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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赠送样品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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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口 在会计业务中,月末结转 “应交税金——应交” 企业赠送样品 账户的余额时往往容易出错, 笔者认为,应区分“是否发生 当月缴当月”的情形进 刍 武 汉 工 的税务处理 广东佛山 易淑静 有的企业认为,送样品给客户不是销售行为。但是我国税 行处理: 1.在未发生当月缴当月增 值税的情况下的处理。 (1)如果当月“应交税 应 —金——应交”出现借方 余额,月末不作结转,“应交税 程 L 大 父 法规定,白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 种税费。 1.方面。 (1)公司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转入 相应科目,借记“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 品”等科目。 (2)公司送给客户的样品应缴纳、消费税等,借记 “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售价的计算方法。企业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并 计算缴纳:①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②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 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4)开立要求:①除不允许使用专用的 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专 用;②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根据受赠者要 求开具专用;③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 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 (5)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直接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 行为,当未正确计算时在实务中是被认定为偷税的, 月末余额的结转  而非漏税。若税务机关以公司偷逃来处理,则税务机 关可以无限期追缴。一般国税稽查部门会依法对查处的公司 做出限期补缴及对少缴税款进行数倍罚款的处理。 对此的补救方法是,在税务机关未核查前。针对已人账 的样品部分作以下调整:方面,借:销售费用——样品 费;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同时将相关滞 纳金作营业外支出入账。 2.所得税计算及申报方面。 (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 的,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售价减去成本 价)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中,销售(营业)收入第一部 分为基本业务收入,第二部分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中第二部 分中有“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就是指公司 将材料、白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 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应作为收入处理. 具体可对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 存商品”等科目进行分析后填入。另外,出口样品可以申请 退税。o 金——应交”出现的借 学 方余额为企业的留抵数。 税 (2)如果当月“应交税 张 国 金 金——应交”出现贷方 柱 余额,应将贷方余额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转出 应 未交)”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未交”科 交 目,此时“应交税金——应交 ”余额为零,反映企业 没有留抵数。同时,“应交税 金——未交”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欠缴数。 2.在发生当月缴当月的情况下的处理。 (1)如果剔除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 金)”发生额后,当月“应交税金——应交”仍然出现借 方余额,应将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 的 发生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转出多交)”科目。此时剔除“应交 税金——应交(已交税金)”发生额后的“应交税金—— 应交”借方余额,继续保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的借方余额中,反映企业的留抵数。同时,“应交税金—— 应交(已交税金)”转入“应交税金——未交”的 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数。 (2)如果剔除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 金)”发生额后,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出现贷方余 额,但贷方余额小于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 金)”发生额的,应将其差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转出多交)”科 目。此时“应交税金——应交”余额为零。说明企业没有 留抵数。同时,“应交税金——未交”的借方余额反映企 业多缴数。 (3)如果剔除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 金)”发生额后,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出现贷方余 额。但贷方余额大于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 金)”发生额,应将其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转 出未交)”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 此时“应交税金——应交”余额为零,说明企业没有留 抵数。同时,“应交税金——未交”的贷方余额反映企 业欠缴数。o 2006.6财会月刊(会计)・57・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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