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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08]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院或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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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上级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

(四)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院在每年12月中旬前,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学校教务处统一在12月底前向教育厅书面报告。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学院须提交书面申请逐级报批。

三、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采用学院申报方式,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或转发项目指南;

(二)学院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学校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或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申报。

四、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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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校级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规章制度给予单位或个人处理(分),属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或撤消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院、学校审核材料和实地验收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结束后,学校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分上级拨付和学校资助进行预算。上级拨付资金按资金到位时间下达预算。学校资助包括按上级规定配套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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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项目资助、项目管理经费等内容,其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使用计划,教务处与计财处审核下达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项目资金一次确定,根据具体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方式下达。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学校审批。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超支部分自筹解决。专项经费下达后,项目牵头人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财务处、教务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在向学校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7、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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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应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和调研差旅等,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经费,清理后纳入专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具体项目有专门规定的,如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依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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