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支付范围、标准及时间 (一)付款范围。
本辖区内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纺织服装、包装印刷、泡沫塑料、木材家具、机械制造、铸造加工等行业。支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凡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企业在依法完备安全、环保等各项报批手续,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才能开工建设。
(二)付款标准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行业,或投资规模在500支付10000元以下10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20000元。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或投资规模在500支付10000元以下5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10000元。
3、企业扩大规模后,应当按照新的规模支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三)付款时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每年支付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纳。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一)收集
1、街道安监所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收取,每年收集一次,在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开设专门帐户存储。
2、企业停业、歇业、注销时,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工商、税务、安监局等部门有关材料,经审查确认后,其支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余额结算给企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拦截、挪用、借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管理使用
1、年度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年末,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款全额直接转入下一年度。
2、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按照保证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奖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
3、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的,扣除所有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4、凡出现瞒报责任事故,经举报审查属实,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并按伤亡人数处罚。
5、被扣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该企业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前,必须足额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责任事故、隐患、日常管理、安全例会等直接挂钩,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经复查,仍存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被扣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抢险救灾资金。可用于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评比时,优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及本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考核被扣分数的按10%挂钩兑现。
8、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转入事故救援、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的应急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监管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和同级监督部门的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企业公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扣除和使用情况,并建立台帐,作好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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