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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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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2.02.11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2.02.1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部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企业

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11日)

部属各单位:

现将中组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转发,望部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遵照执行。部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到实行干部聘用制是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调动干部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必须认真抓好。

二、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切实做好《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单位实际,健全干部聘用制的配套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干部聘用制度。 三、搞好单位定编、定员、定岗是做好聘用制干部计划管理的基础,我部事

业单位均已定编,为保证我部聘用干部工作正常开展,凡没有定编的企业单位,应根据近几年工作职能、所担负的任务和发展的需要,在确定好岗位设置的基础上,认真核定本单位的总人数、干部数和工人数,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各单位聘用干部均应在干部定员内进行。

四、根据我部情况,对聘用干部审批权限做如下规定: 1.部属局级单位聘用中层以下干部,由单位自行审批;

2.各总公司直属的处级单位,聘用中层以下干部,由各总公司审批; 3.部直属处级单位聘用干部,由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4.各单位聘用上述以外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 5.各单位聘用干部,均应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五、各单位在聘用组织、干部(人事)、财务、监察、审计、保卫、纪检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六、各单位在执行中应及时将有关情况、经验及遇到的问题报部。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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