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2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2010年6月30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以及其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2010年上半年,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160万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1,159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100,154万元,为参股公司担保1,005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担保均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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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0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翁宇庆 郭振英
张群生
陈金城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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