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与办理流程
一、为增强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实时售出,防备药品的过期无效,保证药品储藏保养质量,特拟订本制度。
二、药品应注明有效期,没有效期药品不得采买入库。药品的寄存,一定按效期效期远近挨次或分开寄存;发货时应分清效期长短,效期短的先用;库房凭此查对,如库房发现不符时,立刻与相关部门联系,确认后才能发货。
三、对近效期药品的定义,本院暂定义为药品有效期前 6 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
四、关于近效期的药品发货,一定要点复核批号、效期、质量状况,以便质量追踪。 五、关于近效期的药品,库房应每个月填报《近效期药品信息表》报送科主任审批,交
采买员办理,每次报送的《近效期药品信息表》 ,一定有签罢手续,以分清责任。采买员应
按《近效期药品信息表》所列内容,将《近效期药品信息表》发到各临床科室,防止药品
过期造成损失。
六、近效期药品,保养员应增强保养检查。并在该药品的使用记录上加贴指示性标签。
七、退货回来的药品,库房收货人员或查收人员除按规定检查相关质量项目外,还要仔细查察节余效期时间,并在查回收单上注明无效时间,采买员要实时联系退回原供货单位。
八、实时办理过期无效品种,严格根绝过期无效药品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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