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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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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Y1]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提出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规范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组)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议事会成员中的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召集人同意,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经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上述人员列席会议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成员。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见建议。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名,可以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其他村级组织也可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或村民以口头方式提出议题的,村党组织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捺印)。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负责受理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

经审查不同意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 对重大议题的审查,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

(二)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通报议题提出和审查情况。 (四)通报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 (五)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六)议题联名人发言。

(七)议事会成员就议题依次发言。 (八)征求列席人员意见。 (九)议事会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

(十)对议题进行表决。 议题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明确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言论。

第十九条 对意见分岐较大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应当提议搁置议题,经实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交由下次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表决议题由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成员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以议题重大为由,提出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动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的动议。经实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议题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表决时,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赞成或不赞成某项议题。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各方观点、表决结果等,经到会议事会成员签字(捺印)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予公告。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报村民议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村名,可以要求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

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小组)、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监督决定执行。对违背决定内容或执行不力的行为,召集人应召集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责令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小组有权提请村民议事会审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议事会有权否决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应采取设立意见箱、调查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三条 村民会议应根据本导则制定本村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规则,报乡镇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导则由成都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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