼)。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按招标活动日程安排序号3时间的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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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序号3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的文件为准.
9.2 为了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所有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以下11。1。1~11。1.3和11.1。6原件开标时带来核查)
11。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2 企业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3 二级及二级以上(含临时)市政或水利水电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4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5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格式附后,人员配备不低于本招标文件4。2条款要求);
11.6投标保证金银行进帐单及购买图纸和招标文件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7投标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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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造师(含临时)资质已注册未领到证的须提供当地建设部门证明该建造师已注册的相关文件; 12、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 13、 投标报价
13.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3除非招标文件及合同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安装、质检、保修、管理、利润、税金;还应包括已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及合同所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费等。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的总投标报价中;
13.4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工地位置、土壤、地质、道路、材料堆放、装卸条件及其他可能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变更投标单价、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 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按招标文件所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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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16投标保证金
16。1本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壹万元人民币整,并注明工程名称及用途。投标保证金采取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以下账户、需在投标截至时间前必须到帐;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16.2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 16。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予以退还;
16.4如果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4.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消其投标文件的:
16。4.2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围标及其他利用不法手段参加投标或谋取中标的;
16。4.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取得联系并签订合同协议. 17 投标文件的分数、签署 17.1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的注明“正本\"或 “副本”。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不一致负责。严重不一致时,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17.3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应同时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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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人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并签字,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要求统一采用A4纸装订成册;
1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放入同一个密封袋中; 18.3投标文件密封袋封面要求写明; 18.3.1工程名称;
18。3。2投标人名称与地址;
18.3.3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序号4的时间规定 20.2投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截止投标时间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日程安排序号4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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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拒收迟交的所有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自己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清楚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3 开标
23.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3.2所有投标人派法人代表或拟派工程的建造师参加开标会议,获取开标信息,否则投标文件不予开启。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应随带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有建造师参加开标会议的应随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建造师资质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23.3按规定提交不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3.4开标程序: 23.4.1评标前准备工作;
23.4。2对投标人资格标(含投标承诺)进行资格评审,公布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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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对应号码; 23。4.4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号码,确定中标候选人; 23。4.5推荐中标候选人; 23.4.6评委会提交评标报告.
(六)评标
24、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4。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项目业主单位1名、专家库等抽取4名作为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24.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5 评标过程和保密
25。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和评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26。1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评标不受任何干预,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26。2 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26.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并认真评审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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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26。4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陈述,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26.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
26。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得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6.7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进行私底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厉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6.8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6.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26。10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还享有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26.11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违法者承担道德、纪律或法律责任。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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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7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废标处理:
28。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3。3条的要求密封的;
28.2 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的。 28。3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28。4 承诺的质量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28。5 建设工期超过招标人要求的。
29 评标办法: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评标办法。 29。1本招标项目工程预算造价设定为A。
设定本招标项目的发包价为B.发包价为工程预算造价A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计算公式为:
B=A×(1-K)=817667 ×(1-11%)=727724元
公式中:A=817667元; K值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由招标人确定(本工程K=11%)。
(注:中标后,发包价即为中标人的中标价。)
29。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包含投标承诺文件)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29.3 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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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公开抽取、等级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29。4 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认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定标
30、定标:
30.1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在开标当日推荐中标候选人。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30。2 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天之类根据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在中标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招标文件第30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和委托单位提交施工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3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3。1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按招标人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前往与招标人代表联系,签订合同;
33。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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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4、履约保证金
34.1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人民币,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有效期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担保方式为现金。
34.2中标人在实施中标项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4.2。1拒不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投标文件承诺的;
34。2。2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具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4.2.3 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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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政府拟修×××土地整理工程,接受了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了本协议书。
该项目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合同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及其他工程等。 资金来源:上级补助。
2、 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部份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
义相同.
3、 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条款 (5) 施工招标文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0)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署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
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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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确保农民正常
耕种,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 建设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全部
义务和责任。
6、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
公章生效。
7、 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建设
单位执贰份,承包单位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建设单位分送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公章) 承包单位(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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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合同条款
第1条
名词解释
(1) 建设单位: (2) 承包单位: (3) 设计单位: (4) 监理单位:
(5) 甲方代表: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
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6)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
全面负责委托协议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
(7) 建造师: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工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
程的建造师为 。建造师应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 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9) 主体工程:
a 。 土地平整工程; b . 农田水利工程; c . 田间道路工程.
