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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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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

作者: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熊学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9-12 [浏览次数:978]

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致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视情形分别采取如下法律救济措施。

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国家于2004年7月6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致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投诉受理机关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印发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2、投诉的提出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3、投诉的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回避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5、投诉的调查取证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

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6、投诉的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7、投诉案件的移送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9、恶意投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投诉的,应赔偿因此给被投诉人造成的损失。

二、向或仲裁机构提起中标无效之诉。

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影响中标结果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相关违法当事人为被告,向或仲裁机构(适用于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仲裁方式解决招投标争议)提起确认中标无效、赔偿损失之诉。

关于中标无效的情形,详见本网站《中标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一文。

(此文未经熊学军律师许可,不得转载、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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