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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存在问题及要求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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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存在问题及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中,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屡见不鲜。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企业在生产中存在较多问题或隐患。企业生产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很好的协同合作,仍然存在一些时候把生产放在前,忽导致一些被常提起的安全问题,被企业忙碌的生产所掩盖。

二、企业忽视风险评价

现阶段,很多企业在没有合理的安全认证和安全评估后,就擅自进行生产。在安全生产项目审批滞后的情况,依然我行我素。

一些企业还没有真正重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忽略了对员工安全健康和对设备安全的关注,对危险危害因素认识的深度不够,并且对运用于自动化生产的设备的安全运行缺少足够的关注,恰恰是这些忽视的问题,会给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效益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企业员工素质不高

工业企业有时会雇佣大量的农民工、施工项目改造相关人员或派遣工。由于他们在企业工作很短的时间,所以一些工业企业在开始进入作业前没有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他们自身也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技术和文化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部分企业还让临时工不经培训直接投入危险作业和复杂操作的作业,在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很可能因此而搭上自己宝贵的生命。

四、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强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意识薄弱,思想认识不到位,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差,或者是经常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单纯凭借工作经验,一意孤行,总是存在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工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视无睹,制度意识淡薄,被动应付安全生产工作,甚至可能在开展安全会议时,没有针对性,只是简单地照本宣科,不能很好运用到实际的生产管理之中,有些安全规章制度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到实处。 并且有些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不足,对企业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导致当地工业企业普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工业企业安全文化管理滞后

部分工业企业只管生产过程中的利益,既没有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也没有建立合理的安全规范制度。企业安全管理文化十分落后,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因此工人很难养成自我保护意识,很难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来实施。

(1)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存在问题及要求扩展资料: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抓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首先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要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除进行必要的正常的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营造一种警钟长鸣的氛围。首先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强有力的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做到安全生产层层有人抓,事事

有人管,形成党政工团一齐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专职人员具体抓,上下左右都配合的管理体系。其次确定安全第一责任人,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直至一线班组,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目标明确,任务具体。

2、抓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要充分利用时间,经常组织他们学习掌握常用的安全知识,吃透《安规》。要设置两道关卡,一是严把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安规》知识关,严格实施岗前培训,通过岗前培训与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与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严把持证上岗关,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验证,无证不能上岗,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3、抓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做到超前预防。为做到安全无事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分析安全形势,找出防范重点,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检查。检查时要从严从细入手,深挖细查,不留死角,避免走马观花。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建议求答案

“安全第一”是我党我国发展路上的一个重要方针,也是任何机关单位或是企业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一切工作的基础。因为只有安全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和谐的发展。由此看来,抓好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不乐观,存在着“中间梗阻”的现象。他们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不及时落实,考核不过硬,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形同虚设,甚至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时,还存在谎报、瞒报等现象。

一、 抓好安全工作,首先要提高职工的生产安全意识。

正所谓“事未先做,意识先行”。要想做好安全工作,首先必须提高心中职工生产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根本,是健全安全文化的基础,是真正能够实现安全生产投入最少,效果最好的一项工作,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安全工作中,只有全体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得到加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找到好的切入点,找准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的好的做法。而如何提高职工生产安全意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氛围,把安全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通过会议、学习班等各种形式学习法律法规、张贴安全宣传画、标语,使全体职工能够认识到现在国家、党和政府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大家认识到,现在的安全生产,已经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就是违法行为。

2、培养职工自我安全意识必须做到持之以恒。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持之以恒的态度,特别是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这种解决思想问题的东西,更需要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达到的。如果今天讲这个重要,明天讲那个重要,使职工无所适从,认为是搞活动、一阵风。“雨过地皮也不湿”。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方面,更需要持之以恒地抓,不能今天看到这种现象管,明天就不管,或者有的人管,而有的人视而不见,这往往使职工误认为不管是正常、管就是吹毛求疵,是为了完成罚款指标,这样一来,也就起不到好的作用。

3、普及安全常识。

当职工的安全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以后,迫切需要一些安全知识。我们要让职工从了解安全常识入手,通过张贴安全宣传画、开办讲座,把一些常用的贴近生活

的安全知识传授给他们,由于简单而贴近生活,容易被接受,效果好,容易得到职工理解和支持,安全工作就有了良好基础,职工的安全意识可以得到很大提高。

4、是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着手。

要从安全教育工作经常提到的“三不伤害”入手,这其中的内涵就是首先要保护好自己。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安全,归根到底,就是每个职工不要受到伤害。要告诉全体职工,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职工身心健康。因为事关自身利益,职工容易理解和接受,也就能够达到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

5、以身边耳熟能详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为教材。

提高安全意识,事故案例的教育效果非常明显,因为那都是活的血的教训,切忌空谈。要以在社会上影响巨大或者是发生在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为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如何防范,做到举一反三。要把事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划分清楚,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带来的危害阐述完整,一定要让职工心灵受到震撼,切实知道安全事故的危害是终身的,是家庭的悲剧所在,是社会安定最大的敌人。 职工安全意识增强了,我们的安全工作才有了群众基础,我们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得到执行,我们的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才能有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工作管理既强调管到底,又强调理到位。调理到位就是要理出头序,理顺关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行为准则,检查制度和标准,考核奖惩办法。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要严抓细管,刚性考核,绝不姑息任何违章行为。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措施、反违章、推行标准化工作为原则,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三、抓好安全工作,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作保障,建立适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制”可以有两种含义。一种较为狭义的解释是,“制”就是制度;而另一种较为广义的解释是,“制”就是机制。制度往往体现为某些文字上的规定或程序,或某种不成文的,但被组织普遍接受的某种实践或工作过程。机制则不仅仅包括制度的所有内容,更重要的是包含了确保制度得以有效落实,以及确保制度本身先进性的所有因素。

