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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对林松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关于建议对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林**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马辉律师担任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林**,并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林松岩的到案经过,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辩护人根据了解到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认为林**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使公安机关报捕材料中有林**的涉案证据,但因其涉案情节较轻、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请贵院对林松岩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林**在“东霖国际”的涉嫌传销犯罪集团一案中只是一位涉及17余万参与传销会员中的其中一位一般参与者,其己投入的数十万元投资外汇证券现也分文未回,在本案中即是犯罪嫌疑人但同时也是一名受害人。

1、从“东霖国际”的涉嫌传销犯罪集团中,林**即未在“东霖国际”供职任何职务、领取任何的分文报酬,也与“东霖国际”张士玲等直接组织、领导传销集团人员无任何接触、联系,相互之间互不相识。

2、林**只是一般的被上线发展且发展了下线的参与人员,其在本案中所实施行为明显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五个条件中任何条件的。

3、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林**只是向上线唐*介绍了一些自己的亲戚朋友参与投资

外汇证券,其至今也未获得分文利益,更未参与“东霖国际”的战略决策和网络运营、财务管理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相关事务,因此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退一万步讲,即使公安机关现己认定林**涉嫌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也不具备批捕条件。

第一,认定林**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即使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林**的涉案情节较轻,且本辩护人己从办理林**到案的公安经办人员那里了解并取得林**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证据,按其情节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免于处罚,故对其不适合采取逮捕措施。

第三,林**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第(二)项也有类似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后自首的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第(七)项也规定: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比照上述条款,林**是符合以上不采取逮捕条件的。

最后,本辩护人坚持认为林**在“东霖国际”特大传销案中只是一般的被上线发展且发展了下线的案涉人员,同时也是一位受害人,象林**这样的在本案中所处位置、作用的人数众多,团队数量十分庞大,本辩护人也恳请贵院认真认定林**在本案的角色作用,严格适用法律,对林**不予刑事处罚,以免打击面过大。据此,希望贵院对林**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2020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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