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前沿 文◎刘春兰 责任编辑:段家星 *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诙 加 黧 法院制度主要仿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 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统。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 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 院和上诉级法院。联邦法院也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 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法官在听取皇 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 罪。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O%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 只有10%的案件经过庭审。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 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陪审团一 般由12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 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 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 无罪意见。加拿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可用或 不用陪审团,被起诉人可以提出要求有陪审团.但大部 分情况被起诉人不希望有陪审团,因为大多数情况陪 审团会评判有罪。其原因是法官和陪审团的评判标准 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最高法院审理 嚣 t《 { _一蓦。孽 。鬻‰ .警 …# l {{ ; 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终局的。 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因此 譬毒 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 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 罪,属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一个被诉简单 犯罪的人将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 较短。皇家检控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 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 § . 不同,法官是基于法律评判,陪审团则有感情等其他因 素影响其评判,陪审团很多时候认为法律是错误的。 要想成为皇家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首先要拿到一个 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理。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 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这一期间,法官检查 学位,再拿到法律学位。经过做实习律师10年至20 年,考试后才能成为法官。或者经法律考试后在法学院 任教10年至20年后成为法官。一旦成为皇家检控官、 法官,其待遇是相当优厚的。 司法独立的另一体现是法官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解 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序。如果法官 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要安排一 个完整的庭审。 一、司法独立性 释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法官要给出判决结果的 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 的检查系统,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决定是 原因、理由,不能简单地只说有罪或无罪。往往一个判 决很长,成为判例法中之一。上诉改判不会对法官有影 否可以起诉。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 在法院内。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100%相信被指 控人有罪,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的,排除合理 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 响,重要的是法官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他们是独立的。 这种司法的独立性的最大好处是不会限制法官、皇家 检控官的手脚。 二、讲求程序合法 疑。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3o0171] 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程序合法是必要的,只有程序 2O09年第5期,总第83期 合法才会公平,任何调取的证据只有在程序合法情况 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警察在查超速车时,给超 速车开罚单。此时警察怀疑超速者有非法行为,便查车 发现了车上的毒品。因为搜查没有事先经过法官同意, 90%青少年犯罪都是通过社区服务来完成的,其奉行 的理念是尽力给青少年以新的出路,但在运行时则需 大量财力的投入。而在安大略省这个法案的实施效果 很差.青少年被判入狱的大量增加,因为被判入狱比社 所以即使查找到了毒品,也不能作为证据,也就是说只 有在经法官同意搜查下发现毒品,才能作为皇家检控 官的证据。 一区改造的成本低.宣判也容易,所以出现了在适用上不 一致的情况。 即使很多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公众还是认为不够 个人从被逮捕到审判要有合理的等候时间,这 严厉。2o03年4月1日,新的法案实施,此法案最大的 修改是对青少年的权利修改,更正了原法案存在的问 个时间规定为八个月。如果在这八个月时间里没有对 其审判,即超出了合理的等候时间,案件会被撤销。现 在.往往在一个月时间内5O%案件经双方达成共识,辩 诉交易,而不再开庭审理,缩减了警察需要作证的时 间.节省了人力、物力。为避免程序上的不合法情况出 题。鼓励法官尽量不要把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对很严重 的青少年犯罪被判入狱的时间加长了。对简单的判罪, 与其支付大量人力、财力收集证据,不如令他们承认有 罪,还可以不经过正式审判。 现.警察在审问时必须全程录相。警察要出庭作证,讲 出收集证据的过程、情况。任何威胁、压力情况下取的 证都不可以作为出庭的证据。逮捕罪犯时,若警察没有 告之有何权利,则任何口供均不可作证据使用。 三、对待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在加拿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另一个可借鉴的方 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当严重的犯罪除外)有专门的 法庭、专门的法官、专门的皇家检控官受理,有专门的 监狱关押,避免与成年犯混在一起受到坏的影响,且不 允许有陪审团参与。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是密封的,没有人可以查 加拿大大多数犯罪是青少年犯罪。对未成年人犯 罪的处罚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不同。早期的青少年犯 阅。当他年满十八岁时所有的记录全部被销毁,使他可 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四、无罪推定原则与实际存在矛盾 罪法案并没有规定如成年人一样相应的权利。人们认 为孩子犯罪与不听从父母命令是没有本质区别的。警 察对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也不同。有些如偷窃物 加拿大法律制度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在一个人没 品.警察抓住他们只是告诉他们不要再做下一次了就 释放了,有些警察则很严厉,掌握不一致。后来出现了 错判的案件.一个十三岁的小男孩被抓,罪名是他杀了 十一岁小女孩。他被关押一周内没见其父母和律师,他 供认了罪行而判刑.后来警察又抓住一盗窃犯,他供认 了杀害小女孩的事实,而此时小男孩已关押了十年。另 一有被法庭判罪以前推定都是无罪的。但也不乏社会压 力使政府不得不加以处理。如加拿大通过法案:一个人 三次犯罪就可以不经过审判而直接送人监狱。对警察 办案也是如此,往往社会对事件的恐慌成为警察专注 的问题和人群。 警察致力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是很难改变的.大 部分错案都是警察有偏向性收集有罪证据造成的.如 案是一个十七岁小孩被控谋杀。关了十四年后抓住 了真凶。这两起案件均是在无辩护律师和家长情况下 供认的。这两起错案的发生引起了对未成年人权利保 护的重视。因此修改了青少年犯罪法。规定了青少年犯 罪的权利适用对成年人犯罪的权利。而未成年人犯罪 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是在刑罚上,而非在处理案件上. 修改后的法案将原来谋杀最长判三年监禁延长至五 年,还规定十六、七岁未成年人犯比较严重犯罪的.可 同监号人证实他讲过犯罪过程,警察许诺同监号人作 证后给其自由。然而警察并不认为他们有错误,他们总 是说:他是有罪的,即使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在加拿大纠正错误判决相当难。如果一个案件已 经经过了上诉审,就没有办法再纠正错判。在监狱中. 他们可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改判。据统计每年有20O 件提出的,但司法部每五年才会向最高法院重新提起 一以当成成年人犯罪处理,在成人法庭上接受审判,适用 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则不 个案件的上诉,所以说,虽然加拿大存在错误判决, 但几乎无法在现实上承认真正错判。将一个人从关押 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不会被警察逮捕,责任由其 父母承担,通过社区服务来改造他们。在魁北克省, 至释放,必须是他承认有罪,有负罪感,这 一制度也使错判加以改正成为不可能。 囝 2009年第5期/总第8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