(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
(11) 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施工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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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
(12)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单位的。
(13)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时间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时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第2条 承包方式
1.以投标单价包干方式结算支付。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执行。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3条 甲方代表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但因甲方代表上述指令错误给承包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第4条 转包与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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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单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则承包单们必须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的证明,事先征得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变更,并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均在现场组织施工,每月必须在岗25天以上,需要外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在时限内及时上岗。建造师作为承办包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办理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的各项工作。承包人违反本项要求,发包人将责令承包人停工直至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返回岗位,承包人违反本项要求每次按结算造价总价的1%罚收违约金,若承包人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仍未返回岗位,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责令其退场、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 第5条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5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 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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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份。
2。本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工程的解释时,按合同条款的第39条关于纠纷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6条 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
1。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开工前2天完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前3天向承包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图纸1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作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申请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 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年 月 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开工前1天进驻工地;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开工后10天内提交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汽车保险、货物运输险、设备损坏险等由承包单位承担保费的保险;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型号和数量;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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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环境保护;尊重工程所在地人们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完工清场及撤离;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完成其他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7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1.建立单位和职责与权利;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工程的分包、工期的延长、工程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某一工程项目;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总监理工程师(下称总监):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单位,总监易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单位。
3. 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单位.他们在授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4。监理单位的指示: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承包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有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单位。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书面指示,承包单位仍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单位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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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第8条 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9条 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10条 设计修改
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 天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和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市国土局批准。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1) 工程量的增减;
(2) 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3) 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4) 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状、高程与位置或尺寸; (5) 其他的变更
由于设计修改的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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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经监理单位于承包单位商定,报建设单位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则该追加项目的单价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根据省水利水电预算定额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商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并按此执行。承包单位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确定追加工程项目单价时,材料价格应采用运达至工地的市场价,如双方对某一种材料的市场价格有争议时,建设单位有权联系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单位提供此种材料,承包单位不得拒绝,且承包单位须自己直接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建设单位不参与材料采购。追加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格。
第11条 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
承包单位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他当地部门提供的参观资料,应做出自己的判断,判断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建设单位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第12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有承包单位自行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单位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第13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必须有材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如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试验所需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14条 测量放线
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测量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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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施工控制网,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移交验收单位.
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有发现错误时,承包单位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建设单位将不对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单位因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时,承包单位均应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修正,直到达到合同的规定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15条 临时设施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均应由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械设备运到现场使用。承包单位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兴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器材,应当为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第16条 交通运输
承包单位的运输车应服从当地的交通部门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载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缴纳各项费用。 第17条 场地
工地规定范围内的场地(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临时施工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承包单位如需临时施工用地,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如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占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
第18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承包单位因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备、人员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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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进场开始施工。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承包单位,工期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 工程进度
承包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性进度,建设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单位递交的计划。
第20条 统计报表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月,季向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递交合同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月报应于本月25日前报出,季报应随同当季最后一个月月报表一起报送。
第21条 竣工期限
本工程承包单位签收、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在120 个日历天内完成。
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 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过失或建设单位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延误,则承包单位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认可,工期可延顺,由此而引起承包单位的额外支付,经监理单位核实及甲方代表确认,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索赔。由于承包单位的过失而造成工程的延误,经监理单位核实,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付违约罚金。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要求承包单位提前竣工时,其所增加的费用和奖励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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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工程暂停
由于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会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单位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同意复工指令,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影响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在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授意监理单位发布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也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但是,由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增加,承包单位有权提出要求补偿的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补偿证书,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23条 质量检查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承包单位应建立质量检验小组,确定专职质检员,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送自检报告,请送监理单位复检.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一切检查,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的质量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监理单位有权拒发签证,直到下达“返工令”.除另有规定外,某个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全部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第24条 材料试验
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鉴定、测试本工程所用的产品的质量指标,其指标应满足《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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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及相关专业工程的质量要求,并应配备工程质量检测所必须的仪器、材料试验器等。
第25条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承包单位在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单位如发现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个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单位应立即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交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使用,施工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单位应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由于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消除工程的不合格部分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若承包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上述指示,则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26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单位的自检确认具有覆盖条件后24小时内,承包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单位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的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单位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单位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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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覆盖。
监理单位在按上两款规定覆盖后,如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承包单位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重新检验,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但是重新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承包单位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私自将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指示承包单位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确认该项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应在检查验收结束后24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对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及其处理的现场检查验收,需经监理单位确认,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后的24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未接到监理单位签发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便自行覆盖,则承包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27条 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单位应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教育本单位职工要文明施工,其他承包单位亦应遵守施工安全的规定,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须持有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单位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承包单位应对其工程以及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做好其辖区范围内的工作场所和日常治安保护工作,应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承包单位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按合同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的消防设备以及防汛物资的器材及救助设施.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若承包单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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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由于承包单位管理不善,或因承包单位的职工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他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与建设单位无关,并由承包单位自己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注意承担安全生产、材料保管及与周边各方面协调好关系的责任,建设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上述原因为理由影响工程进度。 第28条 工程维护和保修
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前,承包单位必须负责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承担修复及费用,承包单位不得借故拖延维修工作;移交承包单位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成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单位还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建设单位为止。如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按时验收,所需增加费用可共同商定。保修期内,承包单位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建设单位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单位则仍应按移交证书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以遭损坏。则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市国土资源局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15天内,由建设单位中授权予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单位。若保修期满后还缺陷未修补,则可待承包单位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均应对保修责任终止前尚未履行的义务责任负责.保修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5%,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5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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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金不足扣付的承包人仍应另行支付。
第29条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审定,其内容包括: 施工包括 施工日志:
工程实施概况、施工总结及大事记;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施工期观测资料以及地基处理记录;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复试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验收证书; 永久工程竣工图;
工程签证证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种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第30条 验收和工期 1、交工验收与交工证书
承包单位完成本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向监理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已按第29条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已按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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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在14天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交工验收,但应在14天内向承包单位指出退还给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的任何一项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将监理单位要求修改补充的意见通知承包单位,并将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单位同意为止;监理单位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由建设单位申报市国土局,经市国土局验收后,并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单位;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交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若监理单位确认承包单位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交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但承包单位仍应执行监理单位在此后进行正式交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当正式交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单位应有责任按监理单位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通过交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主持,由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进行验收并做出综合评价。
3、施工工期:承包单位的施工工期计算为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期.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120日历天.