而我们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应当是机制这一含义。在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不仅仅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而且要制定保障这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得以执行和落实的保障措施。我们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使其得到有效落实,对我们的工作起到规范、约束和指导作用,而不是为了制定制度而制定制度。只有有了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可能规范开展,收到应有效果。

拓展资料: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辞海》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后者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项方针、原则和要求,前者则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上述解释只表述了一个方面,都不够全面。 参考资料:网络—安全生产

3、简述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1) 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①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②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③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 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①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③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④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⑤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⑥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 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什么?

从生产安全角度来看,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都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

1、人(操作员工、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重要致因。主要包括:

①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②冒险作业或高速操作; ③人为地使安全装置失效;

④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违章作业; ⑤不安全地装载、堆放、组合物体; ⑥采取不安全的作业姿势或方位;

⑦在有危险的运转设备装置上或在移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不停机,边工作边检修; ⑧注意力分散,嬉闹、恐吓等。

2、物的原因。所谓物包括原料、燃料、动力、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有以下几种:

①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不良,材料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 ②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

③工作场所的面积狭小或有其他缺陷; ④安全防护装置失灵;

⑤缺乏防护用具和服装或防护用具存在缺陷; ⑥物质的堆放、整理有缺陷;

⑦工艺过程不合理,作业方法不安全。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构成事故的物质基础。没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就不可能发生事故。物的不安全状态构成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它满足一定条件时,就会转化为事故。

3、环境的原因。不安全的环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质基础。它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 ①自然环境的异常,即岩石、地质、水文、气象等的恶劣变异;

②生产环境不良,即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采光、噪声、振动、空气质量、颜色等方面的存在缺陷。

以上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恶劣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管理的缺陷主要有:

①技术缺陷。指工业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设计、选材、安装、布置、维护维修有缺陷,或工艺流程、操作方法方面存在问题;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失误;

④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费用,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

⑤教育培训不够,工作人员不懂操作技术知识或经验不足,缺乏安全知识; ⑥人员选择和使用不当,生理或身体有缺陷,如有疾病,听力、视力不良等。 管理上的缺陷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

(4)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存在问题及要求扩展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黑龙江鹤岗新兴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

2009年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黑龙江鹤岗新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11月29

日,已有108名矿工遇难。针对这次事故,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井下施工的三水平探煤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引起风流逆向,突出的大量瓦斯进入二水平进风系统,遇火发生瓦斯爆炸,波及全矿井。事故暴露出该企业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混乱,

超强度组织生产,通风系统复杂,抗灾能力弱,应急预案不完善等问题,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是一起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

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 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还要求,要“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5)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存在问题及要求扩展资料: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6、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分别包括哪几个方面?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

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

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 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

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 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

其他伤害事故20种。

(6)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存在问题及要求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

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 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

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

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

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

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

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

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7、质量事故问题, 安全事故问题 。做出总结那什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确保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重大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组织召开总结会,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借鉴。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负责将重大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改进、防护,参与总结会。

4.项目部:负责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改进和防护措施,参与总结会。

第二章 质量问题、事故分类

第5条 工程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

第6条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第7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元≤直接损失<5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0元≤直接损失≤100000元;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8条 工程发生轻微质量问题,可通过修补等手段进行整改完成的,由项目部编制整改方案,报区域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按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修补措施,并注重后续预防和改进。

第9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则应立即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了解详细情况后向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提交质量事故报告。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成立企业事故处理小组,查阅施工质量技术文件及相关图纸,分析事故原因。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编制技术方案。 区域公司重点参与事故处理及负责做好各方协调联系工作,项目部负责落实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做好后期整改、预防、改进工作。

第10条 如有涉及到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除以上规定之外,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总结

第11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质量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 第12条 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13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4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条 附件:(1)质量事故总结记录表。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要修订《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使适用范围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增加了“宣传”、“评估”、“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内容,使应急预案管理的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此外,增加了第五条,即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本章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保留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5条和第12条,其他条均进行了

修改或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1.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6条提前,并修改了部分内容,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程序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写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程序手册”等要求。

2.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7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替换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删除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的要求,改为“结合本单位实际”。

3.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内容,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的第8、9、10条中重新描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概念和编写要求。

4.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编制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5.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要求,并且要求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及时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配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

6.修改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5条(现第13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中的第4、5、7、8款内容。

9、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该怎样上报?

某生产车间唐某某在检查操作室配电柜空气开关时,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触电,被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施救并报告工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只需要上报到工厂吗?应该怎样上报?

上述案例中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上报至工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具体上报流程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如果在上报过程中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是依法办事的体现,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有利于使事故得到重视,使事故的处理合理合法。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影响十分恶劣,将导致法律的公信力下降,必须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群众中普及,发挥法律应有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哪些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0)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存在问题及要求扩展资料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与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存在问题及要求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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