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是时候把“戒尺"还给老师了苑广阔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该条例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对顽劣的学生,老师除了苦口婆心的说教,再无其他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条规定再次引发舆论关于教师如何管教、惩办法,只能听之任之。这不仅意味着教师尊严的丧失,还意味着学生所犯的错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对于真正关心学生成长的教育者来说,或许这才是感到最无力、最悲哀的事。由此可见,解决“把戒尺还给老师”这一问题,关键在于通过对学生的行为划出红线和雷区,对教师需要使用“戒尺”的情形和方式做出必要的规定,明确教师管教权、惩戒权的边界和限度。这样一来,既可以让学生树立对“戒尺”的敬畏。又可以在保证“戒尺”发挥现实效果的前提下,避免教师滥用“戒尺”,过度体罚学生。正因如此。立法的细化和相关实施细则的配套出台,让教师有了敢于接下“戒尺”的勇气。至于如何让教师手中的“戒尺”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探索。戒学生的热议。(6月16日《法制日报》)戒尺和教鞭,曾和老师手里的粉笔、黑板擦一样,是教育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道具。可如今,戒尺难觅,教鞭不再,即便有些老师手里还有,也不再是惩戒学生的工具。最多只能用来敲黑板、划重点。教师为何不敢也不愿再惩戒学生?除了部分人视惩戒为体罚,认为教师缺乏科学的教育方式之外,还因为一旦出现教师惩戒学生的情况,很多家长就会跑到学校“讨说法”。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学校赔礼道歉,教师委曲求全,事后教师还可能会被追责。既然惩戒学生要冒如此大的风险,那老师何苦出力不讨好呢?然而,教师丧失惩戒权的后果是:面戒尺还给老师,要有精准“刻度"王琦近日,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6月16日《法制日报》)三味书屋的寿镜吾老先生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这是鲁迅的童年记忆,也是传统教育中教师管教权的一个缩影。在中国古代,面对学生犯错误,私塾老师有权用戒尺打学生手心,让学生罚跪。而到了近现代,赏识教育一度占据上风,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广大老师更是陷入不敢管、不能管的尴尬境地。教育不是万能的,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一些违纪违规的问题学生,适当的惩戒不可或缺。然而,教师管教权的回归,显然不是一纸文书就能解决的。准的“刻度”。什么时候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适当的惩戒包括哪些方式,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分界线在哪里,这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答案。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老师们的顾虑。减少家长们的质疑,更好地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除了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戒尺的“刻度”还应包括配套机制。一方面,要有沟通机制。老师惩戒学生,应与家长充分沟通,取得家长的理解。尤其在实施惩戒后。老师应主动和受到惩戒的学生进行交流,做好心理疏导,引导其认识和改正自身问题,避免自暴自弃。另一方面,还要建立监督机制。对于家长质疑惩戒不当的,学校应和家委会一起进行调查,如确有不当,可对涉事老师进行问责;反之,则向学生及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将教师管教权置于阳光下,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唯其如此,老师才能放手管教孩子,家长才能放心把“戒尺”还给老师。说到底,还给老师的这把“戒尺”,需要有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