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国际跳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2012年试行版) 一、中国国际跳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设置
中国国际跳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共设八个等级称号和一个荣誉称号,具体包括: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棋协一级棋士、棋协二级棋士、棋协三级棋士、棋协四级棋士、棋协五级棋士、棋协六级棋士,荣誉棋协大师称号。等级称号采用比例制确定每次比赛各等级的具体批准人数或团体队数(非整数时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数部分)。
二、中国国际跳棋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和荣誉称号的产生
(一)凡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棋类运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体育管理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国际跳棋比赛,根据比赛的级别、规模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绩,均可授予棋手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二)申报中国国际跳棋棋协候补大师及以上的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7轮,且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应在120分钟以上;申报中国国际跳棋棋协六至一级棋士的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7轮,且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应在80分钟以上。
(三)特殊情况下,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可根据赛事类型或其它方式制定相应的棋手技术等级标准。
(四)对积极支持中国国际跳棋运动发展且有重大贡献者,经地方体育管理部门或者棋类运动管
~
理部门的申报,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审批,可授予荣誉棋协大师称号。
三、中国国际跳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确定
(一)棋协大师
1.参赛人数80人(含)以下时,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中名次排在前10%的棋手;参赛人数80人(不含)以上时,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第一至第八名。
2.参赛代表队30支(含)以下时,全国国际跳棋团体赛中名次排在前20%的代表队的主力队员(出场率在70%以上,得分率在70%以上);参赛代表队30支(不含)以上时,全国国际跳棋团体赛第一至第六名的主力队员(出场率和得分率要求同前)。
(二)候补棋协大师
1.参赛人数80人(含)以下时,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中名次排在前20%的棋手;参赛人数80人(不含)以上时,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第九至第十六名。
2.参赛代表队30支(含)以下时,全国国际跳棋团体赛中名次排在前30%的代表队的主力队员(出场率在70%以上,得分率在64%以上);参赛代表队30支(不含)以上时,全国国际跳棋团体赛第七至第十名的主力队员(出场率和得分率要求同前)。
3.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一名;第二名(得分率75%以上)。
(三)一级棋士
~
1.参赛人数80人(含)以下时,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中名次排在前25%的棋手;参赛人数80人(不含)以上时,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第十七至第二十名。
2.参赛代表队30支(含)以下时,全国国际跳棋团体赛中名次排在前40%的代表队的主力队员(出场率在70%以上,得分率在64%以上);参赛代表队30支(不含)以上时,全国国际跳棋团体赛第十一至第十四名的主力队员(出场率和得分率要求同前)。
3.参赛人数80人(含)以下时,全国少年儿童比赛中16岁组名次排在前10%的棋手、13岁组名次排在前8%的棋手;参赛人数80人(不含)以上时,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二至第八名、13岁组第一至第六名。
4.参赛人数80人(含)以下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个人比赛名次排在前8%的棋手;参赛人数80人(不含)以上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个人比赛第一至第六名。
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一名。
(四)二级棋士
1.参赛人数80人(含)以下时,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中名次排在前35%的棋手;参赛人数80人(不含)以上时,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八名。
2.参赛人数80人(含)以下时,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名次排在前20%的棋手、13岁组名次排在前15%的棋手以及10岁组名次排在前7%的棋手;参赛人数80人(不含)以上时,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九至第十六名、13岁组第七至第十二名、10岁组第一至第六名以及8岁
~
组第一名。
3.参赛人数80人(含)以下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个人比赛名次排在前10%的棋手;参赛人数80人(不含)以上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个人比赛第七至第八名。
4.参赛人数80人(含)以下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名次排在前8%的棋手、13岁组名次排在前6%的棋手;参赛人数80人(不含)以上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二至第六名、13岁组第一至第五名。
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一名。
(五)三级棋士
1.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前十八名。
2.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前十四名。
3.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前十名。
4.全国少年儿童比赛8岁组前六名。
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个人比赛前十二名。
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前十名。
~
7.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前六名。
8.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前四名。
9.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8岁组第一名。
10.地级市个人赛前六名。
(六)四级棋士
1.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前十八名。
2.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前十二名。
3.全国少年儿童比赛8岁组前十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前十八名。
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前十二名。
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前十名。
7.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8岁组前四名。
8.地级市个人赛第七至第十二名。
~
9.地级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前六名。
10.地级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前三名。
(七)五级棋士
1.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前二十四名。
2.全国少年儿童比赛8岁组前十八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前十八名。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前十六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8岁组前十名。
5.地级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前十二名。
6.地级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前十名。
(八)六级棋士
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以及地级市个人比赛和少年儿童分龄组比赛的选手,凡对局得分率超过10%,均可申请六级棋士。
四、中国国际跳棋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和荣誉称号的申请
~
(一)凡达到上述技术等级标准中任一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参加各级国际比赛(含团体赛)申请技术等级称号者,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根据比赛等级进行审定,授予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三)比赛结束后一年内,选手均可持比赛成绩证明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四)荣誉棋协大师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经各地推荐至省级体育管理部门或者棋类运动管理部门审核,报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批准,核发荣誉等级证书。
(五)可申报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荣誉棋协大师的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棋院)、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类协会。
2.在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地俱乐部。
五、中国国际跳棋棋手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权限
(一)棋协大师和候补棋协大师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批准。
(二)一级至六级棋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棋类管理部门以及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认可的其它棋类管理部门批准。
六、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
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技术等级证书和荣誉等级证书均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统一印制。
~
七、中国国际跳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