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實施要點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訂
一、依據:教育部函台(87)技(三)字第八七一○三四七○號「工業職業學校課程標準」。
二、宗旨:為加強生活教育、充實休閒生活,增進學生自我認識,發展特殊才能,培養學生
領導與自治能力,提高學習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三、活動時間:
1.依學校課程表,社團活動時間每一次實施二小時(各社團得視實際需要,增加課餘活動
時間)。
2.各社團得視需要,利用午休時間集會;集合前,社長應至教官室領取公假單,檢附集合
社員名單,按公假申請手續辦理;集合時應注意音量,以免影響他人午休。
四、活動地點:由訓導處課外活動組統一規劃。
五、社團種類:
1.服務性社團。
2.學藝性社團。
3.體育性社團。
4.康樂性社團。
5.學術性社團。
六、社團編組:
1.成員:每一社團至少應有二十五位學生參加。
2.宣傳:由訓導處印發社團簡介資料,提供學生選填社團之參考。
3.登記:
(1)高三同學得依全班需要,於九月初由導師協助邀請指導老師,成立學術性社團。
(2)高二及高一同學可自行至各社長處報名,或由課外活動組輔導選填志願分發。
七、社團之組織及職掌:
1.指導老師:
(1)每一社團設有指導老師一名,遴聘本校具有專長之教師或校外具用專長之人士擔任
之。
(2)指導老師負責指導社團之一切活動,包括社團之組織、計劃、執行及評量工作,並作
為訓導處與社團溝通之橋樑。
(3)指導老師應於每次社團活動到場指導,並負責點名及秩序之維護。
2.社長、副社長:
(1)每一社團應選社長一人,在社團老師指導下,綜理該社團一切事務,並對外代表該社團;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處理社團業務。
(2)社長、副社長均由全體社員推選之。
3.其他社團幹部:
(1) 文書組:設組長一~二人。負責建立並保管社團一切文書資料,與各項會議及活動之紀錄工作。
(2) (2)活動組:設組長一~二人。負責該社團各項活動和學校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工作。
(3) (3)總務組:設組長一~二人。負責該社團經費之收支及帳目管理、物品購買、借用歸還保管及維護。
(4) (4)各社團可視實際需要加設相關幹部。
(5) 各組組長由正副社長提名全體社員表決之。
八、舉辦活動:
1.各社團對內、對外舉辦活動,均須事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違者取消該社團一學期之
任何活動。
2.一切社團活動申請程序,應由各社團負責人親自辦理。
3.各社團舉辦活動時,均須按下列程序申請:
(1)十日前,檢附「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書」暨所有參加社員之名冊及家長同意書,逕向課外活動組申請。
A凡在校外活動或假日在校內活動時,社團指導老師必須全程參與,並負責秩序安全之維護。
B舉辦活動,若需經費補助或借用場地時,必須在「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之「會簽單位」欄內,加會「總務處」「會計室」。
C若有社員擅自偽造家長同意書者,學生依校規議處,該次社團活動停辦。
(2)活動之申請核准後,社團負責人最遲於活動前一天,親自向場地之各處室管理人員確認場地、器材等事宜。
(3)活動結束後一週內,檢附收據(若有申請活動經費補助)、活動照片或紀錄影帶、檢討會記錄送課外活動組備查後,存檔於社團資料中,做為社團評鑑之用。
九、活動經費:
1.活動指導老師之指導鐘點費,由學校在人事費項下編列支付,實授實付,故各社團之社
長宜確實在每一次上課時,請指導老師在活動紀錄簿及點名簿上簽名。
2.若於社團活動時間,邀請其他人士演講,應事先向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核可後於活動
結束一週內將演講記錄及鐘點費收據送課外活動組核銷、備案,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補助。
3.長期性固定設備,由學校逐年編列預算。
4.社員個人基本配備應自行購買。
5.各社團舉辦活動,欲申請經費補助時,需事先填寫「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連同活動計畫送課外活動組,經審核決定部分或全部補助,於活動於一週內,檢附各項經費收據,逕向課外活動組報銷。活動經費逾期未報銷者,取消補助。
6.活動經費收據:購買物品時,應向廠商索取收據或統一發票。收據需蓋有清晰可辨之店章(需有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印章;若為統一發票,則應於每一筆款項註明購買之物品名稱。
十、社團活動相關事項:
1.社長、副社長或其他社團幹部人選於組社後選出。
2.各社備有點名簿、活動記錄簿。
3.社長於每次活動前至訓導處領取點名簿,協助指導老師點名,並負責收回原處。
4.指導老師點名後請在點名簿上簽名。
5.活動記錄簿於文書組記錄後,請指導老師簽名,並將記錄簿送回訓導處。
6.社團使用器材、設備由器材組依本校課外活動組「社團設備、器材申購及使用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7.請指導老師填寫社團活動進度表,逕交課外活動組。
8.本校備有活動巡堂表,供巡堂用。
9.社團活動以一學年為主,於學年度開學前完成選社。
10.社團如需請購器材、增添用具,均須先與課外活動組聯繫,俾協助辦理。
11.各社團學年活動經費,參照社團評鑑結果及學校分配預算編列。
12.各社團可視情況需要,酌收社費,供社團運用。
13.各社團之公告海報及其他文件、刊物等,事先應請指導老師核閱,再送課外活動組蓋章後,始得公佈,凡經核准之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十一、獎勵及輔導:
1.參加校外比賽獲得優勝之社團,可依本校「學藝競賽獎助辦法」予以獎勵。
2.學生在社團活動之表現由指導老師給予評分,列入德行成績計算。
3.上課不專心、不帶教學器材,經勸導仍不改正者,得由指導老師簽報處罰。
4.凡社團幹部表現優良,學期結束時,由指導老師簽報,由課外活動組辦理獎勵。
5.各社團若有協辦本校各處室相關活動者,請至課外活動組填寫「協辦活動認証表」,凡經認証且送回課外組之社團,於社團評鑑時,加總分五分(每次五分,至多二十分)。
十二、本要點經社團指導老師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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