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依据法律和,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按照行政监督体系的划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
一、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一个特殊主体,它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对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中规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
其次,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各工作部门受统一领导,并且受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再次,地方各级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3、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国家机关有时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实行的监督。监察部、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中的监察厅、局,则是对国家行政实施全面监督的机构.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有: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纪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乱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和地方任命的人员行政处分事项等。
其次,审计监督。
它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
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等监督活动。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将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纠正错误,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审计署、地方各级的审计局,就是专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财政经济管理的机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财政收支、预算外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监督应遵循性、针对性、客观性、性等原则。
再次,法制部门的监督。
各级的法制局承担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制工作,对法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预防工作,形成预防的整体合力,国家成立了预防局。国家预防局隶属于,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
二、外部监督体系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查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的情况;审查制定颁布的行规、规章,撤销或改变发布的不当法规、规章、命令和决议;对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
提出询问和质询;视察、检查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群众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选举、决定、罢免机关的组成人员。
2、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党和民主党派的对的监督。中国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的监督体现在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实行监督;推荐优秀干部担任重要职务;做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各级党组织对中的的监督;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对中的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等.党的七七大报告指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当前,党的监督发生了一些变化.从监督的内容看,从重视监督行政执行向行政决策测延伸,强调“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从监督对象看,从一般干部到高、中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延伸。从监督方法看,从比较重视思想政治纪律教育,强调干部自律向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与法律,实行监督机关监督制裁的他律相结合延伸。
民主党派的对的监督表现在各民主党派除了直接以本党派组织的名义对国家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外,还通过参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参加的参事室、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形式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和人民,他们运用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力。人民设立行政审判庭,通过审理选举案件、税收案件、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案件等行政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失职和侵犯公民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审判刑事或民事案件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例如,我国的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有权对机关的侦查案件进行侦查监督,如发现侦查过程中有违法情况时,通知机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
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和法律、其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和法律实行监督。我国各级都设立法纪检察部门,通过检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案件而实施行政监督;还设立经济检察部门,通过检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等,对行政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4、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政协的监督主要通过政协会议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重要工作,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还通过政协委员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一些会议、视察工作等形式,对机关的工作和干部作风提出批评和建议。
5、社会与公民监督。
⑴社会团体的监督。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以及各种协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召开会议或口头和文字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某些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⑵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
我国在基层普遍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除了协助办理一些公益事业、调解群众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之外,还要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
⑶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其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即给机关写信或要求面谈,表达自己的愿望,对工作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各级国家机关都有专人负责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工作.公民也可以提出申诉,对损害自己权益的行政措施提出复议、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要求。公民还可以就自己所了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要求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提出诉讼。
⑷社会监督.
监督影响面广,震慑力强,迅速及时,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相配合,将产生巨大的压力和效应。监督是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权利,也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形式.社会监督主要渠道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关键
目前我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以及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这个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个缺陷就是没有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这个机制,一靠民主,鼓励公民参与对权力的监督,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才是最好、最有效的监督;二靠法律,使的决策、执法和执法检查都按
法律行使,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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