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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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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体现“责任明确,重奖重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实行经济赔偿和责任处罚制度。

第二条 矿区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二、轻伤事故

第三条 井下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出现破皮红伤事故,尚够不成轻伤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四条 地面(单位)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3000~8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600元。出现破皮红伤事故,尚够不成轻伤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按规定对责任区队安全考核进行扣分。 三、重伤事故

第六条 井下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区长长罚款500~1000元;值班及带班班罚款1000~2000元,工区其他副职各罚款200~5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500~1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地面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0-20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值班领导和当班领导各罚款1000-2000元;其他领导各罚款300元;事故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给予

行政处分。

第八条 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季度所有安全奖,取消年度评比资格,同时按照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学习整顿至少3天。 四、死亡事故

第十条 发生死亡事故,全矿取消当季度安全奖。

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0元。区队长和值班、跟班区对长每人罚款不少于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区队其他副职每人罚款不少于1000元, 对当班班组长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元以上,对责任者罚款2000~4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追究分管专业负责人责任。 五、非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生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时,由事故单位全额赔偿,其中责任人承担不少于20%,区队领导干部承担不少于20%。

第十四条 发生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时,事故单位赔偿最少不低于10000元,其中责任者承担20%,区队领导干部承担不少于15%,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时,取消事故单位当季度安全奖,同时,事故单位赔偿20000元以上,其中责任人赔偿不少于20%,区队长跟班、值班区队长承担赔偿15%,区队其他副职承担不少于10%的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罚事故单位1000~3000元,其中对责任者罚款不少于30%。

第十七条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和机电事故管理规定的重大事故未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时,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各类奖励和季度安全奖励,并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其中对区队长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区队副职罚款200~500元,责任者承担罚款的20%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机电事故管理规定的特大事故,区队班子主要成员就地免职,并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其中区队干部承担500~1000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5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地面发生非伤亡侥幸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并按规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并承担经济赔偿20%。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发生以上各类事故,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事故的报批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安监科。矿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汇报后,迅速按照事故报告程序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伤情严重、事故较大时,矿长应立即汇报公司和组织事故抢救。矿分管领导、安监科长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并尽可能保护现场原貌,待上级事故调查人员勘察后,重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传达、学习后方能恢复生产。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事故分析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矿有关部

门。对不按规定上报的,每拖一天加罚事故单位10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凡隐瞒、虚报各类事故的,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性质严重的或因瞒报产生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罚,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七、其它

第二十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事故,经上级分析,对责任者的处理重于该规定时,按上级处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罚款数额较大,单位罚款超过工资总额的50%以上时,可分月连续扣完(承担人员不变);如个人罚款当月不能扣完的可分月连续扣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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