4、本工程要求按合同工期如期交工,若推迟交工交付使用,则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另外,因施工造成耕地质量严重下降或延误工期影响农民正常耕种,还应每年向所影响农户缴纳800元/亩赔偿金。
但如遇以下情形可按监理单位的签证报甲方代表批准后顺延工期: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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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的灾害;②连续降雨 小时雨量达 mm以上;③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④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的 ;⑤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⑥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建设单位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第31条 施工队伍的撤退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单位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 清理,并需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要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临时工程要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要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按合同规定应规定撤离的承包单位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要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要清除;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的排水沟均要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上、下游河道中施工堆积物,要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予以清除。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颁发后 天内,除了经监理单位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监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使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进行完工清场以及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32条 环境保护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的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单位应采取合同的措施保护环境,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周边的环境及本工程其他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 ,不得阻碍通道。
第33条 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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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用最终支付结算的工程数量,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及本合同单价表进行计量.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若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工程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监理单位若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单位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承包单位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后.如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的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工程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竣工结算: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待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组意见及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34条 付款办法
1。本项目首期工程款待市财政资金拨到位时,并在完成总工程量20%后,再支付工程款。按市里分期下拨的进度款情况由施工单位在每月25日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现场代表签证和有关人员审核后拨付工程款80%,余下20%的工程款经升级验收、工程审核,下拨结算款后支付,但需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验收合格后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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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计。保修金按有关规定返还。 第35条 违约
1、承包单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承包单位违约。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有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单位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完成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且未按合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不合格而承包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
承包单位发生上述的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时限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如果承包单位拒绝接受改正,监理单位可采取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改要求后3天内,承包单位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建设单位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单位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施工,但建设单位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应付的责任。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支付:①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②承包单位已获得建设单位的各项付款金额;③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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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单位应合理赔偿建设单位损失的金额.
2、建设单位违约:在发行合同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建设单位违约。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单位提供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任何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建设单位若发生上述违约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第36条 合同变更
只有在国家计划会重大的变更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在 天前通知承包单位,并对承包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37条 不可抗力的灾害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的灾害,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台风、地震,由此造成承包单位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须承担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 。但建设单位不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38条 纳税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局纳税.承包单位应将税金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其税种和税额,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39条 纠纷解决
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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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法律
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41条 承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
本合同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已提供的施工图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对施工图纸进行了切实可行的修改,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即可实施.
第42条 合同的生效性和终止
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签字盖公章并经公证后生效。
合同终止:承包单位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建设单位,且保修期满,建设单位或被授权的监理单位已颁布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章 工程技术规范
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指出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图案以及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和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编著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手册》和《土地整理工程施工手册》.
二、其它技术规范
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标准。
第四章 施工图
由招标人提供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图(施工图另附)。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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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量清单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现场情况、招标文件和补充通知等资料进行编制,向投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项目、计算单位、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2、工程量清单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工程规范和施工图一起使用。
4、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在答疑前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详投标须知第8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
第六章 工程预算价
1、本工程预算价编制依据:
1。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补充通知; 1.2施工设计图设计规范; 1。3施工现场情况; 1.4定额标准及取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1]330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财建[200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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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6)《土地开发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编规》;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机械台班定额》;
(9)南平市小规模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意见;
(10)材料预算价采用业主提供的材料信息价,该信息价由松溪县建设局核实确认;
(11)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承诺书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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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
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施工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主要条款、工程建筑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部分。
4、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日期 日历天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合格产品。
6、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若放弃中标的,除没收保证金外,还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赔偿数额为中标价和次中标价的差额。
7、我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8、我方承诺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建造师必须保证每月在岗天数不少于20天,如发现在岗天数达不到要求,按每天500元由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在支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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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松溪县祖墩乡溪后村土地整理项目 合同 序号 项目内容 条款号 ( )元/日历天 第二章二、 1 误期违约金 30.4条款 ( )元/亩 第二章二、 2 工期 30。3条款 第二章二、 3 质量标准 30.2条款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
( )标准 ( )日历天 向农户赔偿 每年 约定内容 备注 44
广东粤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松溪县祖墩乡溪后村土地整理项目 岗位证书名称 岗位名称 姓名 及证号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材料员 安全员 质检员 …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银行进帐单及购买图纸和招标文件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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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广东粤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松溪县祖墩乡溪后村土地整理项目
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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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 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松溪县祖墩乡溪后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签署投标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包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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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 标 文 件
代理机构名称:
投 标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 标人地 址: 邮 编: 开标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不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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