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 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51号)。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备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 【2005】1 ),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 建设标准 ,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档案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党、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 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 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 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档案局负 责。 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 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 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 管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7年l1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 收集、积累、整理、鉴定、验收、移交电子文件 和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的依据。各地要把 规范》 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l 2007 l 738号)。 (建办标函 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 工作,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情况,在工 作中贯彻执行。 二、加强宣贯培训是确保有关人员准确理 解、掌握并贯彻实施《规范 的基本要求。各地 通知说根据国家档案局 全国档案信息化建 设实施纲要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国城建档 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的要求,建设部 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并发布了行业标准((建设电子 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ll 7—2007 (以下简称《规范》),于2008年1月l曰起实 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宣贯培训方案,有组 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活动,争 取明年6月底前对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城建档 案管理部门的有关档案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轮 训,提高他们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参加《规 范》培训人员的学时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行。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 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的有关单位,切 实做好 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具体有 关事项如下: 一、随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建设领域电子 文件与电子档案大量产生并广泛应用,如何保证 信息时代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长期保存 和随时利用,已成为各地建设部门,特别是城建 档案管理部门、建设系统各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工 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所面临的 一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 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和抵制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举办宣贯班、研讨 班、培训班等乱办班、乱收费等情况。 四、《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令第279 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90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 36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明 确责任,加强对建设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整 理、鉴定、归档、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实施 规 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建设部城建档案 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电 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先 进科研成果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了《规 范》。 Ⅸ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对于保证建设电 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保障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 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是各单位 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