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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置换实操经历与心得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出资置换实操经历与⼼得

曾在南京与深圳两地均碰到实物出资存在瑕疵,需要置换出资的IPO项⽬。对于此类问题,最妥善、最⼲净的解决⽅式莫过于将实物出资置换为等值的货币出资。然⽽在经历过⼀番实践后,两地⼯商部门对出资置换的认可程度和操作⽅式⼤相径庭:南京不认可该操作⽅式,因⽽不予办理;深圳接受出资置换,操作流程也并不复杂。

严格意义上说,出资置换并不是⼀种法定公司变更程序,它实际是“减资—增资”或者“增资—减资”⼿续的合并和简化,由于整个变更过程前后注册资本没有发⽣变化,故这⾥理论上的减资步骤没有硬性要求依照《公司法》第⼀百七⼗⼋条之规定履⾏通知债权⼈及公告⼿续。

部分地区⼯商部门依照公司法规定,不办理出资置换⼿续,照章办事和避免出错的⼼态可以理解。但是,出资置换并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反⽽将可能存在瑕疵的出资⽅式(如实物出资、⽆形资产出资等)变更为实打实的货币,同时还能减少拟上市公司弥补出资瑕疵的时间成本。因此作为⼀名公司证券律师,我认为像深圳地区⼯商部门的务实态度和创新精神更加值得肯定和⿎励。

我曾于2011年与会计师⼀同来到深圳某⼯商部门,为深圳⼀拟上市的客户咨询出资置换⼿续的可⾏性与具体流程。⼀楼办事⼤厅的办事员表⽰,对该业务不熟悉,建议我们到楼上咨询其业务领导。

于是与会计师⼀同上楼到某科长办公室咨询,主管业务的科长确实实务操作⽐较精专,⼀下就告诉我们难以办理出资置换,原因如下⼀、⼆、三点(省略),其中主要还因为《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规定该变更事项,因此⼯商部门缺乏办理该事项的法律依据。

所幸我与会计师早有准备,在称赞该办事科长的业务⽔平后,⼀⽅⾯从法律和会计理论上说明出资置换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实收资本制”的精神,另⼀⽅⾯拿出近两年深圳某公司的IPO出资置换案例,具体操作的部门正是该⼯商局。科长看后眉⽑微抬,迅速在电脑系统内调阅了该案例的电⼦存档,发现该局确实存在出资置换的先例,于是⼝⽓逐渐松下来,进⽽同意我们依照原先的流程办理出资置换⼿续。半个⽉内,客户的出资置换事宜最终得以顺利完成。

综上,办理出资置换这⼀类⾮典型⼯商变更⼿续,有如下⼼得体会:

1、办理出资置换⼿续存在地区差异,不同⼯商部门对该⼿续的接受程度不同;2、与机关办事⼈员沟通,要注意态度和技巧,切忌急于求成、急⽕攻⼼;3、律师与会计师⼀同办事,专业上更加具有说服⼒;4、提前做好准备⼯作,注意发挥先例、案例的榜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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