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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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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业技术管理,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化管理,根据《劳动法》(第66条~69条)和劳动部发[1993]134号文《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烟草行业特有工种的技术等级考核及烟草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烟草职业的技能鉴定由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对象

第四条 “指导中心”对全国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是具体承担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

第六条 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烟草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2)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烟草职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培训大纲和组建试题库。开展烟草专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第八条 “指导中心”负责审批各鉴定站,并指导各鉴定站对本地区烟草特有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和组织考评员的资格培训。

第九条 各鉴定站考评员资格由“指导中心”确认。《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由“指导中心”负责核发。

第十条 “指导中心”和各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烟草专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一条 各鉴定站进行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依据新颁发的《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指导中心”制定的鉴定试题;必须遵守国家和“指导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1)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鉴定的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费用;

(2)鉴定收费标准,由“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协商后,统一作出规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指导中心”对各鉴定站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负责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旦被发现,应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没收所得的一切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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