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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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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发[2005]1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12 【实施日期】200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衡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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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2 / 4

十、市长出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

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和就业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土审批、规费减免以及其他市政府文件规定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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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

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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