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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街道印章管理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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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街道办事处公章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中心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公章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公章使用

第一条 街道和社区所有公章的使用,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授权专人负责。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使用公章。

(一)中心街道党委章由组织委员负责;办事处章由办公室负责;纪委章由纪检委员负责;工会章由工会干事负责;财务章由会计负责;计生章由计生办主任负责;民政章由民政办主任负责;武装部章由武装干事负责;中心街道其他公章由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二)社区党总支章由社区书记负责;社区居委会章由社区主任负责;社区其他公章由社区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第二条 使用公章须经领导审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核验后,确保准确无误方可盖章。

第三条 社区正常开展的业务用印,社区公章管理人员直接加盖,如遇征兵、保险、公证等材料或其他难以证明的材料,须中心街道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加盖。

第四条 街道和社区要严格控制介绍信用印,社区介绍信由中心街道办公室统一编号,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严格限制各类证明用印,亲属关系证明如需证明人员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证明盖章,有单位的由原单位提供佐证材料,经查实无误可以盖章证明;贫困证明由社区出具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后,到中心街道民政办或办公室盖章;其他无佐证材料或各科室、各社区不掌握情况的,禁止出具介绍信或证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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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种用印做到随时用随时盖,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证书、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章备用。

第六条 公章原则上限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使用,不得携带公章离开办公室。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带出的,须经中心街道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批示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只允许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 特殊情况急需临时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向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

第八条 公章要保证规范使用,正文处不许盖章,要加盖在日期上。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稳准,印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介绍信须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公章管理者对公章管理负总责,对行文不规范、有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不明的文档,有权拒绝加盖公章。

第二章 公章保管

第十条 中心街道各科室、各社区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长时间外出可将公章交由指定人员保管。

第十一条 保管公章要加锁防盗,用完公章要随手锁好,切勿敞开办公桌柜或随意放置在桌面上。

第十二条 公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公章,做到经常清洗,以保证盖印干净、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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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章损坏或遗失须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停止使用的公章由中心街道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对公章使用当事人或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公章保管不善,造成公章丢失或人为损坏的;

第十六条 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公章的;

第十八条 为不掌握的情况出具证明并用印的;

第十九条 其他违规使用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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