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居处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居处: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记录机关办理变更记录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部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改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改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部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3)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部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章程还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部股东(全部股东约定)。按期会议应于每一年 月按时召开(全部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部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用或解聘公司领导及其报酬事项,并按照领导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公司副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大体管理制度; 全部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第十五条 公司设领导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领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大体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领导,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用或解聘之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全部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8) (9)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部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执行董事或领导)担任(全部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部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彼此转让其全数或部份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答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肯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
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记录机关申请注销记录: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部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记录事项以公司记录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一路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记录机关备案一份。
全部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注:本章程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适用以下情形:
一、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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