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控制化学品、油品的采购、运输、仓储、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处置。最大限度的控制化学品、油品在生产、活动和服务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办法。
1、项目部、分公司等基层施工单位应按月或按工程将化学品和油品使用计划分别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 2、化学品和油品供货商必须具备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证明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其中化学品供应商应准确提供化学品的物化特性、健康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潜在的火灾、化学反应、安全操作与使用防护安全措施。
3、化学品的外包装应标明,生产商、生产日期、有效期、报废日期、规格、数量、相关的警告标识。内包装应有检验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危险品,剧毒品提供《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
4、化学品、油品等危险品的运输由供应单位委托有运输资格、具备“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承担,并向物资部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纳入物资采购供方管理资质档案。
5、化学品、油品等危险品进入组织区域,应按施工现场人员指定的路线行驶,指定地点卸货,化学品、油品装卸工作由随车搬运人员负责。
6、化学品、油品等危险品原则上不允许大批量、大范围在施工作业现场内运输、移动。
7、化学品、油品必须随车直接交保管人员验收,双方对化学品、油料等危险品的品种规格、采购数量予以确认。
8、保管人员在填制入库单时必须注明化学品、危险品字样,检查外包装是否符合“化学品、危险品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做到外观无破损、无渗漏,必要时进行内包装检查,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退货。化学品、油品验收合格方可入库贮存。
9、存放化学品、油品等危险品的库房应符合化学品、危险品贮存的要求,控制温度、湿度、通风、照明和电气。采取防潮、分类、隔离、标识等措施,配有必要防护器材。
10、化学品、油品等危险品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类存放,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11、化学品、油品等危险品库房及要害部位有“闲人免进”的标志。
12、存放化学品、油品等危险品的部位,要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有明显标识并配备与之相应的灭火器材。
13、超期的化学危险品,保管员应及时报告领导, 与生产商联系退回处置。
14、报废的化学危险品,由发生部门按《北京市政二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5、保管员应经常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并对处置情况予以记录。
16、作业班组在领用化学品时,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在领用凭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办理。
17、保管人员在发放化学品时,应与领用人共同核对实物,检查包装外观、封口完好方可发放。
18、领用人员将化学品运送、转移到使用部位时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化学品使用部门员工必须受到作业前的交底培训,掌握化学品的相关知识,个人防护措施齐备。
19、使用部门对不能继续发挥效力,含有化学危险品的溶液报废时,应及时退回物资管理部门,由物资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20、机械运行、设备维修、零件清洗等发生的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油类制品应全部回收。
21、油品使用部门应在产生废油的工作位置附近,设置回收容器。 22、回收容器上部应设有漏斗,防止遗撒。底部应设有接油盘,防止污染地面。
23、油品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定期检查回收情况并予以记录,统一交回收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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